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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山河意字第1770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1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公司拟于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

6日。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

午9:15-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8885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725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17%。

3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44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7611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52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4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308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41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78%;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5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308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41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78%;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3.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308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41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78%;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308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6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41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78%;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5.关于审核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表决结果:同意158007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9%;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6%;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82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79%;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6%;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220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3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2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31%;反对387500股,占出

7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509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9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4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2%;反对9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8%;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8.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232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65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28%;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3%;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9.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521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8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99.9789%;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54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9%;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1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509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9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4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2%;反对9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8%;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296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3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8939股,占出席会议

9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2%;反对3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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