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
意见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60名激
励对象均已满足《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60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前述60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99875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