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证券简称:利仁科技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仁科技”)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16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1.12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16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7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
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78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
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32%;反对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210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
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79%;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315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4.00《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6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
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32%;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526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
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79%;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631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
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79%;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631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
反对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84%;反对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105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8.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3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10.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反对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53%;反对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684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5%。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11.0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737%;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315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