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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法律意见书(弘业期货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_20250626_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杨菲、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com.hk)上发布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公司于 2025年 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

路 399号金融城二期 A4幢 21层 2105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2075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211%,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111433957股,占公司总股本 11.0574%;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63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A股)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8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6%;反对5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弃权4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2、《关于公司 2024年度业绩公告与年度报告(H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982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7%;反对44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32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3、《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886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1%;反对53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3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4、《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889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反对5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3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997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4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3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6、《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19303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88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5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230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9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弃权6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8、《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3757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7%;反对8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弃权42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在上述议案表决中,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钟山有限公司系

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789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5%;反对52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44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10、《关于终止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522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71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弃权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8012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反对71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弃权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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