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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中心、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

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正式公开。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1页共8页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

管理部门或其他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

易的义务,并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公司各中心、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

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出具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二)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回函》(附件三)。经办人应将《保密提示函》和《回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除上述要求外,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附件四),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五),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第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

第2页共8页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第3页共8页附件一: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报送单位经办人

或部门(签字)接收单位接收人或部门报送依据对外报送信息内容与清单

部门负责人(或子公

司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副总审批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年月日总经理审批意见年月日

第4页共8页附件二: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或本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

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7、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人员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第5页共8页附件三:

回函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科/部/中心/局/单位提交的及保密提示函已收悉。我科/部/中心/局/单位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仅将该信息用于法定用途,对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数据及信息实施保密措施,不对外界泄露、传送有关数据,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特此函复。

单位名称: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6页共8页附件四: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序号材料名称数量材料清单报送依据接收单位接收方信息接收时间

联系人/联系方式部门报送方信息

经办人/联系方式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是/□否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是/□否

登记日期:年月日

第7页共8页附件五保密承诺函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单位或本人关系任职单位或部门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证券账户联系电话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

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

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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