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王立)
本人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仁科技”)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立,男,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2003年7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苏州大学,任教师;2011年
3月至2015年7月就职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任律师;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2016年3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21年1月至今,任利仁科技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5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况独立董事姓名任职期间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任职期间出席会议次数次数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会议次数次数王立101000否44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对相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年度任期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任
期内重点关注了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利润分配、聘
任财务总监、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对公司关联交易、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客观,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5年度,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未有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认真关注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认真阅读公司及会计师提供的各项材料,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确保公司最终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重视参与投资者管理工作,以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体的做法包括: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平台上的股东提问,并适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沟通,了解投资者热线的接听情况以及投资者致电交流时普遍关心的问题与想法,参加股东会期间,认真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作为专业律师,任期内与公司管理层多次就新《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交流,尤其是与投资者保护关系密切的条款,提醒公司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对新法从多个方面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条款进行研究,积极应对,主动作为,督促公司顺应新法的调整方向不断提升自身公司治理水平。
4、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听取公司管理层的相关汇报。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本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累计15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发生一项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于董事会审议前,提交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过程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并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意见。本人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杨善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对其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本人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杨善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其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本人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认真
审阅了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认为其符合相关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且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不存在上述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
司不存在超募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
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
事、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十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者回报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当前资金需求、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向股东提供充分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规定,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既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的利益,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经全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
识和执业经验,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2026年,本人将秉持勤奋、严谨、审慎的态度,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持续地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将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深厚的行业经验,向公司贡献更多有益的建议,充分展现独立董事的价值,确保董事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效地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立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