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
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及上述产品的组合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孙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分子公司、孙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分子公司、孙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需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额度期限内可循环开展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台账登记、财务核算
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证券投资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结合业务部门提
供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
及分子公司、孙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外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币种、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五)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组织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层进行汇报;
(七)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定期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内容至少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期限、 盈亏情况等),报送公司管理层,并抄送证券投资部,以便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审计部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授信额度或自有资金安排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合理安排套期保值期限与公司收付
汇节奏相匹配,按合理期间分批建仓,降低集中交割的流动性压力,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四)审慎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套期
保值规模与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相匹配,避免超额套保形成新的风险敞口;
(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
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
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
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