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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59证券简称:利仁科技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53707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73.8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16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7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47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047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47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提案2.00《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

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90%;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6%;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反对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3%;反对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4.00《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3%;反对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9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9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

反对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57%;反对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8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8.00《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2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

反对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41%;反对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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