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
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3、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4、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5、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其职责包括: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做好交易、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财务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
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外币付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
第十七条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
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
第十八条总经理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对于超过总经理权限的外汇业务,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申请,办理有关合约。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损益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
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六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七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
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