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强邦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蕾联系电话:021-23187082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永鹏联系电话:021-23187078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是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现场列席,审阅和核查了历次会议通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未现场列席,审阅和核查了历次会议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未现场列席,审阅和核查了历次会议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项目工作内容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4月9日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3)培训的主要内容年报披露准则等相关规定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不适用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不适用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不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不适用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不适用
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其他
2项目工作内容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无不适用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无不适用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无不适用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承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诺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是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是不适用
4.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是不适用
3是否履行承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诺因及解决措施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9.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是不适用
10.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是不适用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是不适用
1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
是不适用
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改情况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
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4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蕾周永鹏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