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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新能源: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联席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联席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

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合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

2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24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

2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

3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4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投集团”)

5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资本”)

6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创投”)7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发展”)

8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投资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9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下简称“恒健资产”)10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产业投资”)11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

12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产融”)

13诚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深圳”)14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资本”)15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资本”)

16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元启”)1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下简称“新华保险”)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序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1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

1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20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委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21司管理的“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以及委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2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产投基金”)

2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24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基金”)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诚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国诚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国诚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1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5442法定代表人奚正平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注册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中国诚通总部资产经营管理;受托管理;兼并收购;投资管理及咨询;物流服务;

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经营范围险化学品)、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材料及矿产品、焦炭、建

材、天然橡胶、木材、水泥、汽车的销售;五金交化、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林浆纸生产、开发及利用。(企4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诚通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诚通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国诚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诚通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诚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国诚通确认,中国诚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诚通的确认,中国诚通由原国家物资部直属物资流通企业合并组建而成,担负国家重要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的收购、调拨、仓储、配送任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流通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中国诚通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首批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单位。作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诚通聚焦“推动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升国有资本配置运营效率”新使命,立足“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新定位,锚定“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国资央企”主方向,构建了基金投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的“4+1”平台布局。股权管理板块,中国诚通参与央企重组整合和股权多元化改革,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5家一

级央企的主要股东,通过公司治理发挥积极股东作用,专业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服务央企上市公司价值提升。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诚通总资产6296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418亿元,利润总额150亿元,净利润105亿元。因此,中国诚通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诚通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新能源电力、投后赋能、产业整合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电力资源整合:中国诚通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为国家石油天

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5家一级央企的主要股东。全资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曾参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570.SH)、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69.SZ)、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以下简称“华电新能”)等 IPO 战略配售。中国诚通可协助发行人围绕新能源电力领域长期深耕和资源整合,推动风电光伏、电力能源等上下游行业的中央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合作,支持发行人不断扩大和实现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产业链布局,提升发行人在新能源电力产业中的整合力和领导力,助力发行人推动我国新能源电力投资与建设。

2)投后赋能: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中国诚通可在市场战略、产业并购

等方面为发行人投后赋能,投后赋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发挥积极股东作用支持发行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根据发行人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在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等。

3)资金支持:中国诚通总资产超6000亿元,股权管理板块、基金投资规模均较大,其中基金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两只国家级基金为主,着力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中国诚通可根据发行人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方面开展持续合作,支持发行人通过产业整合、研发创新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巩固市场和行业地位。

4)行业研究支持:能源行业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能源安全,是中国诚通重

点研究和投资的领域,中国诚通已对能源行业上下游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煤炭、石油、新能源电力、储能、电网等多领域开展了投资,在新能源消纳、电价研判、项目升级改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国诚通将与发行人在战略规划、资源并购、研发创新、投后管理等方面共享研究成果,在行业研究与市场研判上开展长期合作。

6因此,中国诚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国诚通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诚通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国诚通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中国诚通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燃气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深圳燃气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深圳燃气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6年4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08392D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注册资本287676.7544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一般经营项目: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建设;自有物业租赁(燃气集团办公楼 C 栋整栋,宝安广场大厦一栋 1305、1306、1307,龙岗新鸿进花园鸿福苑 1-3、1-4、4 单元复式 702,布吉德兴城 3 栋 A47、经营范围 A48 号营业中心,龙岗区新龙岗花园北 2 栋 905、906、907 室,佳馨园住宅 2 号 A 单元 0104,龙岗区建新村 C2 栋 604、704);电脑

软硬件开发、销售、实施和相关售后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

7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设备的销

售和代理;智慧能源、智慧燃气技术研发、建设、运营、推广及咨

询服务;物联网应用、工业互联网及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建

筑装饰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电池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

用设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风机、风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特

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服务;燃气输配管网的经营;深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开发、

建设和经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燃气用具,钢瓶检测;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运输;承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燃气综合“保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燃气分布式能源及气电一体化、

清洁能源综合配套产业、燃气设计咨询;燃气设备研发、制造和销售。检验检测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燃气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深圳燃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139.SH。根据《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深圳燃气的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深

圳燃气40.10%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持有的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燃气8.97%的股份,深圳市国资委为深圳燃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燃气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115358378640.10%委员会

2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47061093416.36%

3港华投资有限公司2675007929.30%

4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580454498.97%

85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1186747914.13%

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74588700.95%

7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270000000.94%

8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235304680.82%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90293950.6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

10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169931000.59%

基金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圳燃气确认,深圳燃气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燃气的确认,深圳燃气是一家以“燃气+清洁能源”为双主业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9年在上交所上市,现有员工9262人。深圳燃气目前有四大板块业务,分别为城市燃气、燃气资源、综合能源及智慧服务,各板块业务遍布全国22个省区90多个城市,部分项目已落地越南、阿联酋、柬埔寨等海外。深圳燃气城市燃气项目遍布全国11个省(区),在58个城市(区)经营管道气。截至2025年底,天然气用户数877万户,优质服务质量走在行业前列,深圳市用气营商环境连续5年全省第一。截至2025年底,深圳燃气总资产482.18亿元,营业收入298.01亿元,利润总额18.52亿元,位列2025年《财富》中国

500强第462位。因此,深圳燃气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燃气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清洁能源发电、能源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

1)综合能源领域:依托发行人在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领域的产业引领能力,以及深圳燃气在地方政府的资源整合与项目落地优势,双方将聚焦风光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电化学储能、绿电交易、分布式综合能源等方向,开展从项目孵化、投资建设到运营管理的全周期合作。通过资源互补与模式创新,共同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清洁能源基地,助力区域能源结构优化与绿色低碳转型。

2)科技创新领域:双方将协同推进能源科技创新,联合开展绿电直连、零

碳园区、节能服务、虚拟电厂等前沿技术及商业模式的研发与应用。通过共建创新平台、联合课题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方式,加快培育能源新质生产力,提升双方在能源科技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

9根据发行人与深圳燃气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已组建专项工作团队,围绕浙江舟山等重点区域系统推进深远海风电、陆上风光发电、海上光伏等一批清洁能源合作项目。目前已完成初步意向沟通与实地调研,正就股权合作、产业基金、联合开发等多种合作模式进行深入探讨。双方将以江浙区域为先行示范,积极探讨共同投资开发风光储等清洁能源项目的新模式、新机制,携手谱写绿色能源合作的新篇章。

因此,深圳燃气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深圳燃气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圳燃气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深圳燃气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深圳燃气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新投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新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新投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6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89858134P法定代表人胡劲松

10注册资本1066046.706071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北路 2 号新投大厦 B 座 10、11、12、注册地址 13、14、15、16 层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

经营范围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投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新投集团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新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疆自治区国资委”)持有新投集团90.4985%股权,为新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0.4985%9.5015%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新投集团确认,新投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新投集团的确认,新投集团是2006年5月由原自治区投资公司、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重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成为自治区首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新投集团主业范围为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对疆内外优势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进行股权、项目投资和前瞻性布局,助力建设体现新疆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新投集团现有职工6345人,集团系统投资企业共100家,其中:本部投资企业52家,含全资15家,控

11股5家,参股32家;下属企业投资企业48家,投资涉及能源化工、矿产资源开

发、纺织服装、冶金、金融、产权交易、钢铁、电力等行业和领域。新投集团2025年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04.3亿元,利润总额7.1亿元。2026年2月末,新投集团资产总额550.5亿元,所有者权益253.2亿元,合并营业收入13.2亿元,利润总额4625万元。因此,新投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新投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沙戈荒大基地项目、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项目包括:

1)沙戈荒大基地项目合作:发行人发挥其在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市场化

项目运营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对接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全力推动塔克拉玛干沙漠若羌西基地纳入国家“十五五”电力规划,确保项目源头合规与战略落地。新投集团发挥其作为自治区重要投资平台,协助发行人争取塔克拉玛干沙漠若羌西基地项目牵头权,力争该基地在“十五五”期间实现首开、首投,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合力。

2)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合作:发行人充分发挥管理、技术、资金等优势,新投集团发挥属地优势,双方共同争取优质集中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争取在“十五五”期间实现建设一批、开发一批、储备一批的接续发展良好局面。深入探索新能源非电利用及融合发展途径(氢氨醇),试点谋划绿电直连示范项目,积极打造低碳零碳园区,助力新疆自治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3)科技创新合作:双方将合作开展能源领域具有前瞻性和时效性的重大技

术与战略规划研究,优化能源项目布局,探索项目开发建设模式,服务区域能源产业战略规划。同时,双方将整合优势力量,聚焦能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相关合作成果的应用与示范,提升双方的科技创新能力。

4)资本领域合作:双方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各项实际需求,在能源领域的

项目投资与运营管理上深化资本合作,积极拓展在资本金融领域的多元化合作空间,共同探索投融资创新模式,以促进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与转型升级。

因此,新投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新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12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新投集团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新投集团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陕投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陕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陕投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11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83547998F法定代表人李元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1-13楼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范围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煤炭开采;矿产资源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陕投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13(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陕投集团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陕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省国资委”)持有陕投集团100%股权,为陕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陕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陕投集团确认,陕投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陕投集团的确认,陕投集团是陕西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中国500强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总资产3200多亿元,全系统法人单位227家,

其中主要的全资、控股子公司40余家,员工2.8万余人。作为陕西省国有资本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陕投集团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同时为陕西经济建设发挥了“引导投资、调整结构、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持续保持 AAA 信用评级,在陕西省国资委综合业绩考核中连续 20 年保持 A 类排名,连续7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经营业绩方面,2025年陕投集团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50.7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7.08亿元、归母净利润29.19亿元。因此,陕投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陕投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清洁能源项目合作、新能源系统建设、技术交流与创新协同、资本运作提升发展效能等领域积

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清洁能源项目合作:双方可通过项目公司、产业基金等方式共同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一是双方进一步深化新能源项目股权合作,就陕投集团持有的项目开展收并购合作;二是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联合申报等方式投资建设大型风

14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加大市场化项目获取力度;三是依托发行人在能源领域

长期深耕积累的丰富经验,发挥陕投集团良好的政府关系和“陕豫”特高压通道配套电源项目牵头方作用,双方合作开发特高压通道配套新能源和新能源大基地项目合作。

2)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期间围绕国家能源战略和新型能源系统

建设规划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合作,共同探索发展绿电直连、源网荷储、氢能重卡、换电重卡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动交通

运输领域绿色低碳替代为目标,开展综合能源项目合作。

3)技术交流与创新协同:双方重点围绕能源领域设备国产化和技术创新、零碳园区、零碳工厂、储能等方向开展技术交流与协同创新,构建能源产业上下游生态圈。

4)资本运作提升发展效能:发行人发挥能源领域专业化优势、陕投集团发

挥在陕政企优势,双方开展联合投资、并购重组、上市后再融资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梳理产业发展战略,寻找符合双方业务拓展和技术升级方向的优质投资或并购标的,助力双方完善产业布局、实现外延式增长。

因此,陕投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陕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陕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陕投集团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陕投集团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5、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昆仑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昆仑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昆仑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6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MA5U25P15T法定代表人汤林

注册资本1472466.739657万元

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 202 号江东发展大厦 A110 室-3A-注册地址 1010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经营范围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昆仑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昆仑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昆仑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持有昆仑资本51%股权,为昆仑资本的控股股东;此外,中国石油集团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601857.SH、00857.HK,以下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000617.SZ,以下简称“中油资本”)间接控制昆仑资本 49%股权,中国石油集团合计控制昆仑资本100%股权,因此,中国石油集团为昆仑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昆仑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82.19%77.3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601857.SH、00857.HK) (000617.SZ)

51%29%20%

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17其中,中国石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中国石油披露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15041875409382.19%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2093950619011.44%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8302100001.00%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201651280.56%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890980840.32%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5412023770.30%

7国新宏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3633190810.20%

国丰兴华(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

8限公司-国丰兴华鸿鹄志远二期私2172135780.12%

募证券投资基金

9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2097159640.11%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950000.11%其中,中油资本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中油资本披露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油资本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977883965277.35%

2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2415329281.91%

3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13184551.43%

4海峡能源产业基金管理(厦门)有961274550.76%限公司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57930820.68%

6杨宏453058750.3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7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420358070.33%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8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297938800.24%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9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227318000.18%

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

10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195964010.16%

18(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昆仑资本确认,昆仑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昆仑资本的确认,中国石油集团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全球主要的油气生产商和供应商之一,是集国内外油气勘探开发和新能源、炼化销售和新材料、支持和服务、资本和金融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在国内石油、天然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中国第一大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和销售商,是中国主要的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商之一。2025年,在世界百强石油公司排名中位居第三,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家大公司排名中位居第五。2025年1-9月,中国石油集团营业收入为22724.51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033.93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4136.59亿元。因此,中国石油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昆仑资本的确认,昆仑资本是中国石油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石油集团产业资本运营平台,以服务中国石油集团战略转型为核心,通过财务投资发现战略投资机会,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兼顾短期投资回报和为集团公司提供长期战略价值,为集团公司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抢抓新机遇、厚植新优势、培育新动能。因此,昆仑资本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实际控制人大型企业中国石油集团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此外,昆仑资本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

司(001280.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新能源项目开发合作、绿色低碳产业合作、海外新能源拓展合作、资本金融服

务合作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项目开发合作:未来,各方结合各自优势,在新能源领域继续充分合作,共同发展新能源产业。中国石油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广阔的陆地油气田矿区、浅海油气田、储备库及炼化基地,这些区域往往伴随着大量的闲置土地、近海滩涂及屋顶资源;发行人在风电场选址、光伏系统集成及高效运维方面具有专长;各方通过联合开发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的风光项目,将这些风光资源转化

19为绿电资产,构建油气产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打造风光电+储能+售电综合能源体系,为中国石油集团的油气、炼化生产作业提供清洁电力支撑,实现油气和炼化生产过程中的能源自给与清洁绿色替代。

2)绿色低碳产业合作:各方依托各自优势可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低碳产业合作。氢能产业链,发行人利用风电、光伏制绿氢,中国石油集团负责氢气储运、加注网络建设,联动工业用氢、加氢站场景。CCUS 与绿电耦合,发行人绿电配套中石油 CCUS 项目,降低碳捕集环节能耗,实现低碳减排技术协同。海上风电全链条工程服务,中国石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发行人海上风电升压站、基础施工、设备运输、运维等一体化工程服务,拓展更多海上风电项目合作。联手布局深远海风电,探索风电+制氢、海上油气开发+新能源融合模式。

3)海外新能源拓展合作:依托中国石油集团全球化海外油气资源布局与成

熟的海外市场运营体系,充分发挥属地资源、渠道网络及项目管理优势,与发行人开展深度协同合作。各方聚焦海外重点区域市场,联合开发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站项目,并积极拓展分布式供能、多能互补等综合能源业务,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海外新能源项目落地实施,助力提升国际化能源业务布局与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4)资本金融服务合作:中国石油集团所属企业拥有银行、保险、信托等多

种金融牌照,可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可以为发行人提供量身定制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供应链金融、资金管理、租赁服务、保险保障等,能够有效拓宽发行人投融资渠道,为发行人的发展提供高效、全面的金融保障,增强发行人的综合竞争优势。中油生态圈的被投企业可以为发行人降本,中油资本旗下的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能为风电光伏项目提供资金。各方可联合发起设立专注于新能源等领域的专项产业投资基金。

昆仑资本发挥资本运作与产业洞察优势,发行人贡献技术判断与行业资源,共同投资布局前沿技术项目,孵化产业新星,完善生态布局。除此之外,昆仑资本可凭借广泛的投资网络与尽调能力,为华润集团筛选并推荐境内外优质并购标的,在风电光伏等领域协助完成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整合,快速提升技术实力与市场地位。资本与产业的合力,将显著提升并购的成功率与协同价值。

因此,昆仑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0根据昆仑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昆仑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昆仑资本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昆仑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蜀道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蜀道创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蜀道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B34AL0L法定代表人李雨翔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注册地址附2号4栋1层1号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蜀道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1(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蜀道创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蜀道创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控股”)持有蜀道创投100%股权,为蜀道创投的控股股东;四川藏区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藏区高速”)持有蜀道控股51%股权,为蜀道控股的控股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藏区高速100%股权,为四川藏区高速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持

有蜀道集团100%股权,为蜀道集团控股股东;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国资委”)持有四川发展90%股权,为四川发展控股股东。因此,四川省国资委为蜀道创投的实际控制人。蜀道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四川省财政厅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0%10%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100%

四川藏区高速公路四川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1%46.1553%2.8447%

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2(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蜀道创投确认,蜀道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蜀道创投的确认,蜀道集团是四川省属大型国有企业,于2021年5月

28日揭牌成立,2023年承接省交通运输厅划转10户企业。目前,蜀道集团资产

总额超1.65万亿元,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600余家,其中拥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39.SH)、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601107.SH)、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540.SZ)、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600331.SH)、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SZ)5 家上市公司,业务遍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员工超6万人,成为四川省属国企首家“世界500强”并连续4年入围。“十四五”期间,蜀道集团年均完成投资超1900亿元,年均实现营业收入超2500亿元,年均实现利润总额超83亿元,综合实力稳居全国省级交通企业“第一方阵”。因此,蜀道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蜀道创投的确认,蜀道创投是蜀道集团子公司蜀道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蜀道创投紧紧围绕蜀道集团、蜀道控股“十四五”战略部署,实现了荆宜高速、成安渝高速、沪杭高铁、四川国改 ETF 基金、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8425.SH)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688009.SH)战略配售、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498.SZ)、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015.SZ)定增、营达高速、白鹭湾科技园、眉山轨道建设、招商高速公路

REIT 等一系列重大并购和投资项目顺利落地。作为蜀道集团、蜀道控股重要的产业投资与孵化平台,蜀道创投承载着打造蜀道集团主业投资和资本运作项目“蓄水池”的重要使命。因此,蜀道创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蜀道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此外,蜀道创投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蜀道集团、蜀道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清洁能源、“交通+能源”综合试点、绿电合作、疆电入川、科研创新等领域积极

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清洁能源项目合作:各方可通过新设项目公司、产业基金等方式共同发

展清洁能源产业。一是各方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联合申报等方式投资建设大型风

23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二是各方可以购建并举,深化战略合作,加大市场化项

目获取力度,夯实水、风、光资源储备和开发能力。三是依托发行人在能源领域长期深耕积累的丰富经验,发挥蜀道集团在川内良好的政府关系,各方合作开发建设水风光多能互补基地项目。

2)“交通+能源”综合试点项目打造:依托蜀道集团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行

业龙头优势,结合发行人在能源领域强大的技术服务能力,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替代为目标,开展综合能源项目合作。

3)绿电合作:发行人与蜀道集团充分发挥自身多元化产业优势,结合四川

电力现货市场推进情况,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深度开展绿电业务领域合作。

4)疆电入川合作:发行人发挥“疆电入渝”能源大基地建设牵头方优势,

蜀道集团发挥“疆电入川渝”能源大基地建设牵头方优势。各方依托疆电外送通道资源开展电力互济合作,前期利用“疆电入渝”坤渝通道富余输电能力,后期依托疆电外送第四通道(疆电入川渝)富余输电能力,实现疆川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与协同发展。

5)多领域科技创新合作:各方可在“交能融合”“源网荷储”“清洁能源数字化”等领域进行科研创新合作,完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和装备成果,提升各方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因此,蜀道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蜀道创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24(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蜀道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蜀道创投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蜀道创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7、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发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新发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新发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2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7GLPJ40K法定代表人姚兰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08 室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发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新发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新发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持有国新发展100%股权,为国新发展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国新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国新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国新发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新发展确认,国新发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新发展的确认,中国国新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2016年初被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2022年12月正式由试点转入持续深化改革阶段,形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股权运作、资产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服务、产业培育以及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平台

“7+1”业务格局。截至2025年底,中国国新资产总额超万亿元;全年利润总额连续五年保持在200亿元以上。因此,中国国新为大型企业。

根据国新发展的确认,国新发展为中国国新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中国国新的直接投资平台,国新发展管理包括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00788.HK)等十余家一级央企集团股权,截至2025年底,共计管理47项股权,现金出资总额超1540亿元,期末账面余额超2300亿元。因此,国新发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中国国新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此外,国新发展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国新、国新发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261)开展投后赋能:国新发展作为中国国新设立的支持服务重要国资央企改

革任务的直接投资板块平台公司,目前管理存量股权项目47个,其中涉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00788.HK)、中国能

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1868.SH、03996.HK)等一级央企集团股权,以及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600489.SH)、中节能环境保护股

份有限公司(300140.SZ)等多家央企集团的核心资产板块公司。后续国新发展可支持发行人充分对接中国国新投资生态圈,助力发行人充分挖掘项目商机,加强发行人与上下游央企开展全方位合作,优化产业链布局,提升发行人行业地位。

2)集团合作赋能:中国国新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旗下拥有包括基金投

资、直接投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境外投资和证券业务等在内的七大业务板块。未来国新发展将积极响应发行人各类业务发展诉求,在业务协同方面,借助中国国新旗下主体在清洁能源产业的投资布局以及在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带来资源整合、资本运作、产业合作等战略支持;

在金融服务方面,充分协调集团内其他板块金融力量,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处置盘活等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3)国新发展在近两年合计现金出资120亿元参与中广核集团、华能集团、华电集团旗下新能源板块增资引战,且构建新能源发电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生态圈。

根据发行人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方面,国新发展可以支持发行人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研发创新等方式做强做优做大,巩固市场和行业地位;同时发挥中国国新直接投资平台国有全资的灵活出资优势,为发行人在底层资产融资和产业孵化角度提供专业化支持。

4)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清洁能源领域是国新发展重点布局行业,目前国新

发展已对行业内上下游多家企业开展投资,在区域电源消纳、电力价格研判、项目升级改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下一步国新发展将与发行人在战略发展规划、业务需求、产业整合、研发创新等方面分享研究资源,在行业前沿信息交流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因此,国新发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7根据国新发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新发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新发展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国新发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8、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甘肃电投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甘肃电投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甘肃电投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6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39702961XH法定代表人张延龙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一路彩虹城 B 区商业街 202 号股权、实业投资及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咨询。(凡涉及行政经营范围许可或资质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甘肃电投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8(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甘肃电投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甘肃电投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投集团”)持有甘肃电投资本100%股权,为甘肃电投资本的控股股东;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国资”)持有甘肃电投集团100%股权,为甘肃电投集团的控股股东;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为甘肃国资的控股股东;因此,甘肃省国资委为甘肃电投资本的实际控制人。甘肃电投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5.5966%61.6484%6.8282%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甘肃省财政厅责任公司

31.5234%16.0038%8.3996%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甘肃电投资本确认,甘肃电投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甘肃电投资本的确认,甘肃电投集团是甘肃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前身是始建于1988年的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2005年改制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甘肃电投集团是甘肃省第一大发电主体和省属发电龙头企业,2019年被省上确立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单位,2021年被省上确定为甘肃省电

29力产业和数据信息产业链主企业。目前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辖子

公司 49家,参股公司 24家,其中拥有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2791.SZ)1家上市公司,投资涉及电力、大数据、燃气、金融、会展、酒店等行业和领域,

员工近6500余人,位列中国能源企业(集团)500强第234位。先后荣获省长金融奖、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先进企业、甘肃省先进企业“突出贡献奖”等荣誉。

甘肃电投集团2025年资产总额920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0亿元,利润总额22.68亿元,净利润18.78亿元。因此,甘肃电投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甘肃电投资本的确认,甘肃电投资本是甘肃电投集团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加强资本运作能力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5年底,甘肃电投资本资产总额44666.27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67.36万元。因此,甘肃电投资本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甘肃电投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根据发行人与甘肃电投集团、甘肃电投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沙戈荒外送大基地项目、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项目包括:

1)沙戈荒大基地外送项目合作:依托甘肃省人民政府与华润集团已建立的

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发行人发挥其在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市场化项目运营等方面的优势,甘肃电投集团发挥其作为省电力投资平台,统筹协调外送大基地项目所需的土地、环评等关键要素保障。各方作为送端代表共同争取“十五五”甘肃沙戈荒外送基地项目开发,力争实现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甘肃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合力。

2)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合作:发行人充分发挥管理、技术、资金等优势,甘

肃电投集团发挥属地优势,协调电网接入及用地等审批事项,实施优质集中式风电、光伏开发建设,争取在“十五五”期间实现建设一批、开发一批、储备一批的接续发展良好局面。深入探索新能源非电利用及融合发展途径(氢氨醇),试点谋划绿电直连示范项目,积极打造低碳零碳园区,助力甘肃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3)科技创新合作:各方立足甘肃资源禀赋与产业发展导向,充分发挥各自

在能源技术研发、项目落地运营、产业链资源整合领域的核心优势,携手兰州大学等高校、国家及省内设计院等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聚焦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等关键技术,为甘肃“强科技”行动注入坚实的产业动能,助力全省打造西北新能源科技创新高地。

30因此,甘肃电投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甘肃电投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甘肃电投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甘肃电投资本截至2026年4月的财务报表,甘肃电投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9、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恒健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恒健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恒健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11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3862457L法定代表人张剑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海语路51号503房自编之二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经营范围

金;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健资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31(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恒健资产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恒健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控股”)持有恒健资产100%股权,为恒健资产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持有恒健控股100%股权,因此,广东省国资委为恒健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恒健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

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恒健资产确认,恒健资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恒健资产的确认,恒健控股是广东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恒健控股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投资平台和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恒健控股代表广东省政府持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

集团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央企股权,拥有全资及控股企业 30 多家。境内信用等级 AAA 级,境外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高级别评级。截至2025年末,恒健控股总资产超5200亿元,净资产超2300亿元,净资产规模、资本实力均在广东省属企业中名列前茅;累计发起及参与设立的基金超80只,累计总认缴规模超1900亿元。因此,恒健控股为大型企业。

根据恒健资产的确认,恒健资产是恒健控股旗下全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恒健资产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4.49亿元,截至目前已累计设立基金33只,管理基

32金规模超680亿元,累计投资项目近60个,投资规模超251亿元。近年来,恒

健资产先后获得了“2025 最佳国资市场化母基金 TOP20”“2025 年第九届国资投资机构金牛奖”“2024 最佳国资市场化母基金 TOP8”等 17 个奖项。因此,恒健资产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恒健控股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此外,恒健资产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301638.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恒健控股、恒健资产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被投企业业务合作、技术交流与创新协同、资本运作、项目获取与建设等领域积极

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推动被投企业的业务合作:恒健控股、恒健资产将利用其所管理基金的

投资网络和产业资源,推动其在能源电力等相关产业领域的被投企业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对接,助力发行人在绿电消纳、源网荷储协同、供应链升级、技术融合、场景应用等环节实现提质增效。

2)促成技术交流与创新协同:恒健控股、恒健资产将积极促成发行人与广

东省先进装备(设备)产业科技创新应用中心等恒健控股、恒健资产关联机构重

点围绕能源领域设备国产化和技术创新、零碳园区、零碳工厂、储能等方向开展

技术交流与协同创新,助力发行人在粤构建能源产业上下游生态圈。

3)资本运作提升发展效能:恒健控股、恒健资产将利用其作为专业股权投

资机构的经验和市场信息优势,与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投资、并购重组、上市后再融资等方面的合作。协助发行人梳理产业发展战略,寻找并推荐符合发行人业务拓展和技术升级方向的优质投资或并购标的,助力发行人完善产业布局、实现外延式增长。

4)在粤项目获取和建设:恒健控股、恒健资产作为广东省属国有企业及省

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投资平台,可发挥良好的政府关系,协同发行人与广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支持发行人获取政策支持及海上风电资源。

因此,恒健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恒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33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恒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恒健资产截至2026年5月8日的单位存款证明书,恒健资产的存款余额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0、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越秀产业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越秀产业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越秀产业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2月1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LQDH4K法定代表人吴勇高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 1 号、创智三街 1 号 A1 栋 508 房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经营范围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越秀产业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越秀产业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越秀产业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秀产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4广州人民政府国有资

广东省财政厅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1.82%8.18%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9.10%1.00%9.90%

8.18%91.82%10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其他股东

有限公司(000531.SZ) 团有限公司 司 限公司

43.82%

25.60%11.69%10.01%5.72%100%

广州越诚达有限公司

99.00%1.00%

3.17%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000987.SZ) 份有限公司

60.00%40.00%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5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87.SZ,以下简称“越秀资本”)

持有越秀产业投资60%股权,为越秀产业投资的控股股东;越秀资本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越秀资本披露的《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越秀资本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9860103643.82%

2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635724111.69%

3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232696810.01%

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871946335.72%

5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592358873.17%

6广州交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767907271.53%伙)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01282541.20%

8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89450640.5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9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222767120.44%

10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5823250.21%根据越秀资本披露的《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越秀资本的控股股东为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越秀产业投资40%股权,其实际控制人亦为广州市国资委。因此,广州市国资委为越秀产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越秀产业投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越秀产业投资的控股股东越秀资本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中信证券股票12.66亿股,占中信证券总股本的8.5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秀资本仍持有中信证券股票,并且越秀产业投资董事长、越秀资本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吴勇高担任中信证券董事;除前述情形外,越秀产业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越秀产业投资的确认,越秀产业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36(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越秀产业投资的确认,越秀资本于200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2016年4月,越秀资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100亿元收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100%股权顺利完成,成为国内首个地方金控上市平台。越秀资本自

2018 年连续获得中诚信“AAA”评级。越秀资本 2025 年荣获华证指数 ESG AAA

评级、中国上市公司 ESG 百强、ESG 乡村振兴金牛奖,还获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最佳实践案例”、“可持续发展优秀实践案例”。截至2025年底,越秀资本的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501713.2462万元,总资产为人民币2131.98亿元,在职员工达1249人。2025年,越秀资本实现营业总收入人民币78.43亿元,利润总额人民币53.29亿元。因此,越秀资本为大型企业;越秀产业投资作为越秀资本的控股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越秀资本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此外,越秀产业投资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1667.SZ)、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688759.SH)、西安

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601026.SH)、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632.SZ)、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55.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越秀资本、越秀产业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围绕绿色能源领域在产融业务合作、项目资源拓展等方面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

1)产融业务合作:根据发行人未来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领域业务发展

布局的实际需求,结合本次募集资金规划,越秀资本将积极推动旗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业务单元为发行人提供覆盖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层次综合金融服务。越秀资本将借鉴与能源企业战略合作伙伴的产融合作经验,结合华润产业优势,探索“金融赋能产业、产业反哺金融”的良性循环模式,共同打造新能源产融生态。

越秀资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租赁”)

是华南地区租赁行业的龙头企业。越秀租赁深入推进绿色转型,将围绕风电、光伏、储能等方向积极为发行人提供定制化的租赁服务。

越秀资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产业基金”)是国内市场行业排名前列的基金管理平台,越秀产业基金将探索与发行人联合组建专项新能源投资基金,依托越秀产业基金的基金募集、管理能力和发行人的产业判断力,重点投资广东省内及大湾区优质新能源项目(涵

37盖光伏、风电、储能等领域),共享项目收益。此外,越秀产业基金将与发行人

在资产收购、投融资、产业协同等方面保持交流与合作,以综合金融服务助力发行人扩大发展规模、布局上下游产业生态。

2)项目资源拓展:越秀资本控股股东为越秀集团,于1985年在香港成立,

是广州市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之一。越秀集团拥有以金融、地产、交通为支柱主业,食品、大健康、高端智造为培育主业的“3+3”产业体系,是国务院国企改革“双百企业”。越秀集团深耕粤港澳大湾区数十年,与广东省、广州市各级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长期保持紧密良好的沟通,拥有深厚的政企资源和属地运营优势,在项目审批、资源协调、政策对接等关键环节能够提供有力支撑,精准把握大湾区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当前,大湾区正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体系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氢走廊”已启动建设,海上风电、陆上风电、独立储能等项目需求旺盛,为各方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发行人在新能源领域具备成熟的专业开发、运营管理能力和雄厚的产业实力,各方可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全方位项目协同:a)共同拓展大湾区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项目,依托越秀集团的属地资源和政企协同能力,助力发行人高效获取优质项目资源,加快项目落地;b)联合布局独立储能项目,结合越秀资本、越秀产业投资储能业务规划和发行人的技术、运营优势,共同打造储能示范项目,助力大湾区能源结构优化;c)依托越秀集团参与建设的穗港科技和产业融合创新中心,联动香港科技大学等科研机构,探索新能源技术创新与项目落地结合,拓展合作边界。同时,可借助国家绿证国际互认的政策红利,共同挖掘新能源项目的环境价值,拓展绿证交易等多元收益渠道。

3)其他领域协同合作:除核心的新能源领域合作外,各方可依托各自产业优势,在更多领域拓展合作空间:a)依托越秀集团在大湾区的地产、交通基建资源,与发行人合作推进“新能源+基建”融合项目,如在商业综合体、高速公路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设施;b)借助越秀集团下属越秀农牧食品板块的

全国化布局,与发行人探索绿色能源在食品生产、冷链物流等环节的应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c)依托各方的品牌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共同参与大湾区新能源产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因此,越秀产业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8根据越秀产业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越秀产业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越秀产业投资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越秀产业投资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1、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东方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东方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12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49463237法定代表人胡卫东注册资本161500万元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

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企业经营范围管理机构、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39(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方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东方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东方投资100%股权,为东方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东方电气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东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东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东方投资确认,东方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东方投资的确认,东方电气集团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之一,为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成套设备和工程承包业务,出口能源装备规模超过 1 亿千瓦,从 1994 年起连续入选 ENR 全球 250 家最大国际工程承包商之列。东方电气集团以“绿色动力、驱动未来”为已任,打造以能源装备制造为核心、以制造服务和新兴产业为增长点的“一核两翼”产业布局,产品包括风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水电机组、核电机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清洁高效煤电)、控制系统、环保设备、工业化工装备、氢能及燃

料电池、储能装备、新材料等,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能源装备、绿色低碳装备、高端智能装备于一体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目前东方电气集团拥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600875.SH)、宏华集团有限公司(00196.HK)2 家上市公司。截至 2025

40年12月31日,东方电气集团总资产1788.41亿元,净资产594.44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850.28亿元,净利润38.36亿元。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东方投资的确认,东方投资为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东方投资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配合东方电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开展产业投资、资本运营、金融投资等业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东方投资总资产25.15亿元,净资产16.49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0.84亿元,净利润0.48亿元。因此,东方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东方电气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此外,东方投资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301680.SZ)、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603092.SH)、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01668.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国内外新能源开发、新能源项目建设、科技创新、资本领域、电力交易和绿电

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

1)新能源资源开发合作:发行人充分发挥在规划、建设、投资等方面的优势;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投资充分发挥在产业种类齐全、产业落地快、装备制造

优等方面的优势,以产业配套获取资源、获取建设指标与核准为目标,充分发挥各方在新能源资源开发中的全产业链优势地位,以各自优势区域为重点合作区域,发挥各自投资及产业落地优势,推动全国范围内存量项目以及新开发项目快速落地;发行人在“十五五”期间大力开发陆上及海上风电,各方同意在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江苏、广西等区域加大合作获取海上风电资源。

2)科技创新合作:各方发挥各自优势,在深远海风电、太阳能等领域的科

技创新和应用方面进一步研究合作方式,形成创新联合体,重点开展风电前瞻性研究、风电场优化设计、柔性直流、漂浮式基础、智慧能源等方面的研发合作,共同推动引领整个领域的发展,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3)资本领域合作:加强在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项目的资本合作。充

分发挥各自在国内外投融资领域的综合咨询、投融资能力及技术等优势,共同寻找有战略价值的项目、技术和企业等,在产业基金、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海外投融资等领域展开全方位、多样式合作,共同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各方战略目标实现和相关产业发展。

414)电力交易和绿电合作:各方加强在绿电直供、碳资产开发和电力市场化

交易领域的合作,共建绿电溯源平台,打造“绿色制造+清洁能源”的创新合作模式,实现产业协同降碳。

因此,东方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东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东方投资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东方投资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2、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南网产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网产融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南网产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4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MA4WFMDQ0H法定代表人孙鹏注册资本245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 1 号 404 房-R31

42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经营范围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南网产融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网产融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网产融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持有南网产融100%股权,为南网产融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南方电网51%股权,为南方电网的控股股东;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南网产融的实际控制人。南网产融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43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社会保障基海南省国有资产

海南省财政厅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金理事会监督管理委员会

90.00%10.00%91.3634%8.6366%

1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理委员会公司公司司

51.00%25.57%21.30%2.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00%

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南网产融确认,南网产融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南网产融的确认,南方电网是中央管理的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南方电网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和港澳地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保障,以输配电业务为核心,协同发展新兴业务、国际业务、产业金融、共享服务等,共五大战略单元。南方电网总部设有21个职能部门和南方总调,所属26家二级分子公司,控股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600995.SH)、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3035.SZ)、南

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301638.SZ)、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688248.SH)4 家境内上市公司和秘鲁博路兹 1 家境外上市公司,员工人数26.6万。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南方电网资产总额14158.58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6400.18亿元。截至2024年末,南方电网连续19年保持经营业绩考核 A 级,连续 10 年获得国家主权级信用评级,世界 500 强排名第 84位,国企改革连续4年位居央企前列,率先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评定的世界一流企业方阵。因此,南方电网为大型企业。

根据南网产融的确认,南网产融是南方电网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南方电网金融板块重要组成部分,南网产融统筹运营产业金融业务和金融类资产,以服务主责主业和推动转型发展为核心,为南方电网转型发展提供专业化产业金融服务支撑,为能源央企及合作伙伴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因此,南网产融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南方电网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根据发行人与南方电网、南网产融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绿色能源、智慧能源、国际业务、研究框架、金融资本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

1)绿色能源合作:各方立足南网区域开展绿色能源协同联动,聚焦新型储

能领域发展,共同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能源建设。

2)智慧能源合作:各方聚焦智慧能源领域合作,探索多元合作模式,研究

构建智慧能源供给服务。

453)国际业务合作:各方立足“一带一路”建设契机,围绕国际能源业务开

展交流协作,共享合作信息与资源,探索境外合作路径。

4)深入研究合作:各方加强在清洁能源、新型储能系统等关键环节课题研究,促进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绿色能源全产业链合作。

5)强化金融资本领域合作:各方发挥投资布局资源优势,互相开放内部资

本运作投融资机会,加大在投资、保险等方面合作力度,实现资本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因此,南网产融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南网产融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网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南网产融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南网产融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确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3、诚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诚通深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诚通深圳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诚通深圳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诚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7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A55A28

46法定代表人阎宁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注册地址楼6101

一般经营项目:(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

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

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经营范围

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

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

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

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在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投资须经审批)。许可经营项目: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诚通深圳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诚通深圳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诚通深圳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香港”)持有诚通深圳100%股权,为诚通深圳的控股股东;中国诚通持有诚通香港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诚通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诚通深圳的实际控制人。诚通深圳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

100%诚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47(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诚通深圳确认,诚通深圳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诚通深圳的确认,中国诚通由原国家物资部直属物资流通企业合并组建而成,担负国家重要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的收购、调拨、仓储、配送任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流通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中国诚通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首批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单位。作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诚通聚焦“推动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升国有资本配置运营效率”新使命,立足“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新定位,锚定“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国资央企”主方向,构建了基金投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的“4+1”平台布局。股权管理板块,中国诚通参与央企重组整合和股权多元化改革,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5家一

级央企的主要股东,通过公司治理发挥积极股东作用,专业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服务央企上市公司价值提升。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诚通总资产6296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418亿元,利润总额150亿元,净利润105亿元。因此,中国诚通为大型企业。

根据诚通深圳的确认,诚通深圳系中国诚通三级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及管理,作为诚通香港旗下境内投资主体,具体负责境内的投资业务。因此,诚通深圳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中国诚通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诚通、诚通深圳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投后赋能、集团合作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投后赋能:依托诚通深圳央企股权运营平台的优势,协助发行人围绕新

能源电力领域长期深耕和资源整合,推动风电光伏、电力能源等上下游行业的中央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合作,支持发行人不断扩大和实现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产业链布局,提升发行人在新能源电力产业中的整合力和领导力,助力发行人推动我国新能源电力建设。

482)集团合作赋能:中国诚通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旗下拥有包括基金投

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境外投资等多个业务板块。未来诚通深圳将积极响应发行人各类业务发展诉求,在金融服务方面,充分协调集团内其他板块金融力量,提供境内外资本运作等金融服务;在业务协同方面,借助中国诚通内主体在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布局以及在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带来资源整合、资本运作、产业合作等战略支持。

3)根据发行人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方面支持发行人通

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研发创新等方式做强做优做大,巩固市场和行业地位;

同时发挥诚通深圳国有全资的灵活出资优势,为发行人在底层资产融资和产业孵化角度提供专业化支持。

因此,诚通深圳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诚通深圳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根据诚通深圳出具的说明,中国诚通拟以自身以及诚通香港全资子公司诚通深圳作为出资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双通道投资安排有利于从不同维度协同支持发行人高质量发展,不违反《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下:

1)以诚通深圳作为出资主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诚通深圳系中国诚通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亦是诚通香港旗下唯一境内投资主体。发行人系香港上市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00836.HK)的子公司,与诚通香港在业务层面具有广泛的战略合作空间,具体情况如下:

49a)诚通香港作为中国诚通体系内唯一境外资本运作主体,是中国诚通在港

开展资本运作的核心平台,亦是与华润集团总部开展多层次战略合作的对口主体。

诚通香港能够充分发挥境内外资本运作优势,协助发行人围绕新能源电力领域长期深耕和资源整合,推动风电光伏、电力能源等上下游行业的中央企业与发行人在境内外进行全方位合作,支持其不断扩大和实现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产业链布局,提升其在新能源电力产业中的整合力和领导力,助力其推动我国新能源电力建设;

b)诚通香港旗下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专注于服务国资央企,聚焦新能源与高端装备领域,能够在风光设备售后回租、新建项目融资租赁、储能与新能源配套设施合作、碳金融与绿色金融协同、存量资产盘活与资产证券化以及海外新

能源项目联合拓展等核心业务场景与发行人实现战略合作,进行资源互补;

c)诚通深圳与发行人均运营于深圳,同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以诚通深圳作为出资主体具有以下必要性与独特优势:一是响应及时、沟通高效,双方同处一城,物理距离近,便于开展实地走访与快速项目对接,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或突发情况下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协商处置,有效降低沟通成本,提升协作效率;二是港深联动、境内外协同,诚通深圳系诚通香港全资境内子公司,一端连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一端扎根深圳产业核心,形成“港深双城联动”的投资运作格局,实现境外融资能力与境内执行能力的无缝衔接,充分释放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创新与资本市场互通的复合优势;三是契合国家战略,深圳系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亦是国家推进新能源产业战略布局的重要承载地,中国诚通以诚通深圳参与华润新能源战略配售,主动在大湾区加大投资布局,有助于两家央企共同引领区域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符合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整体战略导向。

鉴于发行人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融资币种为人民币,以境内主体承接出资可直接实现人民币结算,在资金结算、外汇合规及监管对接等方面更为便利高效。

综合上述地缘优势、协同效应、服务能力及合规便利等多方面因素,诚通香港以旗下境内投资主体诚通深圳作为本次出资主体,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2)双通道投资的合理性a)专业化分工互补:作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诚通聚焦“推动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升国有资本配置运营效率”新使命,立足“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新定位,锚定“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国资央企”主方向,构建了基金投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金融

50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的“4+1”平台布局;而诚通香港作为中国诚通

唯一的境外投融资平台,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跨境资本运作与融资租赁等核心业务,是实现与发行人双向赋能的实施主体。采取双通道投资方式,能够构建“境内外互补、专业化分工”的战略格局,促成两家央企深入合作,并为发行人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金融赋能,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的核心价值,实现资本效能最大化,践行中国诚通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使命。

b)双通道投资符合央企集团战略合作惯例: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华电新

能于 2025 年在 A 股上市,在其战略配售过程中,中国国新亦通过国新发展、国风投创新基金等主体同时参与。央企集团出于战略合作实际执行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在战略配售过程中通过多个主体同时参与已有先例。本次中国诚通进行双通道投资符合央企集团战略合作惯例。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诚通深圳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诚通深圳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诚通深圳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4、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惠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惠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惠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1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3RDY3188法定代表人黄琦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4-5 号楼 4 层 408-36 室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经营范围咨询;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1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惠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惠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惠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发展集团”)持有国惠资本100%股权,为国惠资本的控股股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山东发展集团97.88%股权,为山东发展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山东省国资委为国惠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国惠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山东省财政厅

1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97.88%2.12%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惠资本确认,国惠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惠资本的确认,山东发展集团是2025年1月,经省委研究决定,由原山东国惠集团和原山东发展集团战略重组成立的省管重要骨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定位为发展现代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省委、省政府重要战略使命,更好地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服务现代化强省建设。山东发展

52集团现有现代产业及新兴产业投资运营、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科创产业园区建设

运营、授权国有股权和国企改革基金管理四大主业。山东发展集团持有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等14户省属重要骨干企业20%股权,受托管理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027.SH、01071.HK)、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等 20 多

家重要央地企业的战略股东,拥有山东绿色发展基金、山发绿色产业母基金、山东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山东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科创园区产业人才母基金等

6支百亿元基金。山东发展集团全资或控股19家直属企业,其中控股鲁银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84.SH)、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002580.SZ)、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300185.SZ)3 家上市公司,合计总市值超过 200 亿元。

截至2025年12月末,山东发展集团资产总额2518亿元,净资产1511亿元。

2025年,山东发展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90.1亿元,利润总额32.68亿元,净利润

25.73亿元。因此,山东发展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国惠资本的确认,国惠资本为山东发展集团全资子公司,系山东省省属二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山东发展集团体系内最重要的资本运作平台,专业从事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和战略性收并购等业务,主要负责山东发展集团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近年在山东发展集团统筹下,国惠资本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兴产业投资等领域开展战略投资和资本运作,为山东发展集团战略发展和重点产业项目提供运作支持和服务保障。

因此,国惠资本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山东发展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发展集团、国惠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清洁能源、综合能源、电力交易和绿电、资本领域、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开展

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清洁能源:发行人充分发挥在规划、建设、投资等方面的优势;山东发

展集团、国惠资本充分发挥在绿色投融资、绿色科技产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获取资源、获取建设指标与核准为目标,充分发挥各方在新能源资源开发中的优势,推动国内存量项目及新开发项目快速落地,重点聚焦山东、吉林等省域项目推进实施;发行人在“十五五”期间大力开发陆上及海上风电,各方同意加大合作获取海上风电资源,山东发展集团、国惠资本获取的资源在合法合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发行人合作,合作开发总规模合计不低于100万千瓦。

532)综合能源:依托山东发展集团、国惠资本服务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新

型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与资源优势,结合华润在综合能源领域强大的技术服务能力,各方协同开展综合能源项目开发。

3)电力交易和绿电:各方加强在绿电直供、碳资产开发和电力市场化交易

领域的合作,共建绿电溯源平台,打造“绿色制造+清洁能源”的创新合作模式,实现产业协同降碳。

4)资本领域:加强在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项目的资本合作。充分发

挥各自在国内外投融资领域的综合咨询、投融资能力及技术等优势,共同寻找有战略价值的项目、技术和企业等,在产业基金、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海外投融资等领域展开全方位、多样式合作,共同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各方战略目标实现和相关产业发展。

5)科技创新:各方可在“交能融合”“源网荷储”“清洁能源数字化”等

领域进行科研创新合作,完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和装备成果,提升各方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因此,国惠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惠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惠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惠资本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国惠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415、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车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车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车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2LAT6K法定代表人陆建洲

注册资本427084.674123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一号院1号楼7层801(园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经营范围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车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车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车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集团”)持有中车资本100%股权,为中车资本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车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车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中车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5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车资本确认,中车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车资本的确认,中车集团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国有独资企业,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唯一一家产业化集团,是全球规模领先、品种齐全、技术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及清洁能源装备骨干企业,注册资本230亿元。

根据2025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中车集团位列全球第448位,品牌价值高达2010.87亿元。中车集团成功研制了包括动车组、大功率机车、铁路客车、铁路货车、城轨地铁车辆在内的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全系列、谱系化产品,搭建了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产品技术研发平台,构建了完整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体系,开创了轨道交通装备和清洁能源装备“双赛道双集群”产业发展新格局,产品服务遍布全球六大洲116个国家和地区。中车集团拥有406家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中车集团旗下有四家上市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601766.SH、01766.HK)、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920.SZ)、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688187.SH、 03898.HK)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458.SH)。截至 2025 年 12 月末,中车集团总资产为 6255.14 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839.30亿元,净利润为158.58亿元,员工总数约为16万人。

因此,中车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中车资本的确认,中车资本是中车集团的一级子公司,中车资本聚焦中车集团的核心主业、战略新兴产业链,持续总结和丰富“产业+资本”的协同发展模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并购重组、产能合作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打造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和中央企业头部产业金融平台。因此,中车资本

56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中车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根据发行人与中车集团、中车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新能源项目开发、综合能源领域、电力交易和绿电、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项目开发:各方共同推动新能源合作平台公司的设立,通过平台

公司开展新能源投资、技术合作、资源共享等,扩大合作范围,实现互利共赢。

华润电力正积极在新疆、甘肃等地规划“沙戈荒”外送大基地,借助中车株洲所在装备制造领域的强大实力,结合华润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基地的战略布局,共同推动沙戈荒大基地项目的开发、产业链协同以及设备订单协同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各方充分发挥各自在新能源领域的核心优势,共同推进广西、江苏、福建等地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技术创新及产业协同,重点放在广西北海、江苏射阳、福建漳州等地。

2)综合能源领域:各方携手合作,依托中车集团在轨道交通、新能源装备

制造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结合华润电力在区域能源规划与多能互补方面的综合解决方案能力,创新“装备制造+综合能源服务”商业模式,通过各方的产业园区及合作伙伴场景,共同打造零碳园区、零碳工厂、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综合利用等综合能源示范项目。

3)电力交易和绿电:各方加强在绿电直供、碳资产开发和电力市场化交易

领域的合作,共建绿电溯源平台,打造“绿色制造+清洁能源”的创新合作模式,实现产业协同降碳。

4)科技创新:各方在综合能源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应用方面加强合作,成

立创新联合体,重点开展制氢、前沿海上风电技术、智能运维技术、零碳场景系统解决方案等方面的研发合作。

因此,中车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车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57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车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车资本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中车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6、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蒙能元启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蒙能元启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蒙能元启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6年4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18MAKB6HAM6N法定代表人那日苏注册资本1005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云谷片区人才创新谷3号楼注册地址(人才大厦)506L-1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

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蒙能元启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蒙能元启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蒙能元启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资本”)持有蒙能元启80%股权,为蒙能元启的控股股东;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集团”)持有蒙能

资本100%股权,为蒙能资本的控股股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58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持有蒙能集团95.0966%股权,

为蒙能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为蒙能元启的实际控制人。

蒙能元启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100%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

95.0966%4.9034%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20%

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80%

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蒙能元启确认,蒙能元启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蒙能元启的确认,蒙能集团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于2021年9月由原蒙能、能建重组整合而成,注册资本265.1亿元,现有员工1万余人,资产总额突破2000亿元,在运在建装机总规模达到5515万千瓦。2025年度,蒙能集团营业收入273亿元,实现利润28亿元,完成投资426亿元,占全区能源重大项目投资的14%、占区属国有企业近50%。蒙能集团主要对外投资企业包括参股内蒙古三峡蒙能能源有限公司、参股内蒙古华电腾格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参股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等。蒙能集团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是自治区诚信标杆企业,获得国内最高主体信用 3A 评级,在自治区直属企业率先获得“双标准”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因此,蒙能集团为大型企业;

蒙能元启作为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蒙能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59根据发行人与蒙能集团、蒙能元启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沙

戈荒大基地项目、市场化新能源项目、输氢管道、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企业管

理互学互鉴、人才培育及交流、资本领域等方面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项目包括:

1)沙戈荒大基地项目合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华润集团已建立

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发行人与蒙能集团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探索规划内蒙古沙戈荒基地项目,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合力。

2)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合作:发行人充分发挥管理、技术、资金等优势,蒙

能集团发挥属地优势,共同探索优质集中式风电、光伏开发建设,谋划绿电直连示范项目,积极打造低碳零碳园区,助力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3)输氢管道项目合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各

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谋划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百万千瓦新能源制氢项目,借助区位近距离输氢优势,共同开展绿电制氢输氢示范项目。

4)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合作:各方积极响应“三北”工程战略部署,联合

推动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深度融合,共同探索打造能源项目建设的生态治理样板,实现能源开发、生态改善与农民增收的协同共赢。

5)资本领域合作:各方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各项需求,加强在能源领域项

目的资本合作,积极寻求资本金融领域的合作空间。

6)科技创新与战略规划合作:各方合作开展能源领域具有前瞻性、时效性

的重大技术与战略规划研究,优化能源项目布局、探索项目开发建设模式,服务区域能源产业战略规划。同时,结合优势力量,聚焦能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相关合作成果应用与示范,提升各方科技创新能力。

7)企业管理互学互鉴:各方在战略规划、管控模式、运营管理、人才培养、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等领域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形成优势互补、互学互助、资源分享的合作机制。

8)人才培育及交流:各方积极创新干部人才实践锻炼模式,选派优秀青年

人才实施“双向挂职”锻炼,推动开展产业发展论坛、管理研学班等交流活动。

因此,蒙能元启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60根据蒙能元启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蒙能元启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蒙能元启截至2026年4月的财务报表,蒙能元启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新华保险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新华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6年9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8753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注册资本311954.66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

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华保险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61(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新华保险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336.SH、01336.HK。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等

资料及新华保险的确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为新华保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新华保险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7753053431.34%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97293341131.19%

3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7716258112.09%

4华宝投资有限公司605033001.94%

5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510239021.64%融资产管理计划

6富国基金基金-农业银行-富国基510239011.64%金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10095911.64%

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82492000.91%

9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164761000.5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10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138276500.44%

券投资基金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新华保险确认,新华保险与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汇金公司,除此之外与发行人、中信证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新华保险的确认,新华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新华保险的确认,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全国性的大型寿险企业、A+H 股上市公司。新华保险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化、市场化、体系化改革,围绕客户全生命周期需求打造多层次产品体系,构建涵盖“医康养财商税法教乐文”十大领域服务生态,打造一流的投资管理能力,全面提升新华保险核心竞争力,推动新华保险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能级发展。凭借稳健的经营与卓越的服务,2025年新华保险荣登《财富》世界500强,连续11年入选《全球最具价值保险品牌》前50强,连续19年入榜《亚洲品牌

500 强》,获得穆迪财务实力“A2”评级、惠誉财务实力“A”评级。截至 2025

62年末,新华保险总资产近1.9万亿元。2025年,新华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

1958.71亿元,内含价值2878.4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2.84亿元。

因此,新华保险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新华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华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新华保险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新华保险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国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6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法定代表人利明光

注册资本2826470.5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

经营范围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63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人寿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中国人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628.SH。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集团”)为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为中国人寿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932353000068.37%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734131588625.97%

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082402462.51%

4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71655850.41%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93957070.14%

6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308063700.11%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7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274843170.10%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8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196241470.07%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9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149761650.05%

资基金

10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140896000.05%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国人寿确认,中国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人寿的确认,中国人寿是中国寿险行业的龙头企业,总部位于北京。

中国人寿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

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先地位。中国人寿及其主

64要子公司在职员工合计97505人,总销售人力63.8万人,销售队伍规模保持领先。中国人寿拥有分支机构约1.7万个,覆盖全国城乡,形成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中国人寿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2025年位列第89位。

2025年中国人寿荣获“2025高质量发展保险公司方舟奖”、“2025保险业普惠金融实践方舟奖”、“保险业投资金牛奖”等多项殊荣,连续9年获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A 类经营评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排名领先。

截至2025年末,中国人寿拥有有效长期保单约3.27亿份、2025年总保费7298.87亿元,业务发展再攀高峰。截至2025年末,中国人寿注册资本为282.65亿元,总资产约7.59万亿元,投资资产约7.42万亿元,主要品种中债券配置比例为

57.36%,定期存款配置比例为5.64%,债权型金融产品配置比例为7.00%,股票

和基金(不包含货币市场基金)配置比例为16.93%,资产规模居国内寿险业首位。中国人寿2025年营业收入为6156.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40.78亿元。

此外,中国人寿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72.SH)、晶

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中国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国人寿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中国人寿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51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人保健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保健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人保健康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3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3307T法定代表人邵利铎

注册资本856841.4737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南翼7-10层、东翼17-18注册地址层

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各种人民

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经营范围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人保健康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人保健康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保健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19.SH、01339.HK,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持有人保健康69.32%股权,为人保健康的控股股东;中国人保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中国人保披露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财政部为中国人保的控股股东;因此,财政部为人保健康的实际控制人。人保健康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66慕尼黑再保险股份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60.84%安顾集团股份公司60.8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100%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601319.SH、 (601319.SH、中国民用航空局安顾德国股份公司

01339.HK) 01339.HK)

60.84%

68.98%100%100%10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19.SH、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DKV 德国健康保险股份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01339.HK) 有限公司(02328.HK) 公司

69.32%24.73%2.33%2.22%1.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7(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人保健康确认,人保健康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人保健康的确认及中国人保披露的公告,中国人保为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于2012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8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人保2025年实现保险服务收入5707.17亿元,原保险保费收入7383.33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人保总资产20235.15亿元,注册资本442.24亿元;202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85.36亿元,归母净利润

88.14亿元,管理投资资产规模持续保持在1.9万亿元以上。中国人保连续多年

入选《财富》世界500强,2025年位列第141位,稳居全球保险企业前列,同时斩获“中国企业500强”“年度最佳保险集团”等多项权威荣誉。因此,中国人保为大型保险公司。

根据人保健康的确认,人保健康2005年4月8日正式开业,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是中国人保旗下重要子公司。人保健康锚定中国人保“五个一流”建设目标,立足“建设一流健康险公司”定位要求,构建“保险+健康服务+科技”模式,做优“6+1”业务格局,致力于服务健康中国,深度融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因此,人保健康为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因此,人保健康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人保健康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68(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保健康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人保健康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人保健康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0、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人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泰康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09UEL9Q法定代表人程康平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注册地址层

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

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泰康人寿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泰康人寿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人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集团”)持泰康人寿100%股权,为泰康人寿的控股股东。根据泰康集团披露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及泰康人寿的确认,泰康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嘉德投资控股69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投资”),嘉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因此,

陈东升为泰康人寿的实际控制人。泰康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70陈奕伦陆昂陈东升

60%30%10%

10%49%

北京东润菊香书屋有限芜湖弘泰联合投资咨询天津嘉泰弘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有限公司

86.33%

71.02%19.39%100%

北京天地润达广告有限

公司99%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财政部公司

77.59%100%北京宏利恒咨询有限公100%

司天津嘉誉文化发展有限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UBS Group 尔富(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38.17%61.83%责任公司

100%100%100%

天津未来投资咨询有限北京物虹联合投资有限其他非主要

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UBS AG公司公司股东

23.77%7.15%11.39%10.99%6.89%5.15%34.66%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71(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泰康人寿确认,泰康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泰康人寿的确认,泰康集团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北京,为一家涵盖保险、资管、医养三大核心业务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拥有泰康人寿、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泰康健

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康口腔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2024年,泰康集团营业收入超3200亿元,净利润超150亿元。截至2025年6月,泰康集团管理资产规模超45000亿元,核心个人有效客户6100万人。截至2025年末,泰康集团累计理赔金额超2203亿元。自2018年始,泰康集团连续八年荣登《财富》世界500强榜单,2025年位列第334位。因此,泰康集团为大型保险公司。

根据泰康人寿的确认,泰康人寿是泰康集团全资子公司,全国布局36家分公司,业务覆盖中国大陆所有省级行政区,是中国寿险业头部企业之一。凭借泰康集团大健康生态体系支撑,泰康人寿在保险、资管、医养等领域深度协同发展,不断提升综合实力。因此,泰康人寿为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因此,泰康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泰康人寿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

72泰康人寿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定位,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富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银华基金、富国基

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的投资管理,委托富国基金负责“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的投资管理,委托广发基金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的投资管理,委托汇添富基金负责“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的投资管理,前述各组合合称“产品组合”。

经银华基金、富国基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分别确认,银华基金、富国基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分别承诺将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要求,就各产品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分别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各产品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分别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银华基金、富国基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分别确认,银华基金、富国基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产品组合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24年度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2024年度报告》,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以下资金: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

73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

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等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3)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是根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和《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集中持有的中央企业划转的10%国有股权以及中央层面和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运作资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认购了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12.SH)、宁波健信超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688805.SH)、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90.SH)、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301638.SZ)、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301589.SZ)、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72.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各产品组合分别为其特定委托组合之一,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银华基金、富国基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1)

各产品组合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各产品

组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银华基金、富国基金、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产品组合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所有。

742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乡村产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乡村产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乡村产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092LM5C法定代表人宗礼楠

注册资本3329439.2279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乡村产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乡村产投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EK444,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益”)。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乡村产投基金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乡村产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乡村产投基金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5.12%,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乡村产投基金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乡村产投基金无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乡村产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5年6月27日,乡村产投基金的股东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0870.08451.2275%

2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6011.42971.6823%

3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8164.99171.4466%

4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930.03490.0880%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30.3230%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650.3221%

8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529.99011.2173%

759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2266.24890.9691%

10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204.45201.8083%

11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755.41630.3231%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134008.59584.0250%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68841.83475.0712%

14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168251.86635.0535%

1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170316.75565.1155%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40634.59461.2205%

17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18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19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64532.49781.9382%

2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169.73950.9662%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113068.90273.3960%

2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266.24890.9691%

2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32266.24890.9691%

2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8955.68772.9722%

25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59044.95501.7734%

2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168841.83475.0712%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650.3221%

29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97853.15822.9390%

30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8898.33591.4687%

31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50.0322%

32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33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34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3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36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20.0646%

37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1754.97152.4555%

38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39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46492.43651.3964%

40中国航空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6507.78090.7962%

41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42中国南航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43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31885.4890.9577%

4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6864.48170.8069%

45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21927.83310.6586%

46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5377.70810.1615%任公司

47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68680.98595.0663%

48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49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0316.75575.1155%

50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84426.14752.5357%

51华润股份有限公司53187.11311.5975%

52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53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151.08320.0646%

54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55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21.69720.0097%

56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361.62320.1611%

765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216.97390.0966%

58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14.46480.0065%

59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215.10830.0065%司

60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107.23230.0032%

6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857.85960.0258%

62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63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0.0065%

64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50.0322%

65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40744.68661.2238%

66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67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0.0097%

68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0.0065%

69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537.77080.0162%司

70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322.66240.0097%

71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0944.05020.9294%

7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73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2492.54601.5766%

74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756.28171.8248%

75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497.00142.0573%

76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14.46480.0065%

77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179.5570.0354%

78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79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43986.37771.3211%

80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81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3245.68370.0975%

82中国工艺集团有限公司3245.68370.0975%

83保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5230.2160.1571%

8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519.42591.0368%

85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7322.30240.2199%

86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38.12960.0943%

87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38.12960.0943%

88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89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536.16220.0161%

90中国冶金地质总局1075.54160.0323%

9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1075.54160.0323%

9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3216.97390.0966%

93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50.0322%

94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19231.08590.5776%

95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428.92970.0129%

96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690.12970.9819%

9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7489.43620.8256%

98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20.0646%

99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47860.38771.4375%

100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101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107.23230.0032%

102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537.77080.0162%

103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49877.43231.4981%

77104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311.9070.0094%

105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106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107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961.43050.6896%

108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109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合计3329439.2279100.0000%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乡村产投基金确认,乡村产投基金与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直接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间接合计持有华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系乡村产投基金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3187.1131万元,出资比例为

1.5975%。

根据乡村产投基金的确认,乡村产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乡村产投基金的确认,乡村产投基金成立于2016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参与发起,有关中央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设立方案,乡村产投基金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作为股份公司制基金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设立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代表组成乡村产投基金战略指导委员会提供战略指导,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旗下国投创益管理。根据乡村产投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主营业务情况说明,乡村产投基金现有股东109家,涉及92家中央企业,募资规模为337.43亿元。乡村产投基金主要投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适当投资养老、医疗、健康等民生产业;优先考虑吸纳就业人数多、带动力强、乡村振兴效果好的项目;未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基金投向和区域,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支持参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国家需要。近年来,乡村产投基金紧紧围绕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兼顾政策目标,挖掘欠发达地区资源禀赋,以市场化运作和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主要对现代农业、资源开发两大领域进行投资布局,其中重点投资了清洁能源产业链,截至2025年底累计投资金额达137.40亿元。乡村产

78投基金作为中央企业服务国家战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载体,未来将继续努力

为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持续贡献力量。

此外,乡村产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88235.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乡村产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乡村产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乡村产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乡村产投基金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乡村产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2026年3月,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16年2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认缴出资总额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

79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2026年3月,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金额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认缴比例(亿元)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35.012.89%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151.50%

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002.14%

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1.40%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14%

6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25%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00.13%

8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400.20%

9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25%

10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2.401.85%

11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8%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1.48%

13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3.100.26%

14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200.59%

15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1.001.73%

1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900.57%

17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40.003.30%(有限合伙)

18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有限合伙人5.910.49%企业(有限合伙)

19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有限合伙人11.850.98%企业(有限合伙)

20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1.600.13%(有限合伙)

21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4.95%

2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700.31%

2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8.002.31%

2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2.852.71%

25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1.600.96%

26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200.35%

80序号认缴金额合伙人合伙人类型认缴比例(亿元)

2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6512.43%

2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50.42%

29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1.48%

3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66%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0.800.07%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70.74%

3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2.051.82%

34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21%

35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0.99%

3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4.008.58%

37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250.10%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5.3012.81%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201.01%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00.73%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900.82%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9.066.52%

4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6%

4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602.19%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3.743.61%

4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65%

47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1.670.96%

48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65%

4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80.21%

50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8.25%

合计1212.39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保、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

出资设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81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有限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保投基金有限合伙人,持有中保投基金1.65%的出资份额。

除前述情形外,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中保投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82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富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001356.SZ)、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01391.SZ)、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29.SH)、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688583.SH)、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15.SH)、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10.SH)、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688721.SH)、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8584.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

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

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

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

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4、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83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10月0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C0BYH42N法定代表人黄杰注册资本248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1 室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风投创新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XY047,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风投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管理”)。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基金”)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50%股权,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国风投基金的控股股东为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深圳”),国新深圳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新通过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80%的股权,上海诚之鑫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10%的股权,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5%的股权,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5%的股权;中国国新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国新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84注: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说明,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85(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风投创新基金确认,国风投创新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8月18日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作出的“设立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国资评价[2016]836号),同意由中国国新发起设立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总规模2000亿元,首期规模1020亿元。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险投资基金,国风投基金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宗旨,以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化为重点,充分发挥基金的资本优势、机制优势、人才优势,积极构建以中央企业为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的全球化投资布局。国风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方向的项目和属于国家鼓励和促进发展的领域的项目。因此,国风投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2022年6月,经中国国新董事会审议,同意国风投基金下设公司制子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作为国风投基金接续运营的基金主体。国风投创新基金在架构上属于国风投基金的子公司,对外仍然可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的名义开展投资运营。2022年10月,国风投创新基金由国风投基金发起设立,由各股东合资设立公司国风投创新管理担任管理人。国风投创新基金旨在围绕国家战略布局,注重前瞻性研究,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重点投向“硬科技”领域和“卡脖子”环节,与中国国新系基金、中国国新下属其他板块的业务协同,强化项目获取及投后赋能;

与中央企业在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紧抓央企改革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遇,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回报,同时通过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平滑股东现金回报需求。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国风投创新基金为国风投基金的下属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从控制权角度,根据中国国新2022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之决议,国风投创新基金是国风投基金经中国国新同意下设的公司制子基金,在架构上属于国风投基金的子公司。

86从收益权角度,国风投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50%的股份,为国风投

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享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50%收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其他股东分别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及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20.16%股份、

19.76%股份及10.08%股份,国风投基金为国风投创新基金股东中收益最高的股东,且享有的收益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

从基金管理人角度,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公司章程》的约定,国风投创新管理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担任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理

的股东海南顺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转让其持有的国风投创新管

理的全部股权给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国新通过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

理80%的股权,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国风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国新风险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也为中国国新控制企业。因此,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人与国风投基金的管理人均受中国国新控制。

从基金决策角度,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公司章程》,国风投创新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对外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基金的对外投资事项。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国风投基金委派

2名委员;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中建材联

合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团队委派1名委员;主席

委员由国风投基金委派的委员担任。因此,国风投基金实际可以影响投委会中3名委员的投票结果。

从经营管理角度,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国风投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由黄杰担任。国风投创新基金设总经理一名,由国风投基金推荐,负责主持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国风投创新管理作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其委托进行基金管理事务的执行。

此外,国风投创新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688811.SH)、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301638.SZ)、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01391.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87因此,国风投基金可以控制国风投创新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属于具有长期

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截至2026年3月的财务报表,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88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

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10725.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6.2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共有24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05362.75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亿元)

1中国诚通8.64

2深圳燃气5

3新投集团5

4陕投集团6

5昆仑资本1

6蜀道创投13.2

7国新发展5

8甘肃电投资本5

9恒健资产8

10越秀产业投资3

11东方投资1.8

12南网产融3

13诚通深圳1.36

14国惠资本4

15中车资本1.5

16蒙能元启10

17新华保险3

18中国人寿7

19人保健康5

20泰康人寿3

2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1-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0.58

89序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亿元)

21-2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0.45

2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0.93

21-4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2.93

22乡村产投基金5

23中保投基金5

24国风投创新基金5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或经发行人确认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作出的承诺或说明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

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

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

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90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120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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