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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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1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融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于以公告,公告刊经的日期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20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工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09:15至09:25,0930至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09: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00在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开发2路1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68,76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库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2,63.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章62.26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5对1400,,占出期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28,00股,,占出流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本议案款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26,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2,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3,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3,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本议案状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25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3.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反对14,00股,占出附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本议案款
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2,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核算结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2,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核算结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3,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5,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孙雨顺
刘入江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