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湘潭
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公司”或“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4号)核准,公司2023年12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发行价为12.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6805438.47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198649.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194561.53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天职业字[2023]519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不含已实施完成或终止的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金额
1高端重载齿轮智能生产线建造项目25000.00
2高端装备金属结构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11099.98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金额
合计36099.98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
部分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实施进度,由采购部门及负
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票据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合同的,根据合同规定确认采用票据方式支付。
(三)办理票据支付业务时,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四)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定期抄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票据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五)公司相关部门在使用票据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可选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
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合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皓月张贵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