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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永达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上市公司就披露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前一日止的二级市场股票买

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是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已向本所承办律

师作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承办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不存在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

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承办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永达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

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8日至2026年4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法人不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期末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期间持股数量

(股)(股)

(股)标的公司董事刘

张强强2025.6.23-2025.7.22-24000004800000斯明的配偶标的公司监事方

袁石波2025.7.21-2025.7.23-13922003000000米香的配偶

3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如下:

1、标的公司董事刘斯明配偶张强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1)刘斯明出具的承诺

张强强系标的公司董事刘斯明的配偶,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张强强上述交易时间早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亦早于刘斯明获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时间,上述交易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斯明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未曾以任何形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配偶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

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并未获知任何永达股份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

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张强强出具的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张强强出具承诺如下:

“1、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亲属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永达股份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

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5、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6、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标的公司监事方米香配偶袁石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袁石波系标的公司监事方米香的配偶,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袁石波上述交易时间早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亦早于方米香获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时间,上述交易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

(1)方米香出具的承诺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方米香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未曾以任何形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配偶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

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并未获知任何永达股份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

5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袁石波出具的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袁石波出具承诺如下:

“1、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永达股份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

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5、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6、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三、核查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伍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肆份交永达股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邹棒

经办律师:

李赞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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