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
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
司、洛阳龙鑫钼业有限公司、栾川龙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为95.69%,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为99.97%。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生产管理、采购业务、资产
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管理、生产管理。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与以前年度不存在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导致对利营业收入的1.50%≤
错报影响≥营业收入的错报影响<营业收入
润表科目的潜3.00%错报影响<营业收入3.00%的1.50%在影响程度的错报导致对资
资产总额的1.00%≤
产负债表科目错报影响≥资产总额的错报影响<资产总额
的潜在影响程1.50%错报影响<资产总额的1.00%
度的1.50%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2.因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3.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大缺陷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经监管部门认定控制环境无效;
6.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
重要缺陷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的1.00%≤损
直接财产损失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损失金额<资产总额
金额1.50%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50%的1.00%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2.生产故障造成重大停产事件;
重大缺陷
3.引起多位职工或公民死亡;
4.对周围环境造成永久污染或无法弥补的破坏。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决策失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重要缺陷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三、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5年度,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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