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五月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4:40在湘潭九华工业园伏林路1号永达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89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5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17359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30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11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3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0.12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5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关联股东沈培良、彭水平、沈望、沈熙、沈波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80%;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