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润新能源股票代码:001248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0楼2004至2005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七月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6年7月2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当前新能源发电行业正处于电价市场化转型阶段,电价波动对行业整体盈利形成一定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及估值近期面临一定调整压力。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0.11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2161.2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106240.3791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17%,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98%。公
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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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D44),截至 2026年 6 月 1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0.86倍。
截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对应的静态
2025 年 2025 年 T-3 日股票盈率(倍)-扣市盈率(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扣非前 EPS 扣非后 EPS 收盘价
非前-扣非后(元/股)(元/股)(元/股)
(2025年)(2025年)
600930.SH 华电新能 0.1741 0.1736 5.69 32.68 32.77
001289.SZ 龙源电力 0.5414 0.5274 17.61 32.53 33.39
600905.SH 三峡能源 0.1299 0.1101 4.12 31.71 37.43
601016.SH 节能风电 0.1048 0.1003 4.07 38.84 40.58
000591.SZ 太阳能 0.2107 0.2083 5.10 24.21 24.49
平均值(剔除节能风电后)30.2832.02
数据来源:iFind,数据截至 2026 年6 月16 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5 年扣非前/后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3: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剔除节能风电,主要系节能风电相对估值指标较同业处于较高水平。
4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价格10.1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的市盈率为21.99
倍、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22.5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6 日(T-3 日)发布的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0.8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5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2.02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及相关措施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发生多次变化。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发布多项文件,积极推动平价上网和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竞争性配置。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要求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优化补贴兑付流程。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
报告期内,华润新能源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分别为647898.81万元、
649166.95万元和397413.3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1.59%、28.38%
和17.35%。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根据补贴自查通知要求,发电企业须对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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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发电项目开展自查工作。2023年1月6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目前补贴核查工作仍在进行过程中,后续合规项目将分批陆续予以公示,最终核查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若后续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或补贴核查工作的进展不及预期,导致公司部分可再生能源项目最终无法纳入全口径合规清单或无法进入补贴目录,则公司存在无法确认部分补贴收入或退回部分补贴款的风险,进而对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且公司部分可再生能源资产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基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进展,公司结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情况进行了最佳会计估计,对部分项目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或已冲减相关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并对该等存在减值迹象的风力、太阳能电站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算,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此外,随着未来公司装机规模的迅速增长,平价上网时代的来临,预计未来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金额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将持续下降,新能源发电平价时代的到来将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成本管控能力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上网电价变动导致的毛利率及业绩波动风险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持存量项目政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随着全国电力市场的加快建设,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的比例逐步提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化售电量分别为135.54亿千瓦时、205.77亿千瓦时和3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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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千瓦时,占比分别为29.62%、38.13%和50.36%,且市场化平均上网电价整体上低于非市场化平均上网电价。随着新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未来上网电价波动成分增加,可能对公司的业绩增加一定的不确定性,甚至导致公司的业绩下滑。
各地全面承接实施136号文后,存量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该部分机制电价执行现行价格政策,机制电量和电价相对明确,除个别地区由于机制电量比例或机制电价变化可能导致未来的平均电价水平出现一定波动外,其余绝大多数地区的电价预计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但非机制部分的电价受电力供需、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增量新能
源项目的机制电价需要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为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引入不确定性。若后续部分地区出现机制电量规模或机制电价低于预期的情况,则可能对发行人在当地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136号文规定,现货市场限价进一步放宽,因此,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市场交易电价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甚至导致公司的业绩下滑。
报告期内,受前述因素综合影响,公司风力发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
0.45元/千瓦时、0.44元/千瓦时及0.35元/千瓦时,毛利率分别为61.15%、58.23%
和50.61%;公司太阳能发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0.37元/千瓦时、0.32元/
千瓦时及0.28元/千瓦时,毛利率分别为57.80%、45.58%和45.59%,均呈下降趋势。因此,公司存在因上网电价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进而影响业绩增长的风险。
(三)弃风限电及弃光限电风险
公司已并网风力及太阳能发电项目必须服从当地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当电网受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及调峰能力、网架约束、安全稳定运行等因素影响,向发电企业发布减少发电量的调度指令,从而导致发电企业的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正常出力的情形,称为“限电”。由于风能、太阳能资源难以跨期存储、周转,且目前技术条件有限,限电使得发电企业无法按照设计和计划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风能、太阳能资源,造成发电量不及预期。
报告期内,公司弃风率分别为2.80%、4.16%和5.26%,弃光率分别为1.52%、
6.59%和12.73%。未来如果出现用电需求降低、电力输送通道建设进展不及预期
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等情况而出现消纳能力不及预期而导致弃风、弃光,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公司拥有遍布全国多个区域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以及多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因此需要较多的土地、海域及房产,占地面积较大,涉及用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持有的截至报告期末已在中国境内经营发电项目使用的自有土地、海域和自有房产中,按面积计算,公司自有土地及海域使用权的取证率为95.35%,其中土地取证率为91.93%,公司自有房产取证率为72.33%。
由于公司发电项目数量持续增长,相关权属证照办理工作受当地土地规划、用地指标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且公司仍存在部分已投产发电项目未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未来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资产的相关风险
公司作为华润电力控制的企业中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
站的唯一平台,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风险,近年来通过系列资产重组持续强化业务定位,基本实现新能源业务的全面整合。
由于合规性、政策性原因等因素,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控制的其他企业仍持有未置入发行人体系内的风力发电项目/资产,截至2025年末,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在运行期、建设期的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共79.272万千瓦,占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新能源并网装机规模的1.91%,其中1.472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涉及上市公司独立性、少数股东不同意相关资产转让等原因将不会注入发行人,剩余77.8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推动上述项目资
产依法依规注入发行人体内,占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新能源并网装机规模的
1.87%。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拟在上述77.8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资产具备注
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推动上述项目资产依法依规注入发行人,但具体注入时间受到项目法律瑕疵整改进度、项目建成投产进度和其他前置程序影响,目前仍具有不
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确定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层面,截至2025年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控制的除华润电力以外其他下属业务单元中,有5个业务单元公司华润微、华润江中、华润建材科技、华润金控、华润燃气持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为30.83万千瓦,占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装机规模比例为0.74%,对应比例极低,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上述业务单元公司均具有各自明确的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均非光伏发电业务,持有或者运营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为服务自身主业或基于主业客户提供延伸服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存在新增少量分布式光伏业务的计划,主要用于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或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规模及影响极为有限,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转向新能源发电领域,也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尽管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同业竞争规避机制,仍需提示若前述77.8万千瓦待注入项目因合规整改进度滞后、建设周期延长等原因导致注入进度不及预期,或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出现超预期新增,可能对公司新能源业务整合及装机规模增长产生一定影响。
(六)上游设备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采购内容为电站建造过程所需的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
相关施工及服务。风力发电方面,公司主要采购风机、塔筒等风力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风机采购单价分别为1744.86元/千瓦、1433.91元/千瓦和1635.48元/千瓦,塔筒采购单价分别为525.77元/千瓦、428.71元/千瓦和355.05元/千瓦。
2023年至2024年,随着风机技术进步,单机容量增大,风机市场整体呈现供大
于求的状态,采购单价处于下行趋势,2025年,公司采购的海上风电设备单价较高,陆上风电设备整体单价亦有所回升。
太阳能发电方面,公司主要采购光伏组件等太阳能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单价分别为1365.39元/千瓦、779.46元/千瓦和712.22元/千瓦。
2023年至2024年,受行业竞争激烈、产能增加的影响,光伏组件价格自高位回落,呈下降趋势。2025年,光伏组件价格相对平稳。
公司上游设备价格受行业竞争、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同时易受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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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环境影响,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游设备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结果造成影响。
(七)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风险
1.公司治理结构与境内上市的非红筹企业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根据《公司条例》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属于《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需遵守《公司条例》和《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一般 A 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获取剩余财产分配、内部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一、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组织章程细则》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主要差异”。
2.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权利救济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公司为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公司,受中国香港相关法律管辖。本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统一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A 股公众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
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境内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权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受中国香港法院管辖,若 A 股公众股东拟于中国香港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须提供能够得到中国香港法院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加之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在审理依据、诉讼程序等司法制度方面不尽相同,因此 A 股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方式寻求保护自身权利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任何相关主体可根据该安排所载的条件申请在相关中国内地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
件的终审判决,尽管该安排已生效,但提起的任何诉讼的结果及可执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1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在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等股东核心权益方面,公司注册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细则》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比情况如下:
(一)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中国境内 A 股上市公司,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条例》中不存在“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的概念,根据《公司条例》第297条规定,公司只可从可供分派的利润中拨款作出分派。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润是将公司以往尚未透过分派或资本化运用的累积已实现利润,减去以往尚未因股本减少或股本重组而冲销的累积已实现亏损的款项。在利润分配机制上与中国境内 A 股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已在《组织章程细则》中对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具体规定,该等规定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已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并制定《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前述文件有利于保障公司 A 股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因此,利润分配机制上的差异不会导致公司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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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具体需由股东会决策事项。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中国境内 A 股上市公司,股东会是其权力机构,重大事项主要由股东会决策。
根据公司注册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股东主要投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本变化相关的事项(例如增加、减少股本,股份拆细或合并)、对特定类别的股份有特殊权利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更换公司名称、任命和更换审计师、审计师薪
酬事项、罢免董事。
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已在《组织章程细则》中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具体规定,该等规定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组织章程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有关事宜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且明确不得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批准增加或减少公司授权发行股份总数或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7.批准发行权益证券,包括债券和票据;
8.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法律形式;
9.批准修改公司本组织章程细则,或者通过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
10.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11.批准本组织章程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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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5.批准《公司条例》、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或本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事项。”此外,《组织章程细则》《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细列举了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重大对外担保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具体标准。
因此,公司内控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未损害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发行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不会导致公司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三)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中国境内 A 股上市公司,其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资产在按先后次序拨付完固定押记持有人及相关接管人费用(如有)、清盘的费用及开支、全体债
权人费用后,剩余资产(如有)按照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权益予以分配派发。
《组织章程细则》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倘本公司清盘在偿付全体债权人后的剩余资产,应按股东各自己的持股比例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倘该等剩余资产不足偿付全部已认购股份,其分配方式应尽量确保亏损按股东各自己缴足股款的持股比例分担。但是,本条规定须受限于按特别条款或条件发行之任何股份之持有人之权利。”《组织章程细则》关于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
1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在股东核心权益方面的差异不会导致公司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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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16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深交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主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91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华润新能源”,证券代码“00124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06240379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7月2日起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1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交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6年7月2日
3、股票简称:华润新能源
4、股票代码:001248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2161.2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725.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42334.3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240.3791万股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94312.106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25920.906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
排: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获配105362.75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5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43.48%。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
限公司、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
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诚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内蒙
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1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
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
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0731.1709万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70.00%,约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14.5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6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本次发行后(若超额配售择权行使前)选择权全额行使)可上市交易日期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非交易日顺延)占比占比
(股)(股)
首次华润电力1089826986083.80%1089826986081.81%2029年7月2日公开发行
前已小计1089826986083.80%1089826986081.81%-发行股份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762487780.57%2027年7月2日公司深圳市燃气
集团股份有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限责任公司陕西投资集
529505400.41%529505400.40%2027年7月2日
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
团昆仑资本88250900.07%88250900.07%2027年7月2日有限公司
蜀道(四川)
创新投资发--1164911920.87%2027年7月2日展有限公司首次国新发展投
公开资管理有限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发行公司战略甘肃电投资
配售本管理有限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股份责任公司广东恒健资
产管理有限355035900.27%706007200.53%2027年7月2日公司广州越秀产
业投资有限264752700.20%264752700.20%2027年7月2日公司东方电气投
资管理有限158851620.12%158851620.12%2027年7月2日公司南方电网产
融控股集团264752700.20%264752700.20%2027年7月2日有限公司诚通(深圳)
投资有限公120021220.09%120021220.09%2027年7月2日司山东国惠资
353003600.27%353003600.26%2027年7月2日
本有限公司
1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本次发行后(若超额配售择权行使前)选择权全额行使)可上市交易日期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非交易日顺延)占比占比
(股)(股)中车资本控
132376350.10%132376350.10%2027年7月2日
股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能
元启产业投--882509000.66%2027年7月2日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264752700.20%264752700.20%2027年7月2日公司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617756300.47%617756300.46%2027年7月2日公司中国人民健
康保险股份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
险有限责任264752700.20%264752700.20%2027年7月2日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51185520.04%51185520.04%2027年7月2日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39712910.03%39712910.03%2027年7月2日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
82073340.06%82073340.06%2027年7月2日
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全国社会保
258575140.20%258575140.19%2027年7月2日
障基金理事
19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本次发行后(若超额配售择权行使前)选择权全额行使)可上市交易日期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非交易日顺延)占比占比
(股)(股)
会(委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
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合伙)国风投创新
投资基金股441254500.34%441254500.33%2027年7月2日份有限公司
小计7375395005.67%10536275007.91%-
首次网下发行无1316997911.01%1316997910.99%2026年7月2日公开限售股份
发行网下发行限3073117092.36%3073117092.31%2027年1月2日网上售股份
网下网上发行股9307040007.16%9307040006.99%2026年7月2日发行份
股份小计136971550010.53%136971550010.28%-
合计13005524860100.00%13321612860100.00%-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人股份递延交付并计入网上发行无限售流通股,待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结束后,该等递延交付股份将登记在相关投资人证券账户下,具体递延交付情况如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递延交付76248778股、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递延交付116491192股、
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递延交付35097130股、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递延交付88250900股。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符合《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规定,即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
2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亿元人民币。发行人依据《上市规则》第3.1.5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高于30亿元人民币,且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因此,发行人满足《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收入和估值水平要求。
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0898269860股
总数
公司董事史宝峰、高立、范哲、左学群、蔡洪滨、商文江、吴世农成立日期2010年8月26日注册地址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0楼2004至2005室
主要办公场所和邮政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码2303-2304单元,518052电话号码0755-82691566
传真号码0755-82691593
网址 www.cr-newenergy.com
电子信箱 crne-ir@crnewenergy.com.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财务与证券事务部关系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刘倩影
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营范围不适用
主营业务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发行人所所属行业
属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占发行持有序直接持间接持合计持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前总股债券号股数量股数量股数量本比例情况
2021年11月16日
1史宝峰董事长注----1无
-2027年11月15日
董事、审计委员2023年3月15日-2026
2高立注----无
会委员年3月214日
2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持有序直接持间接持合计持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前总股债券号股数量股数量股数量本比例情况
2023年3月15日-2026
3范哲董事----注
年月日2无
314
2024年11月12日
4左学群董事、总经理----无
-2027年11月11日
独立董事、审计2023年6月30日-2026
5蔡洪滨----无
委员会委员年6月29日
2023年6月30日-2026
6商文江独立董事----无
年6月29日
独立董事、审计2023年6月30日-2026
7吴世农----无
委员会委员年6月29日
副总经理、财务
2023年3月20日-2029
8刘倩影总监、董事会秘----无
年3月19日书
2024年11月12日
9周波副总经理----无
-2027年11月11日
注1: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董事每次委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长史宝峰任期届满后,已获连任;
注2: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立、范哲任期届满后,公司尚未完成董事改选,原董事高立、范哲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注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倩影任期届满后,已获续聘。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华润电力,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2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中文名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Resources Powe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成立时间2001年8月27日已发行股份总数5177057740股注册地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0楼2001至2002室主要生产经营地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0楼2001至2002室上市地联交所
证券代码 00836.HK
控股股东主营业务为在中国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燃煤发电厂、风电主营业务
场、光伏电站,业务还涉及分布式能源、智慧能源、水电及煤炭等领域。
2025年12月31日/
单位:千港元
2025年度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总资产409364215务数据(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德勤审净资产133639556
计)营业收入102009878净利润16506111
根据华润电力的公告文件,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华润电力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 CRH(Power) 3027003337 58.47
合计302700333758.47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86年12月31日
注册资本1914244.00万元
实收资本1914244.00万元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7楼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7楼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国务院国资委1723244.5690.0222
股东构成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90999.449.9778
合计1914244.00100.00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不实际开展运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无主营业务的关系关联。
24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总资产276243180.34要财务数据(2025年净资产89719636.41度财务数据已经毕马威审计)营业收入95804564.37
净利润5664212.37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中国华润的股权结构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程序。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制定或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89826.9860万股。公司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10725.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16.2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公司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15.00%(不超过31608.8000万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为242334.3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占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18.1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332161.2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发行后发行后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限售期限备注持股持股持股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比例比例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控股股
1华润电力10898269860100.00%1089826986083.80%1089826986081.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东参与战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
2----762487780.5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3--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
4--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参与战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5--529505400.41%52950540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司投资者参与战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
6--88250900.07%88250900.0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本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
蜀道(四川)创新投资
7----116491192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者
8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
2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发行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限售期限备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公司略配售投资者参与战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
9--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参与战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
10--355035900.27%706007200.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
11--264752700.20%264752700.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
12--158851620.12%15885162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
13--264752700.20%264752700.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团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诚通(深圳)投资有限
14--120021220.09%120021220.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公司投资者参与战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
15--353003600.27%353003600.2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司投资者参与战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
16--132376350.10%132376350.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司投资者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参与战
17----882509000.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投资有限公司略配售
2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发行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限售期限备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投资者参与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18--264752700.20%264752700.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19--617756300.47%61775630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
20--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21--264752700.20%264752700.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任公司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参与战
22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51185520.04%51185520.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者一一零五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委托富国基金管参与战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
23--39712910.03%39712910.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参与战
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
24--82073340.06%82073340.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投资者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
29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发行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限售期限备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四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委托汇添富基金参与战
25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258575140.20%258575140.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投资者一七组合”)参与战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
26--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战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27--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限合伙)投资者参与战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
28--441254500.34%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略配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29网下发行限售股份--3073117092.36%3073117092.3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0898269860100.00%1194312106991.83%1225920906992.02%--
二、无限售流通股
30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316997911.01%1316997910.99%无限售期限-
31网上发行股份--9307040007.16%9307040006.99%无限售期限-
小计--10624037918.17%10624037917.98%--
合计10898269860100.00%13005524860100.00%1332161286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1634154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单位:股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华润电力1089826986083.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7756300.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29505400.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5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
6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
7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8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司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
9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份有限公司
10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1144125450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
注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发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
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均为44125450股,持股比例均为0.34%,同为并列第10名股东。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单位:股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华润电力1089826986081.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
2116491192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
3882509000.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
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62487780.5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06007200.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775630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2950540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8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9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
10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
11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12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司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
13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份有限公司
14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154412545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
注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发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
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均为44125450股,持股比例均为0.33%,同为并列第10名股东注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暂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注3: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5362.7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43.48%。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二)战略配售结果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根据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本次初始发限售期
序号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者名称行数量的比(月)例
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762487783.62%770875145.5812
3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获配股数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本次初始发限售期
序号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者名称行数量的比(月)例限公司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2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有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3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有限责任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4529505402.51%535329959.4012
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588250900.42%89221659.9012
本有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蜀道(四川)创新投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61164911925.53%1177725951.1212
资发展有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7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8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限责任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9706007203.35%713773279.2012
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获配股数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本次初始发限售期
序号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者名称行数量的比(月)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0264752701.26%267664979.7012
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1158851620.75%160598987.8212
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2264752701.26%267664979.7012
团有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诚通(深圳)投资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3120021220.57%121341453.4212
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4353003601.68%356886639.6012
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5132376350.63%133832489.8512
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6882509004.19%892216599.0012
投资有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7264752701.26%267664979.7012
限公司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8617756302.93%624551619.3012
限公司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34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获配股数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本次初始发限售期
序号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者名称行数量的比(月)例份有限公司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20264752701.26%267664979.7012
任公司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委托银华基金
21-1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51185520.24%51748560.7212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委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21-239712910.19%40149752.011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公司-社保基金划转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三零零三组合”)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事会(委托广发基金
21-3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82073340.39%82976146.741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委托汇添富基
21-4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8575141.23%261419466.5412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22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23441254502.09%446108299.5012(有限合伙)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获配股数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本次初始发限售期
序号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者名称行数量的比(月)例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24441254502.09%446108299.5012
股份有限公司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105362750050.00%10652174025.00-
(三)限售期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10725.5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6.20%;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42334.3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19%。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10.11元/股。
三、每股面值
发行人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第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无面值。
四、发行市盈率
(一)18.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二)21.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三)22.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四)18.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3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21.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六)22.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如下:
1.17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17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按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确定)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5362.7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5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3.48%。
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3901.15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发行数量的32.05%,约占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18.12%;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3070.40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67.95%,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38.41%。回拨机制启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1463265126%,申购倍数为683.40315倍。
3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根据《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9375783906.51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4438406265.0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3326759股,对应的放弃认购金额为33633533.49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对应的放弃认购金额为0.0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本次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326759股,包销金额为
33633533.49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24%,包销股份的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约为0.1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30434.8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449999.77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2110647.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28132.30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461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费用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9787.1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867.48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具体如下:
项目发行费用金额
13747.8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保荐及承销费用
15825.00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审计及验资费4897.25万元
律师费379.34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633.00万元
129.7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32.89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19787.1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合计
21867.48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含增值税,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39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0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0.09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110647.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428132.30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6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6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以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0.4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以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1、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为:242334.3000万股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15.00%
3、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期限: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
4、与参与本次配售的投资者达成的延期交付股份安排:
(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76248778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76248778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0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76248778股;
4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16491192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116491192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0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116491192股;
(3)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88250900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88250900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0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88250900股;
(4)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70600720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35097130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5503590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70600720股。
5、具体实施方案:
(1)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总体安排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0725.5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2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不超过31608.8000万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42334.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1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332161.2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式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不进行顺延)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
4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8号)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从二
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申报买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且不得超过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2)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发行价格的,可以在连续竞价
阶段申报,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且不得超过最近成交价。
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另外,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获授权主承销商按前述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
(3)中金公司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内部控制及履行流程
中金公司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制定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办法》。中金公司已根据上述相关制度制定具体操作策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4)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可能情形
1)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进行超额配售;*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
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达到全
4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且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
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15%的股票。
3)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
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证券。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获授权主承销商使
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4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12月
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
2024年度、2025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605449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6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603111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华润新能源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6年1-3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
44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华润新能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NRA752381224971
二、其他事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
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4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联席保荐人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廖雅婷、李天万
联系人:廖雅婷、李天万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8600
传真:010-60838600
保荐代表人:李中杰、王天阳
联系人:李中杰、王天阳
4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的联席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中金公司由保荐代表人廖雅婷、李天万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由保荐代表人李中杰、王天阳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四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廖雅婷: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2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执行中集天达 A 股 IPO、金冠电气 A 股IPO、可立克 A 股非公开发行、招商蛇口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并配套
募集资金、招商蛇口重大资产重组、招商局集团可交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天万: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202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执行华电新能 A 股 IPO、中国化学 A股非公开发行、铁汉生态 A 股非公开发行、东华科技 A 股非公开发行、中环股
份 A 股非公开发行、太阳能 A 股非公开发行、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并在深交
所上市、龙源电力换股吸并并在深交所上市、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国电南瑞
重大资产重组、众泰汽车重大资产重组、岷江水电重大资产重组、南网储能重大
资产重组,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中杰,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109062253,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最近36个月曾经担任中节能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了中国核电 IPO、华能国际非公开发行、大唐发电非公开发行、华电国际非公开发行、上海电力非
公开发行、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节能风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桂冠电力
重大资产重组、桂东电力重大资产重组、中环装备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王天阳,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040059,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了中国海油
4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IPO、超越科技 IPO、中国核电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引战社保基金会、中国神华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龙源电力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新奥
股份跨境换股收购新奥能源、新奥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核资本收购同方股
份、文山电力收购、中兴商业要约收购、东北制药要约收购、方大集团可交债等项目。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49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承诺:
1.本公司看好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4.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
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5.发行人作为红筹企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红筹企业的股东减持行为做出特别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6.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6年7
5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公司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9.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
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
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3.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
5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发行人作为红筹企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红筹企业的股东减持行为做出特别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5.本公司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
工作日内制订或促成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提出稳定发
5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行人股价的措施,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具体方案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组织
章程细则的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将督促现任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董
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督促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应依据稳定股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有权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5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承诺:(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度自
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的30%;(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
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
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
关措施的约束,并签署相关承诺。
54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
止:(1)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发行
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
约收购;或(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年度在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发行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相关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5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以下简称“欺诈发行”),在前述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法律规定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涉及)。
2.购回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算股票发行日至购回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的金额为准。”
5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以下简称“欺诈发行”),在前述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法律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涉及)。
2.购回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算股票发行日至购回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的金额为准。”
(四)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
之“一、相关承诺”之“(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募投项目的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
5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2.强化项目管理,加快新项目建设
公司强化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进度,推进项目早日投产,在摊薄期间努力使各建设项目均达产达效,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另外,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储备与开发,开发位置优越、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以合理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组织章程细则,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5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
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2.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公司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判定由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
司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2.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函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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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公司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判定由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
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
宜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
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6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判定由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及时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算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
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宜承
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
6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因发行人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3.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6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因此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并进一步保障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承诺:
“1.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中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的唯一平台。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下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64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除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华润新能源体内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外,本公司承诺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在获知该等业务机会之后书面通知华润新能源,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华润新能源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
5.就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华润新能源体内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本公司将在该等项目相关障碍消除、符合置入上市公司条件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将该等项目置入华润新能源体系内。
6.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从事相关业务与华润新能源及
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
司不再是华润新能源的控股股东;(2)华润新能源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但华润新能源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8.‘控制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
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因此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并进一步保障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下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6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争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承诺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不包括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与华
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
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在获知该等业务机会之后书面通知华润新能源,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华润新能源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
4.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从事相关业务与华润新能源及
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
司不再是华润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2)华润新能源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但华润新能源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6.‘控制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
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
6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电力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
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
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
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67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
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
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
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本人
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6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华润电力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中国华润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3.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69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本人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2.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
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3.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联席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
70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年月日
72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3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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