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269股票简称:欧晶科技
债券代码:127098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二零二六年六月
1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国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7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7259688.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740311.3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3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8118-9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4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2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欧晶转债”,债券代码“127098”。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470.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票面利率
3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50%,第
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
4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1月30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5月30日至2029年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45.9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照下述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5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6(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券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本数);
7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8(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受托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作为欧晶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
1、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被告银川中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环”)作
为发包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作为承包人,与银川中环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中铁三局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川中环支付剩余到期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8952.75万元,以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同时将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高新开发公司”)、宁夏中环光伏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环光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9称“公司”、“欧晶科技”)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欧晶”)作为被告。
2、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银川中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宁夏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被告一银川中环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资金占用利
息损失合计8952.75万元;
被告二宁夏欧晶就被告一银川中环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三欧晶科技就被告二宁夏欧晶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四银川高新开发公司、被告五宁夏中环光伏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就被告银川中环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铁三局在6880.4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本次诉讼背景情况2021年5月,被告银川中环作为发包人,中铁三局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铁三局实施工程总承包,负责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
102023年9月,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银川中环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中
铁三局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川中环支付剩余到期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8952.75万元,以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同时将银川高新开发公司、宁夏中环光伏、欧晶科技及宁夏欧晶作为被告。
3、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公司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起诉状、解除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4、影响分析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该诉讼案件中,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案涉纠纷合同主体,亦不属于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对建设工程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公司现已收到银川中环的告知函,根据告知函,银川中环与中铁三局将尽快达成付款计划,完成付款协议的签署和案件撤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欧晶无需承担责任。
(二)评级下调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出具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4年6月,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欧晶转债”评级结果为 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2025年6月,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 AA-,维持“欧晶转债”评级结果为 AA-,并将上述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26年6月,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评级机构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 AA-下调为 A+,“欧晶转债”
11信用等级由 AA-下调为 A+,评级展望调整为稳定,并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欧晶转债”信用等级移出观察名单。本次评级下调主要是基于:受光伏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公司下游光伏行业仍处于探底阶段,公司收入持续大幅下降,且对单一大客户依赖程度仍较高,经营业绩持续亏损,使得资本实力不断削弱,经营活动现金流由正转负。同时,中证鹏元也考虑到公司在石英坩埚研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资产流动性尚可。
四、风险提示
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文件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