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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修订稿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6 查看全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和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本规划的制定充分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

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2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在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

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以及投资者回报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80%;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如需调整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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