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证券简称:利仁科技公告编号:2025-065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仁科技”)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098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0.1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97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2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74%;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54%;
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