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7证券简称:速达股份公告编号:2025-049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锡元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
1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1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2人,代表股份41634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8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69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19937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3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73人,代表股份25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
2.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2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617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25%;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0%;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616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15%;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0%;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17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3.4925%;反对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翁菲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