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永达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皓月联系电话:021-3803176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贵阳联系电话:021-38031764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是,已督导公司维护健全各项规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章制度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4月11日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要点培训、上市公司监管部分新规解读及近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A 股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政策变化等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不适用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不适用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不适用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不适用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不适用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2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无不适用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无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无不适用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及解决措施
1、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限售、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是不适用的承诺
2、稳定股价的政策和承诺是不适用
3、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是不适用大遗漏的承诺
4、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是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是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
7、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及股东中有关证监会系
是不适用统离职人员的专项承诺
8、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是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10、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11、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是不适用
12、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厂房未办理租赁备案事项
是不适用的承诺
13、实际控制人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承诺是不适用
14、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是不适用项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3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皓月张贵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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