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48证券简称:华润新能源公告编号:2026-012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七次董事会会
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26年8月20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6年8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
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史宝峰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7人,实际出席7人。
其中,董事高立先生委托董事左学群先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蔡洪滨先生、吴世农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倩影女士、周波先生列席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徐玉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起三年。徐玉飞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10)。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控股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25亿元,还款期限从2026年9月30日展期至2027年9月30日,年利率参考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华润新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融资实际利率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借款年利率为
2.11%。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史宝峰先生和范哲先生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2026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决议;
3、2026年第三次提名委员会决议;
4、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
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
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3附件:
徐玉飞先生简历
徐玉飞先生,39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玉飞先生于2010年加入华润电力,先后担任华润电力风能(汕头)有限公司法律内审部法务专员,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策划部法律事务专员,华润电力新能源事业部综合部风险控制助理专业师,华润电力法律合规部法律事务支持助理律师、法律事务支持律师、专业资深经理、专业总监、副总经理等职位。徐玉飞先生持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截至目前,徐玉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徐玉飞先生不存在《公司条例》《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且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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