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
(2026年5月)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依照《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下列决策适用本规定: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交易。
第三条决策权限:
-1-(一)对于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的
重大交易,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对于上述权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化整为零以避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权。对于同一事项分步实施或多份合同总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权限的则应将按相关金额合并后的数额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明知详细内容情况下授权行使的不在此限。
(二)董事长有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3000万元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三)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未达到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四)上述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之一的,无论是
否在董事长、总经理决策权限内,均应当上报公司董事会,进行及时披露。
第四条相应决策机构在进行决策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进行决策,不得以权谋私。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对于本规则第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向或可行性方案,按照本规定规则规定权限,报
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决策。
2、总经理或董事长认为可行的,按本规定的权限作出决定或由总经理或董事长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议案。
3、公司董事会对议案可行性进行研究。
4、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案进行表决。如属于公司股东会决
定权限的则应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作出详细说明,由股东会进行表决。
6、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如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向有
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事项。
7、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及政府部门(如适用)审批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2-第六条法律法规及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内部制度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交易决策审议标准、审议程序等存在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中的特殊规定执行。
第七条上述重大决策涉及公司的关联人士或关联企业时,有关的关联人士及关联
企业或在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士应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声明,并按《公司章程》应进行必要回避。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不超过”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