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调研,是指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及分析师等,下同)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进行的实地考察、现场座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的沟通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调研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公司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调研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统筹协调公司投
资者调研活动,确保调研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调研工作的日常经办部门,具体负责以
下工作:
(一)接待投资者调研,安排调研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二)组织编写调研提纲,提前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调研内容;
(三)负责调研过程的记录、录音(经投资者同意)及资料整理;
(四)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五)建立投资者调研档案,妥善保管调研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1(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第七条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调研工作,根据调
研需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信息,指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调研活动。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时,应严格遵
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调研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投资者申请调研的,应提前通过公司公开联系方式(如投资者热线、邮箱等)向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说明调研目的、调研人员、调研时间、拟调研内容等信息。证券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回复,合理安排调研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投资者调研申请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调研形式(如实地调研、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并提前与投资者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调研需求,证券事务部应予以拒绝,并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对于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确保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调研活动应在公司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其他合适地点进行,由董
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参与调研的公司人员应熟悉公司情况,能够准确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调研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规定,仅就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不属于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沟通;对于以下问题,应不予回答或引导至公开信息范围:
(一)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或猜测;
(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不应回答的其他问题。
2第十四条调研活动中,如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可能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应立即终止相关话题的讨论,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已发生信息泄露,董事会秘书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调研活动进行全程记录,记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公司及投资者)、调研内容、问答
要点等;对于现场座谈、电话会议等形式的调研,可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进行录音,作为记录的辅助资料。
第四章调研信息的存档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调研活动中披露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
露的范围;如在调研中涉及新的重大信息,应立即停止相关信息的披露,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继续沟通。
第十七条调研活动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完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编制工作。记录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研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及公司的回复要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投资者调研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调研申请材料、调研活动记录、录音资料(如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参与人员签到表等。调研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的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信息;
(三)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误导投资者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作出不当预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3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如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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