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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公司”、“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利仁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2年8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投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黄璇、邬海波

联系电话021-55518593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利仁科技股票代码001259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的中文名称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利仁科技

公司的外文名称 Beijing Liven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1000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5楼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100037

公司网址 www.l-ren.com.cn

电子信箱 liven@l-ren.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国投证券作为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2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

现场检查结果;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

定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88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基于市场宏观的影响和生产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总额预计100000万元,拟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利仁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将原拟投入“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用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的“年产

910万台智能厨房小家电、220万台智能家居小家电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

司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4年9月,原保荐代表人赵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利仁科技

的持续督导工作,国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黄璇女士接替工作,担任利仁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变更后,利仁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黄璇女士和邬海波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4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利仁科技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利仁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利仁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利仁科技在此期间存在《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璇邬海波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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