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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3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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