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1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
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
2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3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
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可
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4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
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