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ST铖昌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铖昌科技”)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2年6月
6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有2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2107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663%;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535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54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22年6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83859446股增至111812946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111812946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27953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3859446股。
2、2023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
总股本11181294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增至156538124股。
3、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15653812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
司总股本增至203499561股。
4、2024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3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6元/股,首次授予登记数量:
3770000股。公司总股本增至207269561股。
5、2024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公司总股本变至
207256561股。
6、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100股及未达
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83560股,共计153166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76元/股的价格向3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共计39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至206114901股,截至目前,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授予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0725656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13919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21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5864598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1.0790%。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名,其中:
1、法人股东1名: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自然人股东1名:丁宁。
上述主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如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自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铖昌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铖昌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且承诺不会因老股公开发售(如有)而导致铖昌科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铖昌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铖昌科技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铖昌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铖昌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铖昌科技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铖昌科技股份:
(1)铖昌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铖昌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
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深圳和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
2022年6
而泰智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铖昌科技股份:
2022年06月6日至严格按照
能控制(1)铖昌科技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月06日2025年6承诺履行
股份有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月6日
限公司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铖昌科技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
有铖昌科技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企业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铖昌科技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低于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若本企业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铖昌
科技5%以上股东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4)计算
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持有的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有铖昌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铖昌科技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铖昌科技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本企业持有铖昌科技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自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铖昌科技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深圳和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而泰智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
2022年6相应调整,下同),且铖昌科技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的,2022年06月6日至严格按照能控制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铖昌科技回购股月06日2025年6承诺履行
股份有份措施后,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月6日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铖昌科技股票的形式稳定铖昌科技股价。
本企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
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稳定股价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转让铖昌科技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铖昌科技所有。
(2)如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铖昌科技投资者利益。"自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铖昌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铖昌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铖昌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铖昌科技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铖昌科技股票的锁定2022年6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铖昌科技发2022年06月6日至严格按照丁宁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月06日2025年6承诺履行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月6日的价格计算)。
若本人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铖
昌科技股份: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低于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人和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
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人所持有铖昌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
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且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6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2107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66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本次可上市持有限售股数占公司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流通股数备注份数(股)总股本的
(股)比例
(%)
1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961012709610127046.37%
2丁宁600632860063282.90%注*
合计10210759810210759849.27%
注*:丁宁所持股份中,5864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股份类型后变动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0586459851.08%-10210759837570001.81%
流通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37570001.81%37570001.81%
首发前限售股10210759849.27%-102107598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139196348.92%+10210759820349956198.19%
三、股份总数207256561100.00%0207256561100%
6、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铖昌科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铖昌科技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铖昌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铖昌科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