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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57证券简称:盛龙股份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4号)同意注册,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1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13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269.4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6860.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121305_B02号)。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6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洛阳龙鑫钼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1管理最大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超募资金净额人民币3860.56万元),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6年7月27日,为满足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

结算账户,并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洛阳盛龙矿业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41050268650800999999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龙鑫钼业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41050268650800666666限公司

注:由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本次由上级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述账户仅用于

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会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41050268650800999999。截至2026年7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

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甲方拟使用已上会通过的最大额度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收益再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甲方将视募集资金闲置情况合理适度地开展现金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专户内资金实施安全保管。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6.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3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辰、徐荣健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8.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事先取得甲方授权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撤销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授权,变更/撤销通知送达乙方、丙方此时起不再执行原授权。

9.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0.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经甲方同意,丙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

4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4.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

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洛阳龙鑫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乙、丙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41050268650800666666。截至2026年7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

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5甲方拟使用已上会通过的最大额度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

述额度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收益再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将视募集资金闲置情况合理适度地开展现金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专户内资金实施安全保管。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1有权共同参与丙方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5.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甲方1有权共同参与丙方对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督导。

6.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辰、徐荣健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8.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事先取得甲方授权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撤销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授权,变更/撤销通知送达乙方、丙方此时起不再执行原授权。

69.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0.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经甲方同意,丙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

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4.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5.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

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6.本协议一式【拾】份,甲1、甲2、乙、丙方各持贰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

尽管现金管理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

7月,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投资,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针对以上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在额度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

(二)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

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需要。

(二)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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