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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69证券简称:欧晶科技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27098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号)同意注册,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47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259688.67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740311.33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3]28118-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以简化程序召开“欧晶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5年4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从原募投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中调出募集资金10040.90万元人民币,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半导体石英坩埚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1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欧晶”)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一期项目”和“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

的唯一实施主体。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901.00万元对宁夏欧晶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对宁夏欧晶减资收回10040.90万元用于实施“半导体石英坩埚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及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设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变更后募投项目专项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信息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人民币元)内蒙古欧晶科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半导体石英坩埚

50120188000589170100409000.00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建设项目

2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乙方”,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半导体石英坩埚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淼、金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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