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
监督事项,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担任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绩效考核与薪酬发
放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另行制定专项制度,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司可以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发放的专项激励,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和培训等与公司相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公司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市场薪
酬水平及激励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章考核实施、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考核年度开始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制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考核年度内,如因经营环境、岗位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经有权机构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薪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核定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3第十七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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