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对内控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1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询比采
购、竞价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等公开采购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相关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执
行、管理工作,并通过决策程序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2(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进行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工作;定期对事务所的年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选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
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
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3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4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
第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会计
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
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
5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及
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资料保存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6第二十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7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是否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
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