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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安徽强

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就强邦新材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72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222.2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4]200Z0049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起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本次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鲁班路支行 450786747958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支行 181276250476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51908310910008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支行 176778889987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为便捷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置地广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转存至新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变更前银行

募投项目 变更前开户银行 变更后开户银行

号 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786747958

司上海市鲁班路支行 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 181276250476

建项目支出 司安徽省广德支行 司合肥置地广场支行

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3 176778889987

建项目支出 司安徽省广德支行 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经全体委员审议一致同意通过。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蕾 周永鹏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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