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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中伦关于速达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1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 Jing * Haikou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速达工业机 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2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14:00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上午9: 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4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3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为46994234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74634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4789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2209%。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见证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9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8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9.5610%;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3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67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2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 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3.100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39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609%。 (七)《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关于修订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67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法律意见书 99.942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 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3.100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39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609%。 (九)《关于修订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赵靖田无忌 ___________________翁菲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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