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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铖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ST铖昌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济处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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