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46 证券简称:力勤资源 公告编号:2026-003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36号)同意,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890000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704547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04188461.0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062094_K01号)。
公司及子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立A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MHP精炼生产项目、湿法渣资源化示范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号 (人民币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
1 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 39160001040066668 1708123268.13
份有限公司行
Lygend New Power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MHP精炼生产
2 ( Hong Kong ) 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 39160001048466662 -
项目
Limited 行
3 PT Obi Nickel Cobalt 100000902510200 -
中国银行(香港)有
4 PT Obi Nickel Cobalt 100000902510175 -
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5 PT Obi Nickel Cobalt 100000902510142 -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05245014626 1734271195.00
份有限公司司宁波市分行
7 Kang Xuan Pte. Ltd. 405249690395 -
PT Halmahera Persada
8 100000902507571 -
Lygend 湿法渣资源化
PT Bhakti Bumi 示范项目
9 中国银行(香港)有 100000902513631 -
Sentosa限公司雅加达分行
10 PT Baja Jaya Lestari 100000902507559 -
11 PT Baja Jaya Lestari 100000902507515 -
12 PT Baja Jaya Lestari 100000902507491 -
合计 3442394463.13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04188461.02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述专户仅用于甲方MHP精炼生产项目、湿法渣资源化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屹、张文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等值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日的孰晚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