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25]AN048-16 号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25]AN048-16号
致: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1-1由于自2025年9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会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同时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2026年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
4-1-2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同时延长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
事宜的有效期,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6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七次修订稿)>的议案》《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六次修订稿)>的议案》《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六次修订稿)>的议案》《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第六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数据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合法有效;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
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4-1-3三、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列印的《股东名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能源集团44220150047.38
2哈密国投713292007.64
3国有基金560682006.01
4山东电建530256005.68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98112681.05
6连云港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7577000.94
7连云港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285000.46
8刘柳军29700000.32
9万玉梅27000000.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价值精选混
1022871000.2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业务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新增如下电力业务许可证:
(1)奇台追风新增取得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于2026年3月2日核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31426-10385),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26年3月2日至2046年3月1日。
(2)巴里坤追风新增取得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于2026年2月24日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31426-10381),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26年2月24日至2046年2月23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4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1、公司董事谢云飞因工作调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026年1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定补选李寿军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李寿军担任董事的企业有: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2、发行人2026年1月受让了北疆公司持有奇台县能投合创发电有限公司66%的股权,因此新增子公司奇台县能投合创发电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奇台县能投合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25MAG04M3H62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贾玉雁
成立时间2025-10-24
经营期限2025-10-24至无固定期限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迎宾路双创大厦7层709-24室2区13丘住所
299幢50号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其66%股权,北疆公司持有34%股权
3、发行人子公司新疆新能源(集团)哈密新风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完成注销。
4、2025年11月,皮山综合的注册资本变更为64021.968708万元。
4-1-55、2025年11月,和田综合注册资本变更为51652.530679万元。
6、2025年11月,民丰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1711.564627万元。
7、2025年11月,和田市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880.272108万元。
8、发行人因实施类 REITs 项目,将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
东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哈密新风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9、2025年11月,哈密国投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炀。
10、2025年12月,公司董事王丽娜新增担任中电建建筑(青岛)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
11、控股股东能源集团新增外部董事赵维民。
1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新增如下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企业名称关联关系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
控股股东董事郭振海、赵维民担任董事的企业公司
重庆云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于生军担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祃连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二)重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金额(元)
维修费、购买设备、备
金风科技240654.86品备件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维护费及试验费710976.69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购买设备311150442.48
购买设备、运维费、技
北京金风慧能技术有限公司10348788.92术服务费
宁波金风绿能能源有限公司运行维护费786132.08
4-1-6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金额(元)
金风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小计——323236995.03
EPC 工程、咨询服务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9347832.56
费、勘察设计费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杂费等334732.41
下网电费、人员借调费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39419.00用
新疆泓源碳资产碳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费1174528.31
新疆环保集团昌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60176.99
新疆能源集团中蒙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家具采购款32461.16
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物业费-8848.80
下网电费、租赁费、杂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4109976.99费等
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小计——15490278.62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金额(元)
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运营服务费935000.00
昌吉州国投恒胜能源有限公司运营服务费1122000.00
昌吉州国投恒欣能源有限公司运营服务费3740000.00
运营服务费、汇集站租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430000.00赁费
昌吉州御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运营服务费781000.00
运营服务费、车辆租赁
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429926.67费
能源集团托管服务费943396.23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839622.64服务
新疆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服务费325665.55
新疆环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费用520470.40
2.关联租赁情况
(1)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2025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
(元)
4-1-72025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
(元)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汇集站254903.80
乌鲁木齐金风天翼风电有限公司汇集站8537.38
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车辆44247.78
(2)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2025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
(元)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4186010.53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汇集站5894212.40
发行人租赁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子公司木垒风电与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共租220千伏洪尔海汇集站。
3.其他关联交易
(1)2024年9月28日,因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外派技术人员
操作错误,导致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正在建设的一台风机产生涡激振动,发生了一般性安全事故,经协商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新风赔偿损失105万元,此外该项目因风机调试进度等原因导致项目转商推迟,推迟期间的电量损失亦由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25年1至5月,乌鲁木齐立新所属绿原达坂城分散式风电一场进行风机叶片修复工作,期间造成部分电量损失,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维修期间电量经济损失,2025年1-6月损失电量补偿款、风机事故赔偿款526.62万元。
(2)木垒风电在接入汇集站期间造成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电站停运,根据与对方签署的《220千伏洪尔海汇集站共建分摊管理协议》补充协议,需承担对方停电期间电量经济损失6932567.26元。
(3)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1月、4月新设全资子公司和田县立新综合能源
有限公司、皮山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和田市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民丰
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2025年6月发行人将上述四家子公司49.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疆公司,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分别为1710933.00
4-1-8元、489020.00元、0.00元、0.00元。本公司与北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完成后,由上述四家子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注册资本分别由5000.00万元、5000.00万元、4400.00万元、8800.00万元增加至19370.22万元、24008.36
万元、5955.10万元、11891.84万元。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2025年12月31日余额(元)
项目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1444225.0094867.50
昌吉州国投恒胜能源有限公司1733070.00113841.00
昌吉州国投恒欣能源有限公司5776900.01379470.00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870299.6496837.90
昌吉州御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64110.0045018.00
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878222.26112036.11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50000.00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365000.0068250.00
新疆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45205.4817260.27
合计16277032.39977580.78
预付款项: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488342.11
合计3488342.11
其他应收款:
乌鲁木齐金风天润风电有限公司91699.9313662.25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30000.00
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9379.13468.96
合计401079.0644131.21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2025年12月31日余额(元)
应付账款: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82225218.23
4-1-9项目名称2025年12月31日余额(元)
北京金风慧能技术有限公司7367931.89
昌吉金风科技有限公司190296605.96
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121836228.94
宁波金风绿能能源有限公司809716.04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750000.00
金风科技581105.56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9245.28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527007.23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5188.99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3492522.67
新疆泓源碳资产碳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30000.00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637.75
新疆环保集团昌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6800.00
合计428538208.54
其他应付款: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800000.00
北京金风慧能技术有限公司550000.00
合计1350000.00经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等进行了预计,且实际发生额均未超过预计的范围,相关议案均在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无形资产
4-1-10(1)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子公司新风恒远与哈密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取得了“新(2023)哈密市伊州区不动产权第0012314号”不动产权证,土地坐落于哈密市伊州区七角井镇,面积7421平方米,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期限为2023年7月14日至2073年7月13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新增的下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尚在办理之中,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面积序号使用人坐落手续办理进展
(㎡)民丰县立新民丰县750变电站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综合能源有52080西南侧约5公里处合同》,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限公司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巴里坤追风巴里坤县三塘湖镇50914.00合同》,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3巴里坤追风巴里坤县三塘湖镇38300.00合同》,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专利证书,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如下专利:
序专利权专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有效期限取得方式号人类型权利
用于储能箱的发行人、202422685实用
12024-11-0510年原始取得无
冷却结构奇台追风641.7新型
发行人、
一种 SVG 水冷锐风电系统温度监控202422069实用
2力、国投2024-08-2610年原始取得无
系统及其监测500.2新型
新风、淖装置毛湖风电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如下软件著作权:
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权利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号权人日期方式期限权利
储能电池热失 软著登字第 新风 2025SR25 原始
1——50年无
控预警系统17179903号风电23705取得
4-1-11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权利他项
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号权人日期方式期限权利
风电机组塔架 软著登字第 木垒 2025SR19 原始
2——50年无
寿命监测系统16622516号风电66318取得
2.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陈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相关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原值为9747646554.94元、净值为7340801449.01
元的机器设备,原值为5676126.83元、净值为800451.58元的运输工具,原值为24189592.12元、净值为4466949.42元的其他设备。
3.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陈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相关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5849272402.83元,主要为奇台县3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立新能
源达坂城50万风储项目、若羌县16万千瓦/64万千瓦时共享储能项目、立新皮山
县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构网型一期独立储能项目、立新皮山县20万千瓦/80万千
瓦时构网型二期独立储能项目、立新和田市10万千瓦/40万千瓦时独立储能项目、
立新民丰县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独立储能项目、立新能源和田县30万千瓦/120万千瓦时构网型独立储能项目等。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已取
得完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4-1-121.房屋租赁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以下房屋租赁的情形:
序承租用面积出租人房屋坐落租赁期限
号人途(㎡)新疆能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置发行玄武湖路477号写字楼(新办
1150.252026.04.1-2026.12.31业有限责人疆能源大厦)12层1223,公任公司1226室新疆能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置锐风玄武湖路477号写字楼(新办
2160.442026.04.1-2026.12.31业有限责科技疆能源大厦)12层1224室,公任公司1225室新疆能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置新风玄武湖路477号写字楼(新办
3184.982026.04.1-2026.12.31业有限责售电疆能源大厦)12层1227室,公任公司1228室
2.土地租赁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以下土地租赁的情形:
新风售电与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停车位租赁协议》,约定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新风售电使用美美商业步行街东侧停车场停车位2个,供新风售电经营充电站(桩),使用期限为2026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期间内新增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价款序号供应商采购内容签订日期(万元)
4-1-13价款
序号供应商采购内容签订日期(万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
115459.452025年
司 220KV 升压站 PC 总承包
新疆能源奎屯市20万千瓦/80万千瓦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
2 时构网型独立储能项目 PC 总承包施 41048.96 2025 年
司工服务
2.购售电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并经查验,发行人新期间内新增的购售电合同如下:
(1)和田市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和田供电公司签署了《购售电合同》(和田市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110千伏立新和田市独立储能一电站),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2)和田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和田供电公司签署了《购售电合同》(和田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立新和田县300兆瓦/1200兆瓦时构网型独立储能项目),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9年12月
31日(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3)皮山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和田供电公司
签署《购售电合同》(立新皮山县二期200兆瓦/800兆瓦时独立储能项目),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4)奇台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签署
《购售电合同》[(奇台县12.5万千瓦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新能源项目)(追风
奇台五马场风电一场)(追风奇台五马场光伏一电站)],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5)巴里坤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哈密供电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满
4-1-14前三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或凭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5058.64万元,其中账面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为:
占其他应收款年序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万元)末余额合计数的款项内容号比例(%)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临时耕地占
11320.6726.11
达坂城区税务局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吉木萨尔县临时耕地占
21255.5524.82
税务局用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经营性往来
3699.1413.82
师红星二场款即征即退增
4即征即退增值税464.879.19
值税新疆广丰拍卖有限责任公
5344.706.81保证金
司
合计4084.9380.75-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或凭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不含应付股利)为1818.93万元,其中账面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为:
序占其他应付款余
单位名称余额(万元)款项内容
号额的比例(%)
1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130.007.15押金、保证金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押金、保证金
2130.007.15
限公司
3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6.3897455.85企业年金
4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5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4-1-15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许昌许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80.004.40押金、保证金
合计926.38974550.9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1.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在期间内新增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序公司名称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号符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1新风风电业所得税法》第二十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期
七条第二款间免收企业所得税,202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10月12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265000093,有效期 3 年),2025 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月28日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
2锐风电力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65000849,有效期
八条第二款
3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本次报告期间享受此优惠税率。
符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巴里坤追
3业所得税法》第二十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期
风
七条第二款间免收企业所得税,202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符合“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发行人及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12月31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
4子公司的通知》《财政部税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务总局国家发展改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税。
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4-1-16序
公司名称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号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内享受的单笔1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补贴金额补贴项目补贴依据号(万元)2025年自治区重点技术《2025年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专项
120.00创新专项资金资金拟支持(奖励)项目公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
2增值税即征即退2008.53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
3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20.00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陆上风电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内享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真实。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日期: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8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其2025年12月31日净资产值10%的)诉讼、仲裁案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能源4-1-17集团、哈密国投、国有基金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其2025年12月31日净资产值10%且影响公司经营的)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或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且影响公司经营的未了结行
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批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1-1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斯亮薛玉婷
2026年5月8日
4-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