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9证券简称:强邦新材公告编号:2026-022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地点: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良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1200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94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人,代表股份64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66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60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4人,代表股份64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7%。
7、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全部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1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0%;反对1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反对1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01%;反对1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3%;反对1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77%;反对1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98%;反对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1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45%;反对1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1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68%;反对1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4%;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3%;反对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47%;反对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反对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7%;反对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74%;反对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3%;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4%;反对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0%;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69%;反对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3%;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沙千里律师和崔蔚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