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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69证券简称:欧晶科技公告编号:2026-002

债券代码:127098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号)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5.640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677769.5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7306969.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03708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1245-1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70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7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7259688.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740311.3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28118-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023年12月、2025年6月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10日、2023年12月15日、2025年6月4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3-072、2025-048)。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并结合监管要求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涉及专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中国工商银行股

内蒙古欧晶科技份有限公司呼和研发中心项目、补充

0602005029200190852

股份有限公司浩特石羊桥东路流动资金项目支行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涉及专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宁夏石英坩埚一期中国光大银行股

内蒙古欧晶科技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份有限公司呼和50120188000564108

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项目、补充流动浩特分行资金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宁夏欧晶科技有宁夏石英坩埚一期份有限公司呼和50120188000564451限公司项目浩特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宁夏欧晶科技有宁夏石英坩埚二期份有限公司呼和50120188000564533限公司项目

浩特分行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1、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四条变更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四条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姜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变更为: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淼、金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原三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变更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内容: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变更为: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3、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第3项变更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第3项内容: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邮编:518000

保荐代表人 A:孟繁龙

保荐代表人 B:姜淼

变更为: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邮编:518000

保荐代表人 A:姜淼

保荐代表人 B:金蕾

4、补充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原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1: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二)协议内容

1、原四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变更

原四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内容: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变更为: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补充协议的生效及其他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原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备查文件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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