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34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7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37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8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8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联锻造/发行人指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三联有限指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公司指司”)以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视文意而定同华高新指安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高新同华指
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前身
三联合伙指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三连零部件指温州三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鑫联精工指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芜湖万联指公司
芜湖顺联指芜湖顺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亿联指芜湖亿联旋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湖州三连指湖州三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兆联汽车轻量化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芜湖兆联指司三联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SANLIAN TECHNOLOGY三联新加坡 指 SINGAPORE PTE.LTD.),系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联盛芯能指安徽联盛芯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件分公司,指件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司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分公司(Wuhu Sanlian欧洲分公司 指 Forging Co. Ltd. European Branch),系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由华普天健会计师容诚会所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经主管部门批准更名而来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本所律师指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签字律师
A 股 指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市监局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指股东大会、股东会
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即2023年1月1日至指期2025年12月31日补充事项期间指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可转债办法》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之《公司章程》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604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审计报告》 指 [2025]230Z1666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 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芜湖三联锻指告》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230Z0599 号”《关于芜湖三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指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情况鉴证报告》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信用评级报告》指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指稿)》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律师工作报告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律意见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补充法律意见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或境内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新加坡元指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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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第 06F20260085-00007 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6年3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容诚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月31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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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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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该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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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合法有效;经查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等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3年、2024年、
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543.10万元、14630.02万元、10976.48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716.53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含65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本次发行规模、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
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未经核准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亦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下文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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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故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716.53万元。参照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按合并报表口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1.76%、32.74%和39.6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677.25万元、-10812.98万元和4466.87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6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调整后,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543.10
万元、14630.02万元和10976.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88.63万元、13963.02万元和10595.6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41%、
9.64%和6.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18%、9.20%
和6.7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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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不低于百分之六。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
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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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0040 号)、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
处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之“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65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
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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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均已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除汽车
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后续遵照境外法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其他所有项目均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说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亦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6.本次发行方案的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决议公告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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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见,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会议召开通知及决议公告文件,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议案的通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审议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7.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本次发行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转股期限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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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和“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中所披露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法、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2、赎回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赎回条款
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3、回售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与国投证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聘请国投证券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相关受托权限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说明国投证券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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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已在“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7、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中披露主要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22、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中披露主要条款中披露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公开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之“6-3承诺事项”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7-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第二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4-1-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发
起人签订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的设立过
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该等事项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发行人股改净资产调整后仍高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各股东的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三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共有以下5名,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国籍/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数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比序号
名/名称册地信用代码量(万股)例(%)
1孙国奉中国330325196804******228728.06
2孙国敏中国330325197602******227527.91
3张一衡中国330381199208******227527.91
4 高新同华 中国 91340202335620287Y 1150 14.11
5孙仁豪中国330381199406******1632.00
合计8150100.00经核查,以上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8150万元。各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截至2018年7月31日三联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按照三联有限折股方案,将上述
4-1-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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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合股份总数8150万股,每股面值1元,确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各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在三联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同。
根据各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企业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发起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股本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
资依法经过验资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和《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其股份受限情况如下:如下表所示:
持有有限售质押或冻结情况持股数量持股比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条件的股份
(股)例股份数量数量(股)状态(股)
孙国奉境内自然人4482520020.17%44825200不适用0
张一衡境内自然人4459000020.07%44590000不适用0
孙国敏境内自然人4459000020.07%44590000不适用0
同华高新境内非国有法人214801409.67%0不适用0
三联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68208003.07%6820800不适用0
孙仁豪境内自然人31948001.44%3194800不适用0
应必军境内自然人7735480.35%0不适用0
董业伦境内自然人4366000.20%0不适用0
MORGAN STANLEY & CO.境外法人2914370.13%0不适用0
INTERNATIONAL PLC.郑亚光境内自然人2820840.13%0不适用0
(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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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孙国奉持有发行人股份448252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17%;张一衡持有发行人股票44590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孙国敏持有发行人股票44590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07%;同华
高新持有发行人股2148014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67%。
除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同华高新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持有公司20.17%的股份,张一衡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国敏持有公司20.07%的股份,孙仁豪持有公司1.44%的股份,四人
系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1.75%的股份。因此,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孙国奉与孙仁豪系父子关系,孙国奉与孙国敏系兄弟关系,孙国奉、孙国敏与张一衡系舅甥关系。同时,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为巩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各方拟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维护四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协议中明确:“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四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若各方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决策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均按照孙国奉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决策。”该协议对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直接持有公司20.17%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国敏直接持有公司20.07%的股份;张一衡直接持有公司20.07%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仁豪直接持有公司1.44%的股份,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国奉担任三联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三联合伙所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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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股份的表决权。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实际控制公司64.82%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有争议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出现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资质许可,且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3564.75万元、156232.18万元和
164181.79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5368.48万元、144738.62万元和
152764.6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3.37%、92.64%和93.0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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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
资质和许可证书、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发行人的业务合同、银行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确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人员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61.75%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2名,即同华高新、陈灏元;同华高新直接持有发行人2148.01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67%;
陈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发行人2061.98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9.28%(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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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公司8.98%的股份,通过同华高新合伙人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30%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孙国奉董事长、总经理
2韩良董事、副总经理
3张一衡董事
4孙秀娟职工董事
5李明发独立董事
6谭青独立董事
7张金独立董事
8孙仁豪副总经理
9杨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孟江峰副总经理
4.上述1、2、3项所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高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和其他非法人企业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持有27.01%合伙
1三联合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股
2重庆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无实际运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股
3华蓥市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注释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持股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100%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弟弟杨建
5重庆大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执行董事
6北京玖晖科技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持股5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总经理、
7丹巴赫(北京)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2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经理、执
8安德莱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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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
9安德莱特(中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董事桐柏三义锻件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吊销,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的父亲李道义持股
10未注销)95%、任执行董事董事孙秀娟之妹的配偶谭海峰任该个体工商户
11庐江县乐桥镇清峰钢材经营部
的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的
12郎溪县连强餐饮店
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的
13郎溪县凌笪乡强子水果店
负责人
14《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任执行董事
15北京富京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16中锻智能装备设计院(青岛)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张金担任董事长的中锻智能装备设计
17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院(青岛)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18中国锻压协会独立董事张金任书记、常务监事长兼专务
19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20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持股100%、任执行董
21包头市丰安利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22北京市中天龙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配偶之妹赵瑗持股100%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的配偶王明红任负责
23稀土开发区名宏烟酒副食商行
人的个体工商户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4上海同昭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99%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5上海同科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99%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6上海同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99%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71.17%,其
27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间
28鄂尔多斯市天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接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持
29三和安博尔新能源(河北)有限公司
股50%公司,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0同华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1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2上海同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3宁波摩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4山东成诚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任董事长,
35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其母亲翟立任董事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6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其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合计持股100%
37北京天常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4-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经理北京中企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持
38
16日吊销未注销)股61%上海大华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8日吊销未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9
注销)董事长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40 Bio Solutions Group Limited
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1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股
42深圳市纵横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43上海普力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亲翟立合计持股100%福州立元广告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0日吊销未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股
44
注销)95%、任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5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6上海易毕恩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7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事长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8山东同华创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事长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9亳州瑞科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50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执
51上海迪而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2滁州博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99%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3深圳市无限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70%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4滁州纳盾碳材料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50%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5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亲翟立控制的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6超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7上海国科同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亲翟立间接控制的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8苏州工业园区南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9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亲翟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间接
60淄博中轩热电有限公司
控制的公司淄博中轩商务拓展有限公司(2005年9月13日吊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61销未注销)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深圳东方之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998年11月吊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间
62销未注销)接控制的公司63北海中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6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担
4-1-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日吊销未注销)任副总经理
注释1:2020年4月,张银宽受让谢荣雨、张旦合计持有的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发行人控制及合营的企业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1芜湖亿联公司全资子公司
2芜湖顺联公司全资子公司
3鑫联精工公司全资子公司
4三连零部件公司全资子公司
5芜湖万联公司全资子公司
6湖州三连公司全资子公司
7芜湖兆联公司全资子公司
8新加坡三联公司全资子公司
9联盛芯能公司参股子公司
7.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曾经的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哥哥杨建担任该
1重庆云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已于2025年3月注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杨成配偶之弟张小伟曾任负责
2蒙城县立仓镇张小伟饭店
人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3月卸任
3李晔曾担任公司董事,于2024年10月辞任
4王芳琴曾担任公司监事,于2025年5月辞任
5田金龙曾担任公司监事,于2024年5月辞任
6班文成曾担任公司监事,于2024年5月辞任
7上海骎岚自动化科技中心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之妹田文峰持股100%的公司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的姐姐李进持股100%,担任
8深圳市芯泽晟逸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有25%合伙
9深圳市亿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股100%,任
10全盈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任副总经理;
11深圳市亿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田金龙配偶的姐姐李进任财务总监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持股88%、任总
12易胜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兼执行董事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49%、
13江苏船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4-1-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曾经的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南京草堂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3月8日吊销,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60%、
14未注销)任执行董事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百步水果便利店(2018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兄班文忠任负责人的个体
15年6月27日吊销,未注销)工商户
16矽杰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2023年11月辞任
17安徽赛腾微电子有限公司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2024年4月辞任
18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19苏州思坦维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0安徽天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1安徽天斯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2024年6月辞任
22安徽新永拓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2022年1月辞任
独立董事张金曾任该公司董事长,后于2023年5月注
23中锻科技研发中心(青岛)有限公司
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60%、曾任理事长,
24察哈尔右翼中旗丰安利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后于2025年2月注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50%、曾任执行董事
25包头市百诺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兼总经理,后于2023年8月注销独立董事谭青之妹谭桦曾持股70%、后于2025年7月
26杭州大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出;谭青之女胡伊婷曾任执行董事并持股30%,后
于2025年1月辞任
27上海同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持股99%、任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28包头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同华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2年1月转让
29上海帅驰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股东陈灏元曾间接持股99%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曾
30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安徽同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任该公司的执行事务合
31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伙人、曾持92%合伙份额,于2022年2月21日注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曾控制的企
32华蓥市荣华锻压机械厂(普通合伙)业,该企业于2022年4月7日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
33上海维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该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注销监事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曾持股100%、曾任总经理兼执
34易胜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行董事,该公司于2022年5月7日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35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于2022年2月21日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母亲翟
36上海森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曾合计持股100%、其母亲翟立曾任执行董事,于
2025年3月注销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通过控制的上海森今企业
37上海智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100%,任执行董事
38上海惜念科技有限公司
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
39上海同华动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于2023年6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长
40芜湖棠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于2025年5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41上海鹰觉科技有限公司
于2023年12月辞任
4-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曾经的关联方名称主要的关联关系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42北京正和协同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5月注销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曾任董事。于
43上海伯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4月注销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44芜湖艾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同华曾持股65%的公司,2024年11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45桐城市艾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同华曾间接持股65%的公司,2023年4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46马鞍山市视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同华曾间接持股65%的公司,2024年11月退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47北京京师天融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3年8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48芜湖同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2023年12月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公司向关联方购买
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联盛芯能外协加工费528.77
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辅材采购0.51
合计529.28
2025年末,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5.12.31
应付账款联盛芯能217.67
应付账款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0.04
预付款项联盛芯能13.27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4-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项目2025年度
薪酬合计768.18
3.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近亲属员
605.95
工薪酬总额
公司关联管理人员近亲属员工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长孙国奉的父亲孙叶芬、配偶张
爱连及其哥哥张国眉、弟弟孙国敏及配偶杨莉;公司董事张一衡的父亲张松满、母亲
孙娟丽、配偶黄晨迪;公司董事孙秀娟的配偶李联刚;公司副总经理孙仁豪的配偶徐
瑾溢、表兄张孙杰及其配偶施明静;公司副总经理孟江峰配偶的妹妹的配偶韩鹏等。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书面承诺依然有效。
(六)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依然有效。
4-1-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结果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使用权终止序号权利人位置不动产权证号用途他项权利面积(㎡)积(㎡)日期
芜湖市弋江区高新皖(2025)芜湖
1三联锻造区南区新阳路2号市不动产权第工业14638.288223.62074.12.12无
4#厂房1864513号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承租租赁面积是否办理租序号出租方房屋位置用途不动产权证号租赁期限租金方(㎡)赁备案凭证弋江区高新芜房地权证弋江
芜湖环球滤清三联技术开发区注释2025.11.1-21000元/
1宿舍字第20158146497套1是
器有限公司锻造西山路2026.4.30半年号芜湖市弋江宜政府公共租赁住
注释2三联弋江区浅湾2025.1.1-4263196.2居投资有限公宿舍房,未提供产权2531.88否锻造小区51套2025.12.3117元/年司证书弋江区高新区白领公寓
二期 we+青安徽中梦维家年人才社区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注释2025.10.10-95418.6
3投资管理有限25-1-903、宿舍房,未提供产权5套
1否
锻造2026.10.9元/年
公司16-1-1304、证书
16-3-604、
16-3-1204、
22-1-604
弋江区高新安徽中梦维家区白领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注释2025.10.19-271854.7
4 投资管理有限 二期 we+青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16 套 1 否
锻造2026.10.182元/年公司年人才社区证书
16套
4-1-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承租租赁面积是否办理租序号出租方房屋位置用途不动产权证号租赁期限租金方(㎡)赁备案凭证弋江区高新区白领公寓
二期 we+青安徽中梦维家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年人才社区注释12025.11.1-70579.65投资管理有限宿舍房,未提供产权4套否锻造
公司16-2-103、
2026.10.31元/年
证书
21-1-102、
22-2-103、
17-1-1004
弋江区高新安徽中梦维家区白领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注释 1 2025.12.6- 19606.926 投资管理有限 二期 we+青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1 套 否锻造2026.12.5元/年公司年人才社区证书
17-1-904
芜湖市弋江芜湖浙辰公寓区支经八路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2025.11.1-16800元/
7物业管理有限与支经七路宿舍房,未提供产权否
锻造2026.10.31年公司交叉路口往证书南约60米注释
10套1
芜湖市弋江芜湖浙辰公寓区支经八路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2025.12.10-68400元/
8物业管理有限与支经七路宿舍房,未提供产权否
锻造2026.12.9年公司交叉路口往证书南约60米芜湖市弋江宜政府公共租赁住
注释3芜湖弋江区金石注释12025.8.15-35756.19居投资有限公宿舍房,未提供产权8套否万联新城小区2026.12.31元/年司证书歙县经济开发安徽省歙县政府公共租赁住
注释4鑫联2025.1.1-39567.610区投资开发集开发区新城宿舍房,未提供产权758否精工2025.12.31元/年团有限公司花苑证书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安徽繁昌新元芜湖市繁昌经济注释2025.11.24-12000元/
11宿舍房,未提供产权5套1否
建设有限公司兆联开发区人才2026.11.23年证书公寓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安徽繁昌新元芜湖市繁昌经济注释2025.10.21-28800元/
12宿舍房,未提供产权12套1否
建设有限公司兆联开发区人才2026.10.20年证书公寓芜湖江城人力政府公共租赁住
芜湖安徽省芜湖注释2025.12.9-7080元/
13资源服务产业宿舍房,未提供产权2套1否
兆联市横山新城2026.6.3半年园证书
恒坐标(安徽)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芜湖市繁昌经济注释12025.12.4-10200元/14宿舍房,未提供产权1套否公司繁昌分公兆联开发区人才2026.12.3年证书司公寓
恒坐标(安徽)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芜湖市繁昌经济注释2025.12.27-10200元/
15宿舍房,未提供产权1套1否
公司繁昌分公兆联开发区人才2026.6.26半年证书司公寓
恒坐标(安徽)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芜湖市繁昌经济注释2025.11.6-14400元/
16宿舍房,未提供产权1套1否
公司繁昌分公兆联开发区人才2026.11.5年证书司公寓
4-1-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承租租赁面积是否办理租序号出租方房屋位置用途不动产权证号租赁期限租金方(㎡)赁备案凭证
恒坐标(安徽)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芜湖市繁昌经济注释12025.10.24-16200元/17宿舍房,未提供产权3套否公司繁昌分公兆联开发区人才2026.10.23年证书司公寓
注释1:该租赁房产为公司为员工租赁的职工宿舍,公司按套承租没有精确的使用面积;
注释2:2026年1月9日,三联锻造与芜湖市弋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约定三联锻造向其租赁弋江区浅湾小区51套,租赁期限为2026.1.1-2026.12.31,租金为243060.48元/年;
注释3:2025年12月12日,芜湖万联与芜湖市弋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约定芜湖万联向其租赁弋江区金石新城小区8套,租赁期限为2026.1.1-2026.12.31,租金为35756.10元/年;
注释4:2025年12月12日,鑫联精工与歙县新徽现代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约定鑫联精工向其租赁新城花苑小区6套,租赁期限为2026.1.1-2026.12.31,租金为21402元/年;
上述新租赁房产该等房屋系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方系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委托运营单位,其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鉴于上述保障性住房系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房产及处置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租方未提供保障房的房产证不会影响公司对该房产的使用,公司亦不会因承租该等物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等租赁房屋非发行人主
要生产设施,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及子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寻找新的租赁房屋,因此该等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产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部分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本身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可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对于部分租赁房产无法提供产权证书的情形,如果因为出租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出租房屋产生产权纠纷而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使用该等租赁场所,公司将立即搬移至权属证书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继续经营业务,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所承租的房屋未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4-1-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遭受处罚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性房产的成本费用、相关搬迁的费用、因搬迁而暂停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以本人资金予以全额补偿,使三联锻造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变更2项境内发明专利,新增2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权利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专利名称有效期状态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芜湖兆联一种空心轴成型2019.12.19-专利权
1 注释 1 发明专利 ZL201911319444.0 受让取得 无 用打磨装置 2039.12.18 维持
异形细长轴类立
芜湖兆联2021.12.30-专利权
2 注释 2 发明专利 ZL202111639959.6 加中心孔铣面工 受让取得 无 2041.12.29 维持
装
一种抛丸机的防2024.12.3-专利权
3 三联锻造 实用新型 ZL202422971042.1 原始取得 无
脱落检修门2034.12.2维持
一种锻铝合金流2024.12.9-专利权
4 芜湖万联 实用新型 ZL202423028566.3 原始取得 无
道板的锻造模具2034.12.8维持
注释1:上表中第1项专利权于2025年11月18日,由三联锻造无偿转让至芜湖兆联;
注释2:上表中第2项专利权于2025年12月9日,由三联锻造无偿转让至芜湖兆联;
(三)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8088.53万元;运输工具的账面价值为866.76万元,办公设备的账面价值为897.47万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为购买或融资租赁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
(四)主要财产的权属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购买、投资、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该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4-1-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要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长期股权投资均未发生变化,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或任何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销售合同(框架合同下全年累计交易金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相对方名称签署日期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合同类型销售内容
合同有效期一年,以具体订单为以具体订单为
1客户十七2025.1.1到期双方无异议,框架协议
准准延长一年
2.采购合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采购合同(框架合同下全年累计交易金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相对方名称签署日期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合同类型采购内容
2018.11.27-2023.11.26
1供应商六2018.12.1以采购单为准框架协议特种钢材
届满自动延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未发生相关纠纷,新增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4-1-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366.70万元,其他应付款为171.71万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对外投资的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调整。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机构和对应议事规则未进行调整。
(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未发生变化,其内容根据
4-1-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会议文件,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5万元及以上)如下:
公司
年度序号项目名称核准机关政府依据性文件金额(元)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主创新系列政策兑现工
1贷款融资补助67000理局作》的通知(芜创新办[2024]2号)芜湖市人才发展集关于印发《芜湖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
2高层次人才补贴97945三联团有限公司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4]110号)2025年锻造“研发双50强企芜湖市数据资源管《关于公布2024年度芜湖市“研发双50强企
3300000
10-12月业”奖励理局业”排名工作的通知》(芜科办[2024]38号)芜湖高新区数字化芜湖市弋江区工业《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字化转型项目奖
4875000转型企业奖励和信息化局补资金申报通知》鑫联歙县人才综合服务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1稳岗补贴61427.14
精工中心(皖人社秘[2024]136号)
4-1-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公司
年度序号项目名称核准机关政府依据性文件金额(元)名称2025年度市科技政歙县科技商务工业《关于开展2024年度歙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
2110000策资金信息化局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歙县支持工业企业歙县科技商务工业《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
3120000补贴信息化局效益倍增若干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湖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
1稳岗补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66286.38
三连社会保障局(人社部发[2025]18号)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继续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变动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自主验收已编制验收报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审批意见》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1三联锻造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芜环评审[2021]116号)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自主验收已编制验收报告《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审批意见》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2 芜湖万联 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环(芜环评审[2021]103号)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信息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未发生变化,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继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对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改变。容诚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载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4-1-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7号》编制,公允反映了三联锻造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未发生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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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孙国奉的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
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深
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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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罗元清
承办律师:
林培伟
承办律师:
凌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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