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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附体见附件三)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见附件四),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第九条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情形的说明;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司的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司的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附件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股/份交易均价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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