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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锻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200-00002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罗元清律师、李思源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意见;

(五)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六)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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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布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七)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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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在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国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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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6716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40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01%。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95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4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6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4%。

(二)除董事、副总经理韩良先生请假未出席外,公司其他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除董事、副总经理韩良先生请假未出席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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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职工董事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

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372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7742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4%;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9613%;反对7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5956%;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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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1666421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694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7%;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1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4.9442%;反对69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9882%;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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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债券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666426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5%;反对689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0450%;反对68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8875%;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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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7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666390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714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29%;

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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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8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4.3198%;反对7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910%;弃权

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89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8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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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6664283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082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50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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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3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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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4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1%;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1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457%;反对68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867%;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7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1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9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债券评级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5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3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1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1658%;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4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3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3672%;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4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17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3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3672%;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7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6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9917%;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4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

1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3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3672%;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在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4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3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3672%;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6442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3804股,占出席会

19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3672%;反对6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7666%;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罗元清

见证律师:

李思源

2025年9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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