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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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利益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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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研究和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计划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部门、财务部门、内审部门等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公司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按照决议进行支付。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奖惩和福利等。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基本薪酬依据其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核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结果核发个人绩效薪酬。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各管理岗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及绩效薪酬水平,并与相关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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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可
以对当年度制定的考核指标和薪酬绩效水平进行一次调整,确保体现公平与激励原则。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薪酬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发放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年度于次年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以外的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约束机制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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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和津贴不予发放。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调薪依据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第十九条补充调整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职务或岗位变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岗位薪酬标准。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权激励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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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其他激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
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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