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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锻造: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 ..................................................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2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37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4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6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 47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1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联锻造/发行人 指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三联有限 指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公司 指司”)以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视文意而定同华高新 指 安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高新同华 指

东安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前身

三联合伙 指 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温州三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三连零部件 指司

鑫联精工 指 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芜湖万联 指资子公司

芜湖顺联 指 芜湖顺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亿联 指 芜湖亿联旋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湖州三连 指 湖州三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兆联汽车轻量化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芜湖兆联 指子公司三联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SANLIAN TECHNOLOGY三联新加坡 指 SINGAPORE PTE.LTD.),系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联盛芯能 指 安徽联盛芯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件分公指

件分公司 司,系发行人分公司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分公司(Wuhu Sanlian欧洲分公司 指 Forging Co. Ltd. European Branch),系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

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证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由华普天健会容诚会所 指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经主管部门批准更名而来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所律师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签字律师

A 股 指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可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公司债券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 指 股东大会、股东会

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9 月,即指

期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可转债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之《公司章程》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160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计报告》 指 审字[2024]230Z0604 号《”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1666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1667 号”《芜湖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230Z0040 号”《关于芜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指 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情况鉴证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湖三联锻造《信用评级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指稿)》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 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 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中国或境内 指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第 06F20260085-00001 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特聘专项法律服务。德恒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出具本法律意见。

德恒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资格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及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

4-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审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和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对于法律意见及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股东

会通知、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及发行人披露的有关公告,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4-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就本次发行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授权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三) 本次发行尚须取得的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前身三联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法律意见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查验的其他资料等。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200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前身三联有限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取得了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2000000123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8 年 11 月 26 日,三联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三联锻造。

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1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3 年 5 月 22 日,深交所核发《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27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年 5月 24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三联锻造”,证券代码为“001282”。

根据发行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持有的芜湖市监局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核发的

4-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200762794150A)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

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依法设立后,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3.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5.查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7.查阅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8.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9.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书面确认文件;10.查阅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及环保

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等;11.查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发行出具的

《信用评级报告》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主体资格资料;12.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13.查阅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14.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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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合法有效;经查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等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 2025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5 年

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490.08 万元、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221.07 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含 65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本次发行规模、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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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

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未经核准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亦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下文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

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故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221.07 万元。参照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及 2025 年 9 月末,按合并报表口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0.84%、21.76%、

32.74%和 38.2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404.51 万元、10677.25 万

元、-10812.98 万元和 1881.63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6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

4-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调整后,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490.08

万元、12543.10 万元和 14630.0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760.91 万元、11188.63 万元和 13963.02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5.95%、

11.41%和 9.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4.73%、10.18%

和 9.2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11.37%,不低于百分之六。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

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4-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0040 号)、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4-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

处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65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

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均已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除汽车

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后续遵照境外法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其他所有项目均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说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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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亦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6.本次发行方案的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决议公告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会议召开通知及决议公告文件,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议案的通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审议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7.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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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本次发行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转股期限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和“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中所披露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法、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2、赎回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赎回条款

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3、回售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4-1-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与国投证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聘请国投证券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相关受托权限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说明国投证券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已在“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7、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中披露主要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 之“22、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中披露主要条款中披露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公开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之“6-3 承诺事项”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第二条的规定。

4-1-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会审字[2018]5737 号”《审计报告》;2.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20281 号”《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3.查阅“会验字[2018]6175 号”《验资报告》;4.查阅《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以及《关于对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净资产出资到位情况专项复核的报告》;5.查阅《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评估净资产影响的说明》;6.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7.查阅工商备案登记资料等文件。

发行人是由三联有限以截至 2018年 7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308886389.01元,按 1:0.2639 的比例折股投入设立。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三联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4-1-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协议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在三联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签

署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发行人系由三联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对股份改制折股净资产的调整与复核

公司全体股东已经出具书面确认,确认如下内容:(1)公司股份改制时净资产调减事项并未影响公司股份改制时的股本总数,也不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充足性,不影响公司股份改制的工商登记变更;(2)公司全体股东对上述因审计调整导致折股净资产减少事宜与公司及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上述净资产调减事宜也没有其他潜在纠纷或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签订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合

法、有效;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该等事项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发行人股改净资产调整后仍高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

4-1-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 2025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4.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4.查阅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阅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会议文件;7.查阅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8.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9.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10.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及实际使用情况;1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12.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

确认文件;13.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相关经营场所;14.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和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及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3.查阅非法人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4.查阅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5.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定期报告等

相关公告文件;6.查阅《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7.查阅发行人创

立大会的会议文件;8.查阅《一致行动人协议》等;9.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公开核查股东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1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证监会网站行政处罚决定栏目、市场禁入决定栏目、中国证监会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网络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各股东的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芜湖

4-1-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三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共有以下 5 名,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 国籍/注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 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数 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比序号

名/名称 册地 信用代码 量(万股) 例(%)

1 孙国奉 中国 330325196804****** 2287 28.06

2 孙国敏 中国 330325197602****** 2275 27.91

3 张一衡 中国 330381199208****** 2275 27.91

4 高新同华 中国 91340202335620287Y 1150 14.11

5 孙仁豪 中国 330381199406****** 163 2.00

合计 8150 100.00经核查,以上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8150 万元。各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截至 2018年 7 月 31 日三联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按照三联有限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股份总数 81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确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各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在三联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同。

根据各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企业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发起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股本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

资依法经过验资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和《发行人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其股份受限情况如下:如下表所示: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例 股份 数量数量(股)

状态 (股)

4-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例 股份 数量数量(股)

状态 (股)

孙国奉 境内自然人 44825200 20.17% 44825200 不适用 0

张一衡 境内自然人 44590000 20.07% 44590000 不适用 0

孙国敏 境内自然人 44590000 20.07% 44590000 不适用 0

同华高新 境内非国有法人 22199640 9.99% 0 不适用 0

三联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6820800 3.07% 6820800 不适用 0

孙仁豪 境内自然人 3194800 1.44% 3194800 不适用 0

UBS AG 境外法人 940973 0.42% 0 不适用 0

应必军 境内自然人 823940 0.37% 0 不适用 0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境外法人 481970 0.22% 0 不适用 0

代宏剑 境内自然人 465147 0.21% 0 不适用 0

(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孙国奉持有发行人股票 448252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17%;张一衡持有发行人股票 4459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孙国敏持有发行人股票 4459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同华

高新持有发行人股 2219964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99%。

除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同华高新外,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张一衡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国敏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仁豪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四人

系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1.75%的股份。因此,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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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奉与孙仁豪系父子关系,孙国奉与孙国敏系兄弟关系,孙国奉、孙国敏与张一衡系舅甥关系。同时,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为巩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各方拟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维护四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协议中明确:“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四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若各方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决策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均按照孙国奉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决策。”该协议对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直接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国敏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张一衡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仁豪直接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国奉担任三联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三联合伙所持有的公司 3.07%股份的表决权。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实际控制公司 64.82%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有争议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

阅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等;3.查阅芜湖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证明文件;4.查阅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

5.对发行人历史上以及现有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确认文件等。

4-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审计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3.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4.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等资料;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6.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7.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相关资质、认证证书等;8.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核查。

(一) 发行人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资质许可,且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

期报告、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汽车锻造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22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9 月份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4978.2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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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123564.75 万元、156232.18 万元和 119727.25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7958.50 万元、115368.48 万元、144738.62 万元和 111564.89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3.31%、93.37%、92.64%和 93.18%。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

资质和许可证书、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发行人的业务合同、银行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3.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4.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调查表;5.查阅发行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或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有关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6.查阅发行人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相关凭证,关联交易资料,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会议文件资料;7.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8.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书面确认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确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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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人员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61.75%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 2 名,即同华高新、陈灏元;同华高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2219.96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9915%;

陈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发行人 2130.53 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 9.589%(陈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公司 9.2823%的股份,通过同华高新合伙人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3067%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孙国奉 董事长、总经理

2 韩良 董事、副总经理

3 张一衡 董事

4 孙秀娟 职工董事

5 李明发 独立董事

6 谭青 独立董事

7 张金 独立董事

8 孙仁豪 副总经理

9 杨成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 孟江峰 副总经理

4-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4.上述 1、2、3 项所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高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和其他非法人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持有 27.01%合伙

1 三联合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股

2 重庆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无实际运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股

3 华蓥市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注释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持股4 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100%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弟弟杨建

5 重庆大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执行董事

6 北京玖晖科技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持股 5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总经理、

7 丹巴赫(北京)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 2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经理、执

8 安德莱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

9 安德莱特(中国)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董事桐柏三义锻件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 19 日吊销,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的父亲李道义持股

10未注销) 95%、任执行董事董事孙秀娟之妹的配偶谭海峰任该个体工商户

11 庐江县乐桥镇清峰钢材经营部

的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的

12 郎溪县连强餐饮店

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的

13 郎溪县凌笪乡强子水果店

负责人

14 《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执行董事

15 北京富京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16 中锻智能装备设计院(青岛)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张金担任董事长的中锻智能装备设计

17 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院(青岛)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18 中国锻压协会 独立董事张金任书记、常务监事长兼专务

19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20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持股 100%、任执行董

21 包头市丰安利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22 北京市中天龙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配偶之妹赵瑗持股 100%

4-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的配偶王明红任负责

23 稀土开发区名宏烟酒副食商行

人的个体工商户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4 上海同昭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5 上海同科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6 上海同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 71.17%,其

27 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间

28 鄂尔多斯市天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接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持

29 三和安博尔新能源(河北)有限公司

股 50%公司,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0 同华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1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2 上海同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3 宁波摩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4 山东成诚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任董事长,

35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其母亲翟立任董事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6 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其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合计持股 100%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7 北京天常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北京中企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月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持

38

16 日吊销未注销) 股 61%上海大华投资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18 日吊销未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9

注销) 董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40 Bio Solutions Group Limited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1 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股

42 深圳市纵横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43 上海普力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亲翟立合计持股 100%福州立元广告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10 日吊销未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股

44

注销) 95%、任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5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6 上海易毕恩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7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8 山东同华创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9 亳州瑞科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事

4-1-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50 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执

51 上海迪而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2 滁州博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99%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3 深圳市无限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70%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4 滁州纳盾碳材料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50%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5 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亲翟立控制的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6 超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7 上海国科同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8 苏州工业园区南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9 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亲翟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间接

60 淄博中轩热电有限公司

控制的公司淄博中轩商务拓展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 13 日吊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61销未注销)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深圳东方之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998 年 11 月吊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间

62销未注销) 接控制的公司北海中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26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担

63日吊销未注销) 任副总经理

注释 1:2020 年 4 月,张银宽受让谢荣雨、张旦合计持有的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100%股权,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发行人控制及合营的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芜湖亿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芜湖顺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3 鑫联精工 公司全资子公司

4 三连零部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芜湖万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6 湖州三连 公司全资子公司

7 芜湖兆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8 新加坡三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9 联盛芯能 公司参股子公司

4-1-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7.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的妹夫张松满曾担任该

1 黄山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注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 温州三联锻造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并持有股权,已于 2021 年 7 月注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曾直接持股 25%,于

3 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退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哥哥杨建担任该

4 重庆云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已于 2025 年 3 月注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杨成配偶之弟张小伟曾任负责

5 蒙城县立仓镇张小伟饭店

人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4 年 3 月卸任

6 李晔 曾担任公司董事,于 2024 年 10 月辞任

7 王芳琴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5 年 5 月辞任

8 田金龙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9 班文成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之妹田文峰持股 100%的公

10 上海骎岚自动化科技中心

司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的姐姐李进持股 100%,担

11 深圳市芯泽晟逸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有 25%合

12 深圳市亿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股 100%,

13 全盈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任副总经理;

14 深圳市亿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田金龙配偶的姐姐李进任财务总监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持股 88%、任总

15 易胜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兼执行董事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

16 江苏船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9%、任执行董事南京草堂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 3月 8日吊销,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

17未注销) 60%、任执行董事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百步水果便利店(2018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兄班文忠任负责人的个

18年 6 月 27 日吊销,未注销) 体工商户

19 矽杰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 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 2023 年 11 月辞任

20 安徽赛腾微电子有限公司 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 2024 年 4 月辞任

21 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2 苏州思坦维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3 安徽天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4 年 6 月辞

24 安徽天斯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

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2 年 1 月辞

25 安徽新永拓新材料有限公司

任

独立董事张金曾任该公司董事长,后于 2023 年 5 月

26 中锻科技研发中心(青岛)有限公司

注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 60%、曾任理事长,

27 察哈尔右翼中旗丰安利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后于 2025 年 2 月注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 50%、曾任执行董事

28 包头市百诺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兼总经理,后于 2023 年 8 月注销

4-1-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谭青之妹谭桦曾持股 70%、后于 2025 年 7

29 杭州大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月退出;谭青之女胡伊婷曾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30%,

后于 2025 年 1 月辞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母亲翟立曾任副董事

30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长、原董事潘利平曾任副董事长,于 2021 年 3 月辞

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持股 99%、任执行董

31 上海同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32 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辞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

33 包头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同华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2 年 1 月转让

34 上海帅驰实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股东陈灏元曾间接持股 99%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35 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曾间接控制的安徽同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曾担任董

36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事,于 2021 年 9 月辞任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37 合肥俊铁光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制的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

38 安庆艾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同华曾间接控制的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曾任执行董

39 上海超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事,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淄博迪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0 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伙)企业,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曾任执行事

41 芜湖同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的企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曾任董事,

42 Comway Capital Limited

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注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43 北京爱生谊联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注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任该公司的执行事务

44 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曾持 92%合伙份额,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注

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曾控制的企

45 华蓥市荣华锻压机械厂(普通合伙)业,该企业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

46 上海维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的企业,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注销监事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曾持股 100%、曾任总经理兼

47 易胜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该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8 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母亲

49 上海森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翟立曾合计持股 100%、其母亲翟立曾任执行董事,

于 2025 年 3 月注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通过控制的上海森今企

50 上海智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 100%,任执行董事

51 上海惜念科技有限公司

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

52 上海同华动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的企业,于 2023 年 6 月注销

53 芜湖棠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4-1-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长兼总经理,于 2025 年 5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

54 上海鹰觉科技有限公司事,于 2023 年 12 月辞任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

55 北京正和协同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事,2024 年 5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曾任董事。

56 上海伯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注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

57 芜湖艾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同华曾持股 65%的公司,2024 年 11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

58 桐城市艾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新同华曾间接持股 65%的公司,2023 年 4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

59 马鞍山市视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同华曾间接持股 65%的公司,2024 年 11 月退出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

60 北京京师天融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立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3 年 8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

61 芜湖同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2023 年 12 月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交易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劳务及关联担保等,具体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已根据交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策制度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审批权限、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的特别职

权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具体程序。

经核查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四)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

仁豪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其他有关申请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已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避免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查阅厂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

同、承租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备案文件;3.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颁发的专利

4-1-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证书等资料;4.登录专利局网站查询及向专利局申请查册;5.查阅国家商标局核发的

商标注册证及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6.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证书;7.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8.查阅主要固定资产和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

发票等;9.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10.查阅

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 2025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1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权属状态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注册商标、主要经营设备、对外投资等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购买、投资、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该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重要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

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重大合同;3.查

阅重要客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4.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5.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一) 合同之债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销售

合同、借款合同、在建工程合同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已经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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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或协议均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名义签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或协议均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528.05 万元,其他应付款为 22.93 万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工商

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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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和减资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曾发生过合并、分立和减资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进行过 4 次增资扩股,历次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历次增资扩股的简

要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增资金额(万元) 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万元)

1 2019 年 12 月 348 8498

2 2023 年 6 月 2838 11336

3 2024 年 10 月 4534.4 15870.4

4 2025 年 9 月 6348.16 22218.5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形。

(四)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自报告期

4-1-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初至今,不存在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的报告期内历次董事

会、股东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

次公司章程及相应章程修正案;3.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阅发行人披露的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现行章程系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有关上市

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章程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2.查

阅发行人历次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3.查阅发行人

报告期内适用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其他内控制度;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

内适用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审计部、财务部、管理部、采购部、计划物流部、技术研发中心、工模部、生产部、设备保全部、销售部、质保部、证券

4-1-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投资部等职能部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对于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议事与表决、会议记录、对

董事会的授权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董事会组织机构、董事会议案、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执行、议事规则的修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监事会组织机构、监事会议案、监

事会会议的召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监事会会议记录、

决议执行、议事规则的修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20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因选举独立董事相应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内容。

2022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上市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草案)》。该等上市草案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规定,在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基础上修订而成,该等上市草案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上市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草案)》。

4-1-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2023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就独立董事新规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公司法》修订事项相应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事项相应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关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此外,发行人还制定并实施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办法》等重要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

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自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关职能至报告期末,审计委员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四) 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能够保证发行人规范运作。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证、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网、

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相关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文件;5.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二) 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近三年发行人董事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近三年,发行人监事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取消监事会主要系根据《公司法》的修订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发行人的监事未发生重大变化。近三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因此,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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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调查表、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及其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2.查阅容诚会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3.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4.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所获财

政补助文件及收款银行水单;6.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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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合法的纳税主体,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收违法行为而导致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所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

惠、财政补贴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排污许可证》等资

质证书;2.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现场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4.查阅

发行人及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等

环保资料;5.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6.登录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查询;7.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8.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

保验收文件以及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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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及其子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在百度、搜狗搜索引擎

等网站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资料;2.查阅了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查阅了各项目实施主体投

资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4.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5.查阅了发

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变动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及督导出具的核查意见等公告文件;6.查阅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7.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政策性文件;8.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扣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扣减前本次募集

项目总投资 前次超募资金拟 调减金额注释 2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拟投资额(万元) 投资额注释(1 万元) (万元) (万元)(万元)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1 45857.16 -- 36000 4000 32000

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

2 35733.87 4943.63 17000 -- 17000

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

3 11259.78 -- 8000 -- 8000

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

4 哥生产基地项目 10903.17 -- 9000 5000 4000

(一期)

5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 9000 5000 4000

合计 112753.98 4943.63 79000 14000 65000注释 1:2025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16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可于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

4-1-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起可以使用超募资金 7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已使用其中的 4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剩余尚未使用超募资金 2200 万元。2025 年 8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在建项目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尚未使用的 2200 万元与剩余 2743.63 万元超募资

金共计 4943.63 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及利息、现金管理收益一并全部用于汽车

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的建设投入。

注释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调减金额系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中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预计未来剩余募投项目可能结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

金总额 30%部分并向上取整得出。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包括前次超募资金拟投资额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人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环评批复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代码 环评批复

1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 2509-340203-04-01-350497 芜环行审(承)[2026]40 号

2 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2402-340222-04-01-790549 繁环审[2026]6 号

3 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 2509-340203-04-01-596851 芜环行审(承)[2026]38 号

1.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500282 号

4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2.皖发改外资备[2025]253 号 遵照境外法规办理

3.皖发改外资函[2026]119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授权并办理了项目备案手续,除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后续遵照境外法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外,发行人本次所募集资金的其他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获得了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该投资项目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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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如下:

所有 房屋建筑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坐落 土地面积 用途 使用权限

权人 面积

皖(2024)芜湖

新能源汽车零部 三联 芜湖市弋江区高新 2024.12.13-

1 市不动产权地 24546.37m2 -- 工业

件精密加工项目 锻造 区南区(白马街道) 2074.12.12

1722747 号

皖(2025)繁昌繁昌经济开发区(1区不动产权第 13923.81m2号厂房)

0185192 号

皖(2025)繁昌繁昌经济开发区(2区不动产权第 20410.05m2号厂房)

汽车轻量化锻件 0185190 号 芜湖 2024.5.9-

2 83254m2 工业

生产(一期)项目 皖(2025)繁昌 兆联 2074.5.8繁昌经济开发区(3区不动产权第 13923.81m2号厂房)

0185191 号

皖(2025)繁昌 繁昌经济开发区区不动产权第 (配电房、消防泵 1034.52

0185193 号 房)

皖(2024)芜湖

精密锻造零部件 三联 芜湖市弋江区高新 2024.12.13-

3 市不动产权地 24546.37m2 -- 工业

研发项目 锻造 区南区(白马街道) 2074.12.12

1722747 号

汽车精密锻件摩

4 洛哥生产基地项 -- -- -- -- -- -- --

目(一期)注释 1

注释 1: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公司完成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取得了安徽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500282 号以及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编号:皖发改外资备[2025]253 号、皖发改外资函[2026]119 号。目前土地暂未取得,经与摩洛哥政府接洽土地及建设等相关政策,后续相关程序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除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尚未取得本次募投用地外,发行人已取得其余募投用地,经发行人与摩洛哥政府接洽土地及建设等相关政策,后续相关程序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芜湖兆联负责具体实施,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4-1-4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对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改变。容诚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载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7 号》编制,公允反映了三联锻造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等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境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所禁止的境外投资产业,亦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规定的敏感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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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2.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秉承“规模化、高端化”的发展目标及“高新化、精细化、尖端化、专业化”的市场定位,继续坚持质量领先和自主研发的发展战略,以锻造类汽车零配件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业务,以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为公司发展的推动力,以创新的经营体系、严谨的质量管理、诚信的服务宗旨,打造汽车零部件国际品牌,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相关案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裁定书、判决书等;2.查阅发行人和子公司出

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4.查阅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

款缴纳收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查阅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查询网站所获得的检索结果等。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4-1-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受到 1 起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3 月 7 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芜)应急现记[2024]监二-4 号《现场检查记录》,发现芜湖万联以下问题:1、机器人操作区域防护栏安全门缺少联锁装置;2、酸洗岗位缺少喷淋洗眼设施;3、打磨

台湿式除尘器系统缺少水量、水压监测,未设置报警装置;4、锻压作业为双人交叉作业,锻压机压铸时无安全防护设施;5、铝件打磨台周边使用非防爆电气。

2024 年 4 月 10 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出具(芜)应急

告[2024]监二-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芜湖万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芜湖万联作出人民币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 年 4 月 16 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出具(芜)应急

复查[2024]监二-3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情况为上述(芜)应急现记[2024]监二-4 号《现场检查记录》记录问题均已完成整改,并于当日对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出具(芜)应急罚[2024]监二-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芜湖万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芜湖万联作出人民币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已向芜湖市应急管理局缴纳完毕罚款。除缴纳完毕罚款外,芜湖万联立即按照规定整改到位,并避免再次发生违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4-1-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号》,有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等情形之一旦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全部四档裁量标准中

属于第一档,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芜)应急罚[2024]监二-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均无从重或从轻情节,行政执法机关仅建议一般处罚未认定前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较小。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任何政府部门或

有权机关、司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张一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3 年 12 月 19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张一衡先生因母亲孙娟丽

女士短线交易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构成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一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9 号)。发

4-1-4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行人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一衡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操作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向发行人上交收益情况。

张一衡先生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其母亲孙娟丽女士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孙娟丽女士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孙娟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张一衡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张一衡先生及其母亲孙娟丽女士确认,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发行人公司董事会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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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前述行为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孙国奉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综上,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

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

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4-1-5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4-1-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罗元清

承办律师:

林培伟

承办律师:

凌 凤

年 月 日

4-1-5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7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3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36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7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联锻造/发行人 指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三联有限 指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公司 指司”)以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视文意而定同华高新 指 安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高新同华 指

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前身

三联合伙 指 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三连零部件 指 温州三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鑫联精工 指 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芜湖万联 指公司

芜湖顺联 指 芜湖顺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亿联 指 芜湖亿联旋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湖州三连 指 湖州三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兆联汽车轻量化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芜湖兆联 指司三联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SANLIAN TECHNOLOGY三联新加坡 指 SINGAPORE PTE.LTD.),系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联盛芯能 指 安徽联盛芯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件分公司,指

件分公司 系发行人分公司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分公司(Wuhu Sanlian欧洲分公司 指 Forging Co. Ltd. European Branch),系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由华普天健会计师容诚会所 指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经主管部门批准更名而来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本所律师 指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签字律师

A 股 指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 指 股东大会、股东会

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即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指

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可转债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之《公司章程》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604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审计报告》 指 [2025]230Z1666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 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芜湖三联锻指告》 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230Z0599 号”《关于芜湖三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指 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情况鉴证报告》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信用评级报告》 指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指稿)》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律师工作报告 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律意见 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补充法律意见 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或境内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第 06F20260085-00007 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该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

4-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合法有效;经查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等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3 年、2024 年、

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10976.48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716.53 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含 65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本次发行规模、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

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未经核准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亦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下文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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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故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716.53 万元。参照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按合并报表口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1.76%、32.74%和 39.6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677.25 万元、-10812.98 万元和 4466.87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6500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调整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和 10976.4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188.63 万元、13963.02 万元和 10595.6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41%、

9.64%和 6.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0.18%、9.20%

和 6.7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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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不低于百分之六。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

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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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5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0040 号)、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

处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之“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65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

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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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均已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除汽车

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后续遵照境外法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其他所有项目均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说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亦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6.本次发行方案的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决议公告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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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见,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会议召开通知及决议公告文件,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议案的通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审议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7.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本次发行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转股期限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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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和“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中所披露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法、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2、赎回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赎回条款

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3、回售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与国投证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聘请国投证券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相关受托权限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说明国投证券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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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已在“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7、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中披露主要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 之“22、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中披露主要条款中披露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公开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之“6-3 承诺事项”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第二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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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发

起人签订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的设立过

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该等事项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发行人股改净资产调整后仍高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各股东的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三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共有以下 5 名,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 国籍/注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 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数 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比序号

名/名称 册地 信用代码 量(万股) 例(%)

1 孙国奉 中国 330325196804****** 2287 28.06

2 孙国敏 中国 330325197602****** 2275 27.91

3 张一衡 中国 330381199208****** 2275 27.91

4 高新同华 中国 91340202335620287Y 1150 14.11

5 孙仁豪 中国 330381199406****** 163 2.00

合计 8150 100.00经核查,以上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8150 万元。各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截至 2018年 7 月 31 日三联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按照三联有限折股方案,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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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合股份总数 81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确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各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在三联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同。

根据各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企业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发起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股本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

资依法经过验资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和《发行人 2025 年年度报告》,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其股份受限情况如下:如下表所示: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例 股份 数量数量(股)

状态 (股)

孙国奉 境内自然人 44825200 20.17% 44825200 不适用 0

张一衡 境内自然人 44590000 20.07% 44590000 不适用 0

孙国敏 境内自然人 44590000 20.07% 44590000 不适用 0

同华高新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480140 9.67% 0 不适用 0

三联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6820800 3.07% 6820800 不适用 0

孙仁豪 境内自然人 3194800 1.44% 3194800 不适用 0

应必军 境内自然人 773548 0.35% 0 不适用 0

董业伦 境内自然人 436600 0.20% 0 不适用 0

MORGAN STANLEY & CO.境外法人 291437 0.13% 0 不适用 0

INTERNATIONAL PLC.郑亚光 境内自然人 282084 0.13% 0 不适用 0

(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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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孙国奉持有发行人股份 448252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17%;张一衡持有发行人股票 4459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孙国敏持有发行人股票 4459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同华

高新持有发行人股 2148014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67%。

除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同华高新外,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张一衡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国敏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仁豪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四人

系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1.75%的股份。因此,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孙国奉与孙仁豪系父子关系,孙国奉与孙国敏系兄弟关系,孙国奉、孙国敏与张一衡系舅甥关系。同时,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为巩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各方拟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维护四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协议中明确:“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四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若各方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决策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均按照孙国奉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决策。”该协议对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直接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国敏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张一衡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仁豪直接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国奉担任三联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三联合伙所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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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股份的表决权。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实际控制公司 64.82%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有争议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出现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资质许可,且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23564.75 万元、156232.18 万元和

164181.79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15368.48 万元、144738.62 万元和

152764.6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3.37%、92.64%和 93.0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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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

资质和许可证书、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发行人的业务合同、银行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确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人员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61.75%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 2 名,即同华高新、陈灏元;同华高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2148.01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67%;

陈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发行人 2061.98 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 9.28%(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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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公司 8.98%的股份,通过同华高新合伙人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30%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孙国奉 董事长、总经理

2 韩良 董事、副总经理

3 张一衡 董事

4 孙秀娟 职工董事

5 李明发 独立董事

6 谭青 独立董事

7 张金 独立董事

8 孙仁豪 副总经理

9 杨成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 孟江峰 副总经理

4.上述 1、2、3 项所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高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和其他非法人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持有 27.01%合伙

1 三联合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股

2 重庆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无实际运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股

3 华蓥市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注释

4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持股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100%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弟弟杨建

5 重庆大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执行董事

6 北京玖晖科技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持股 5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总经理、

7 丹巴赫(北京)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 2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经理、执

8 安德莱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

4-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9 安德莱特(中国)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董事桐柏三义锻件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 19 日吊销,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的父亲李道义持股

10未注销) 95%、任执行董事董事孙秀娟之妹的配偶谭海峰任该个体工商户

11 庐江县乐桥镇清峰钢材经营部

的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的

12 郎溪县连强餐饮店

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的

13 郎溪县凌笪乡强子水果店

负责人

14 《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执行董事

15 北京富京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16 中锻智能装备设计院(青岛)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张金担任董事长的中锻智能装备设计

17 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院(青岛)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18 中国锻压协会 独立董事张金任书记、常务监事长兼专务

19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20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持股 100%、任执行董

21 包头市丰安利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22 北京市中天龙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配偶之妹赵瑗持股 100%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的配偶王明红任负责

23 稀土开发区名宏烟酒副食商行

人的个体工商户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4 上海同昭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5 上海同科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行

26 上海同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 71.17%,其

27 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间

28 鄂尔多斯市天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接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持

29 三和安博尔新能源(河北)有限公司

股 50%公司,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0 同华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1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2 上海同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3 宁波摩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4 山东成诚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任董事长,

35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其母亲翟立任董事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6 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其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合计持股 100%

37 北京天常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4-1-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经理北京中企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月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持

38

16 日吊销未注销) 股 61%上海大华投资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18 日吊销未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39

注销) 董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

40 Bio Solutions Group Limited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1 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股

42 深圳市纵横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43 上海普力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亲翟立合计持股 100%福州立元广告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10 日吊销未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股

44

注销) 95%、任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5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6 上海易毕恩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7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8 山东同华创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49 亳州瑞科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

50 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执

51 上海迪而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2 滁州博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99%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3 深圳市无限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70%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

54 滁州纳盾碳材料有限公司

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50%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5 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亲翟立控制的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6 超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7 上海国科同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8 苏州工业园区南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59 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亲翟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间接

60 淄博中轩热电有限公司

控制的公司淄博中轩商务拓展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 13 日吊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

61销未注销) 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深圳东方之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998 年 11 月吊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间

62销未注销) 接控制的公司63 北海中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26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担

4-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日吊销未注销) 任副总经理

注释 1:2020 年 4 月,张银宽受让谢荣雨、张旦合计持有的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100%股权,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发行人控制及合营的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芜湖亿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芜湖顺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3 鑫联精工 公司全资子公司

4 三连零部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芜湖万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6 湖州三连 公司全资子公司

7 芜湖兆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8 新加坡三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9 联盛芯能 公司参股子公司

8.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哥哥杨建担任该

1 重庆云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已于 2025 年 3 月注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杨成配偶之弟张小伟曾任负责

2 蒙城县立仓镇张小伟饭店

人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4 年 3 月卸任

3 李晔 曾担任公司董事,于 2024 年 10 月辞任

4 王芳琴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5 年 5 月辞任

5 田金龙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6 班文成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7 上海骎岚自动化科技中心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之妹田文峰持股100%的公司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的姐姐李进持股 100%,担任

8 深圳市芯泽晟逸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有 25%合伙

9 深圳市亿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股 100%,任

10 全盈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任副总经理;

11 深圳市亿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田金龙配偶的姐姐李进任财务总监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持股 88%、任总

12 易胜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兼执行董事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49%、

13 江苏船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4-1-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南京草堂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 3月 8日吊销,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60%、

14未注销) 任执行董事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百步水果便利店(2018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兄班文忠任负责人的个体

15年 6 月 27 日吊销,未注销) 工商户

16 矽杰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 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 2023 年 11 月辞任

17 安徽赛腾微电子有限公司 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 2024 年 4 月辞任

18 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19 苏州思坦维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0 安徽天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1 安徽天斯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4 年 6 月辞任

22 安徽新永拓新材料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2 年 1 月辞任

独立董事张金曾任该公司董事长,后于 2023 年 5 月注

23 中锻科技研发中心(青岛)有限公司

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 60%、曾任理事长,

24 察哈尔右翼中旗丰安利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后于 2025 年 2 月注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 50%、曾任执行董事

25 包头市百诺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兼总经理,后于 2023 年 8 月注销独立董事谭青之妹谭桦曾持股 70%、后于 2025 年 7 月

26 杭州大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退出;谭青之女胡伊婷曾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30%,后

于 2025 年 1 月辞任

27 上海同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持股 99%、任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28 包头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同华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2 年 1 月转让

29 上海帅驰实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股东陈灏元曾间接持股 99%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曾

30 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控制的安徽同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任该公司的执行事务合

31 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伙人、曾持 92%合伙份额,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注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曾控制的企

32 华蓥市荣华锻压机械厂(普通合伙)业,该企业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

33 上海维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注销监事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曾持股 100%、曾任总经理兼执

34 易胜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行董事,该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35 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母亲翟

36 上海森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立曾合计持股 100%、其母亲翟立曾任执行董事,于

2025 年 3 月注销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通过控制的上海森今企业

37 上海智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 100%,任执行董事

38 上海惜念科技有限公司

的公司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

39 上海同华动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于 2023 年 6 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长

40 芜湖棠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于 2025 年 5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41 上海鹰觉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辞任

4-1-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事,

42 北京正和协同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注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曾任董事。于

43 上海伯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注销

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44 芜湖艾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同华曾持股 65%的公司,2024 年 11 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45 桐城市艾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同华曾间接持股 65%的公司,2023 年 4 月注销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高新

46 马鞍山市视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同华曾间接持股 65%的公司,2024 年 11 月退出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47 北京京师天融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3 年 8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翟立

48 芜湖同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2023 年 12 月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公司向关联方购买

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联盛芯能 外协加工费 528.77

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辅材采购 0.51

合计 529.28

2025 年末,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5.12.31

应付账款 联盛芯能 217.67

应付账款 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0.04

预付款项 联盛芯能 13.27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4-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项目 2025 年度

薪酬合计 768.18

3.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近亲属员

605.95

工薪酬总额

公司关联管理人员近亲属员工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长孙国奉的父亲孙叶芬、配偶张

爱连及其哥哥张国眉、弟弟孙国敏及配偶杨莉;公司董事张一衡的父亲张松满、母亲

孙娟丽、配偶黄晨迪;公司董事孙秀娟的配偶李联刚;公司副总经理孙仁豪的配偶徐

瑾溢、表兄张孙杰及其配偶施明静;公司副总经理孟江峰配偶的妹妹的配偶韩鹏等。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书面承诺依然有效。

(六)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依然有效。

4-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结果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土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面 使用权终止

序号 权利人 位置 不动产权证号 用途 他项权利面积(㎡) 积(㎡) 日期

芜湖市弋江区高新 皖(2025)芜湖

1 三联锻造 区南区新阳路 2 号 市不动产权第 工业 14638.28 8223.6 2074.12.12 无

4#厂房 1864513 号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承租 租赁面积 是否办理租

序号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租赁期限 租金方 (㎡) 赁备案凭证弋江区高新芜房地权证弋江

芜湖环球滤清 三联 技术开发区 2025.11.1- 21000 元/

1 宿舍 字第 套注释2015814649 7 1 是

器有限公司 锻造 西山路 2026.4.30 半年号

芜湖市弋江宜 政府公共租赁住

注释 2 三联 弋江区浅湾 2025.1.1- 4263196.2 居投资有限公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2531.88 否锻造 小区 51 套 2025.12.31 17 元/年

司 证书弋江区高新区白领公寓

二期 we+青

安徽中梦维家 年人才社区 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注释 2025.10.10- 95418.6

3 投资管理有限 25-1-903、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5 套

1 否

锻造 2026.10.9 元/年

公司 16-1-1304、 证书

16-3-604、

16-3-1204、

22-1-604

弋江区高新

安徽中梦维家 区白领公寓 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2025.10.19- 271854.7

4 投资管理有限 二期 we+青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套注释16 1 否

锻造 2026.10.18 2 元/年

公司 年人才社区 证书

16 套

4-1-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承租 租赁面积 是否办理租

序号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租赁期限 租金方 (㎡) 赁备案凭证弋江区高新区白领公寓

二期 we+青

安徽中梦维家 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年人才社区 注释 1 2025.11.1- 70579.65 投资管理有限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4 套 否锻造

公司 16-2-103 、

2026.10.31 元/年

证书

21-1-102 、

22-2-103 、

17-1-1004

弋江区高新

安徽中梦维家 区白领公寓 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注释 1 2025.12.6- 19606.926 投资管理有限 二期 we+青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1 套 否锻造 2026.12.5 元/年

公司 年人才社区 证书

17-1-904

芜湖市弋江

芜湖浙辰公寓 区支经八路 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2025.11.1- 16800 元/

7 物业管理有限 与支经七路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否

锻造 2026.10.31 年

公司 交叉路口往 证书

南约 60 米 注释

10 套 1

芜湖市弋江

芜湖浙辰公寓 区支经八路 政府公共租赁住

三联 2025.12.10- 68400 元/

8 物业管理有限 与支经七路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否

锻造 2026.12.9 年

公司 交叉路口往 证书

南约 60 米

芜湖市弋江宜 政府公共租赁住

注释 3 芜湖 弋江区金石 注释 1 2025.8.15- 35756.19 居投资有限公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8 套 否万联 新城小区 2026.12.31 元/年

司 证书

歙县经济开发 安徽省歙县 政府公共租赁住

注释 4 鑫联 2025.1.1- 39567.610 区投资开发集 开发区新城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758 否精工 2025.12.31 元/年

团有限公司 花苑 证书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安徽繁昌新元 芜湖 市繁昌经济 2025.11.24- 12000 元/

11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5 套注释 1 否

建设有限公司 兆联 开发区人才 2026.11.23 年证书公寓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安徽繁昌新元 芜湖 市繁昌经济 注释 2025.10.21- 28800 元/

12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12 套 1 否

建设有限公司 兆联 开发区人才 2026.10.20 年证书公寓

芜湖江城人力 政府公共租赁住

芜湖 安徽省芜湖 2025.12.9- 7080 元/

13 资源服务产业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套注释2 1 否

兆联 市横山新城 2026.6.3 半年

园 证书

恒坐标(安徽) 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 芜湖 市繁昌经济 注释 1 2025.12.4- 10200 元/14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1 套 否公司繁昌分公 兆联 开发区人才 2026.12.3 年证书

司 公寓

恒坐标(安徽) 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 芜湖 市繁昌经济 2025.12.27- 10200 元/

15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注释1 套 1 否

公司繁昌分公 兆联 开发区人才 2026.6.26 半年证书

司 公寓

恒坐标(安徽) 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 芜湖 市繁昌经济 2025.11.6- 14400 元/

16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注释1 套 1 否

公司繁昌分公 兆联 开发区人才 2026.11.5 年证书

司 公寓

4-1-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承租 租赁面积 是否办理租

序号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租赁期限 租金方 (㎡) 赁备案凭证

恒坐标(安徽) 安徽省芜湖政府公共租赁住

创业投资有限 芜湖 市繁昌经济 注释 1 2025.10.24- 16200 元/17 宿舍 房,未提供产权 3 套 否公司繁昌分公 兆联 开发区人才 2026.10.23 年证书

司 公寓

注释 1:该租赁房产为公司为员工租赁的职工宿舍,公司按套承租没有精确的使用面积;

注释 2:2026 年 1 月 9 日,三联锻造与芜湖市弋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约定三联锻造向其租赁弋江区浅湾小区 51 套,租赁期限为 2026.1.1-2026.12.31,租金为 243060.48 元/年;

注释 3:2025 年 12 月 12 日,芜湖万联与芜湖市弋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约定芜湖万联向其租赁弋江区金石新城小区 8 套,租赁期限为 2026.1.1-2026.12.31,租金为 35756.10 元/年;

注释 4:2025 年 12 月 12 日,鑫联精工与歙县新徽现代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约定鑫联精工向其租赁新城花苑小区 6 套,租赁期限为 2026.1.1-2026.12.31,租金为 21402 元/年;

上述新租赁房产该等房屋系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方系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委托运营单位,其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鉴于上述保障性住房系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房产及处置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租方未提供保障房的房产证不会影响公司对该房产的使用,公司亦不会因承租该等物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等租赁房屋非发行人主

要生产设施,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及子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寻找新的租赁房屋,因此该等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产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部分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本身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可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对于部分租赁房产无法提供产权证书的情形,如果因为出租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出租房屋产生产权纠纷而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使用该等租赁场所,公司将立即搬移至权属证书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继续经营业务,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所承租的房屋未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4-1-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遭受处罚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性房产的成本费用、相关搬迁的费用、因搬迁而暂停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以本人资金予以全额补偿,使三联锻造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变更 2 项境内发明专利,新增 2 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 状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芜湖兆联 一种空心轴成型 2019.12.19- 专利权

1 注释 1 发明专利 ZL201911319444.0 受让取得 无 用打磨装置 2039.12.18 维持

异形细长轴类立

芜湖兆联 2021.12.30- 专利权

2 注释 2 发明专利 ZL202111639959.6 加中心孔铣面工 受让取得 无 2041.12.29 维持

装

一种抛丸机的防 2024.12.3- 专利权

3 三联锻造 实用新型 ZL202422971042.1 原始取得 无

脱落检修门 2034.12.2 维持

一种锻铝合金流 2024.12.9- 专利权

4 芜湖万联 实用新型 ZL202423028566.3 原始取得 无

道板的锻造模具 2034.12.8 维持

注释 1:上表中第 1 项专利权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由三联锻造无偿转让至芜湖兆联;

注释 2:上表中第 2 项专利权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由三联锻造无偿转让至芜湖兆联;

(三)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68088.53 万元;运输工具的账面价值为 866.76 万元,办公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897.47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为购买或融资租赁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

(四)主要财产的权属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购买、投资、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该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4-1-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重要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长期股权投资均未发生变化,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或任何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销售合同(框架合同下全年累计交易金额(含税)3000 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类型 销售内容

合同有效期一年,以具体订单为 以具体订单为

1 客户十七 2025.1.1 到期双方无异议, 框架协议

准 准延长一年

2.采购合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采购合同(框架合同下全年累计交易金额(含税)3000 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类型 采购内容

2018.11.27-2023.11.26

1 供应商六 2018.12.1 以采购单为准 框架协议 特种钢材

届满自动延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未发生相关纠纷,新增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4-1-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366.70 万元,其他应付款为 171.71 万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对外投资的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调整。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机构和对应议事规则未进行调整。

(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未发生变化,其内容根据

4-1-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会议文件,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5 万元及以上)如下:

公司

年度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机关 政府依据性文件 金额(元)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自主创新系列政策兑现工

1 贷款融资补助 67000理局 作》的通知(芜创新办[2024]2 号)芜湖市人才发展集 关于印发《芜湖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

2 高层次人才补贴 97945三联 团有限公司 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4]110 号)2025 年 锻造 “研发双 50 强企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 《关于公布 2024 年度芜湖市“研发双 50 强企

3 300000

10-12 月 业”奖励 理局 业”排名工作的通知》(芜科办[2024]38 号)芜湖高新区数字化 芜湖市弋江区工业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字化转型项目奖

4 875000转型企业奖励 和信息化局 补资金申报通知》

鑫联 歙县人才综合服务 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1 稳岗补贴 61427.14

精工 中心 (皖人社秘[2024]136 号)

4-1-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公司

年度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机关 政府依据性文件 金额(元)名称2025 年度市科技政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 《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歙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

2 110000策资金 信息化局 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歙县支持工业企业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 《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

3 120000补贴 信息化局 效益倍增若干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湖州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

1 稳岗补贴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66286.38

三连 社会保障局(人社部发[2025]18 号)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继续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变动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评批复 竣工环保验收自主验收已编制验收报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 《审批意见》 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1 三联锻造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芜环评审[2021]116 号) 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自主验收已编制验收报告《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审批意见》 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2 芜湖万联 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环(芜环评审[2021]103 号) 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信息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未发生变化,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继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对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改变。容诚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载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4-1-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7 号》编制,公允反映了三联锻造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未发生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4-1-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孙国奉的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

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深

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4-1-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罗元清

承办律师:

林培伟

承办律师:

凌 凤

年 月 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第 06F20260085-00012 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 年 4 月,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律问题进行核查。为此,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

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四、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的前提、假设、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补充法律意见(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所 2025 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总数 617 人。

八、《补充法律意见(二)》由罗元清、林培伟、凌凤三位经办律师共同签署,

前述经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33 层,联系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四人于 2018年 7月 12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系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1.75%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7958.50 万元、115368.48 万元、144738.62 万元和 111564.89 万元,境外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 30%,公司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墨西哥、斯洛伐克及加拿大;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76%、22.33%、21.22%和 19.58%,境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31%、20.25%、19.93%和 16.59%;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分别为 10404.51 万元、10677.25 万元、-10812.98 万元和 1881.63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 9490.08 万元、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和 9147.74 万元。

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466.87 万元,净利润为 10976.4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 44746.88 万元、50575.53 万元、

73815.07 万元和 94411.23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1.99%、58.94%、

60.72%和 62.98%。

请发行人:(1)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可能

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等,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2025 年度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3)量化分析公司 2024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2025 年度由负转正以及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

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相关规定。(4)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产品定价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公司毛利率变化情况等,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成本传导能力、公司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

性。(5)按国家或地区列示公司外销金额及占比;结合公司外销收入主要客户具体情

况及合作时间、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的可持续性;

结合公司境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结合国际贸易形势及关税政策变化、汇率波动等,说明相关因素

4-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公司应对相关风险的有效措施。(6)结合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产量、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固定

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未来是否存在大额减值风险。(7)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末对外股

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4)(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2)(3)(4)(5)(6)(7)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可能涉及公司控

制权变更等,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及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了解报告期末公司主要股东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

2.查阅公司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 2026 年 5 月 8 日签署

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了解《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及主要股东的一致行动安排。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可能涉及公司

控制权变更等,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

4-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个月时终止。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在深圳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原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此,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再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一致行动期限为自新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

新协议约定为巩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各方拟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维护四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新协议中明确:“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四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若各方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决策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均按照孙国奉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决策。”该协议对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直接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国敏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张一衡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仁豪直接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国奉任三联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三联合伙所持有的公司 3.07%股份的表决权。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实际控制公司 64.82%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已获续期,原一致行动安排继续有效、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制权稳定。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 6.72 亿元,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到位,用于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建设项目、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四个项目。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

4-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资金将投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汽车轻量化锻

件生产(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摩洛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项目一、项目二、研发项目的节能审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研发项目计划开发的产品包括滚柱丝杠、谐波减速器、关节模组、高温合金发动机叶

片和起落架等;摩洛哥项目的实施主体尚未成立,且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请发行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联系

及协同性,是否涉及新业务、新产品,发行人是否已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储备等,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结合以上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2)说明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关、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公司是否具备研发滚柱丝杠、谐波减速器等产品的技术、人员储备、订单储备,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较大的研发失败风险;在前次募投中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再次进行研发类项目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研发投入中拟资本化部分是否符合项目实

际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同类项目、同

行业公司可比项目的资本化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拟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原有自产、采购及外协情况、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前后公司各产品的产能变化情况、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

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竞争优势、公司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公司目前定点项目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价格波动

情况、年降政策、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纵向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

营情况横向对比、公司下游汽车行业变化及政策影响、国际贸易形势及关税政策变化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性和谨慎性。(5)结合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等说明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摩洛哥项目现有及潜在客户的供应商认证进展、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

4-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办理节能审查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7)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

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8)说明募投项目新建厂房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未来是否全部用于自用,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发行人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9)结合公司在手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重大资本支出、借款及偿还安排以及前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

情况等说明发行人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的影响与合理性,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债券本息。(10)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

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4)(5)(6)(7)(8)(9)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2)(4)(7)(9)(10)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6)(10)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等说明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摩洛哥项目现有及潜在客户的供

应商认证进展、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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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获取公司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通过公开资料检索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信息,

了解下游市场发展前景、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分析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

4.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客户认证、定点量产项目统计情况;

5.获取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并访谈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竞争优势、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销分地区客户数据、主要外销客户合同,访谈发行人

报告期各期主要境外客户,了解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

7.查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孙公司设立的资料文件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了解发行

人境外设立子公司、孙公司的情况;

8.通过公开资料搜索摩洛哥汽车市场发展情况,查阅发行人摩洛哥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获取发行人与现有海外客户的认证、合同或定点项目资料;

9.访谈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

及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合理性,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下游客户的认证情况以及发行人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结合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等说明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市场以境内为主,境内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 65%以上。公司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墨西哥、斯洛伐克及加拿大,出口前述国家的销售收入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 68.28%、74.08%、78.55%和 81.01%。从境外地

4-1-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域分布上看,公司来源于境外的销售收入与世界汽车产量区域分布一致,全球汽车生产基地主要集中于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

2.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

公司此前专注于境内生产及境外出口销售业务,未直接开展境外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已采取了以下举措推进海外生产项目的顺利实施:

(1)公司本次海外生产项目实施地点选择具备地缘优势的摩洛哥地区

经过多年行业深耕,公司已成功进入博世、采埃孚、THK 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产品外销主要出口至舍弗勒、采埃孚、麦格纳等国际零部件企业在欧洲或美洲的工厂。摩洛哥作为非洲与欧洲的重要贸易枢纽,已与欧盟、美国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本地生产的产品可直接出口至欧洲市场并享受关税减免政策。通过在摩洛哥设立生产基地,公司可有效规避原产地规则限制,降低因贸易摩擦导致的额外关税成本和供应链中断风险。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在摩洛哥建设生产基地,构建“国内制造中心+摩洛哥海外枢纽”的双引擎生产体系,依托摩洛哥的地缘优势,切入欧洲中高端市场,同时辐射非洲新兴市场。此外,摩洛哥政府对汽车零部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与投资补贴等,显著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公司选择具备地缘优势的摩洛哥地区作为此次海外生产项目实施地,能较好地实现项目顺利落地。

(2)公司本次海外生产项目为公司现有成熟技术,技术应用不存在障碍

摩洛哥项目是公司现有成熟产品:轮毂轴承类、球头拉杆类、轴类、其他类的扩产。本项目生产线均为国内已有生产线在摩洛哥的复刻,预计生产产品均为国内已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公司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可直接用于本募投项目。公司的技术储备能够有效支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要生产设备将由国内长期合作的优质供应商提供,设备性能与工艺适配性经过多年量产检验,可保障海外生产线快速投产与稳定运行。摩洛哥项目是公司现有产能在海外的扩充,旨在提升公司的整体生产能力及完善海外产能布局,公司产品的核心工艺、技术研发等工作仍主要依托国内研发团队。公司本次摩洛哥项目在技术应用方面不存在障碍。

(3)公司已为海外生产经营项目储备了专业团队

4-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公司在长期海外市场业务开拓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储备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的生产基地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生产基地建设和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管理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在项目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工艺组织、职工培训及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遵循严格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研发、生产制造管理体系,涵盖前期开发、生产管理、成本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基于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和积累的管理流程,公司能够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经营管理风险。尤其是在工厂建设及生产运营方面的丰富经验,使得公司能够将现有的技术、生产和营销优势完美结合,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强有力的运营保障。

3.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是公司首次海外投资的战略试水

公司作为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国内业务发展良好的趋势和客户对海外建厂的需求下,摩洛哥项目成为海外布局的关键第一步。该项目是公司首次境外直接投资,旨在通过小额投资模式积累海外运营经验,降低未来关税及贸易的风险。项目采用“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组合,其中自有资金 6903.17 万元,募集资金 4000.00 万元,通过自有资金进行铺垫和前期投入,保障了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避免了对募集资金的过度占用,降低了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

*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是为满足海外客户订单需求在海外建厂是绑定欧洲核心客户的必然选择。项目主要服务欧洲成熟客户(如采埃孚、舍弗勒、麦格纳),这些客户对供应链本地化有较高的需求趋势(运输时间由原先的从 45 天可缩至 3-4 天),因此,客户明确要求公司在欧洲周边建立产能。该项目是满足客户需求、巩固合作关系的必要举措。

*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可充分利用国内资源优势延伸海外产能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采用现有国内成熟生产线模式,主要复用国内自产的锻压机等设备,可在短期内建设完成并投产(预计 2027 年底具备生产能力),因此,首期

4-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投资额度较低。这种模式既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又能降低产能浪费,符合公司“精益化”管理策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墨西哥、斯洛伐克及加拿大;

公司此前专注于境内生产及境外出口销售业务,未直接开展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已采取了必要举措推进海外生产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具备原因及合理性。

(二)结合摩洛哥项目现有及潜在客户的供应商认证进展、在手订单等情况,说

明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1.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摩洛哥项目的主要产品为:轮毂轴承类、球头拉杆类、轴类、其他类,均应用于汽车精密锻件,下游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厂和零部件总成厂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成功进入博世、采埃孚、THK 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产品外销主要出口至舍弗勒、采埃孚、麦格纳等国际零部件企业在欧洲或美洲的工厂。摩洛哥作为非洲与欧洲的重要贸易枢纽,已与欧盟、美国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本地生产的产品可直接出口至欧洲市场并享受关税减免政策。由于公司摩洛哥项目尚未完成建设,暂无在手订单数据。

在汽车产业领域,摩洛哥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生态。摩洛哥作为非洲最大的汽车生产国,2023 年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超 140 亿美元,成为继磷酸盐及衍生物后的第二大出口产品;2024 年整车产量突破 61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 15%。当地聚集了 STLA、雷诺-日产联盟、宝马、奔驰、大众等全球车企,目前,摩洛哥境内共有 250余家与汽车产业相关的公司,相关从业人员达到 22 万人。

公司本次摩洛哥项目拟建设 732 万件的产能,本次海外投资额度较小,产能消化风险相对较低。

2.摩洛哥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1)公司将深入挖掘欧洲客户需求

4-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公司将依托摩洛哥海外生产基地的区位优势,以及公司长年积累的生产工艺优势、设计开发经验、成本管控优势等,深化与现有认证客户的海外合作,开拓其在摩洛哥生产基地的订单;同时,借助摩洛哥的地缘优势与贸易政策,切入欧洲中高端市场并辐射非洲新兴市场,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降低物流成本与供应链波动影响。

同时深化与国际核心客户的战略合作,提升全球配套能力与品牌影响力,拓展海外收入增长点。

(2)加大对欧洲市场客户产品的研发力度,精准匹配客户需求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力推动了公司产品研发和验证,缩短了客户从需求到使用的周期,保障了新产品的产业化落地以及后续产品持续迭代升级。通过本次海外建厂,公司将加大对欧洲客户的产品开发支持力度,实现更快速地响应当地客户的需求,通过参与海外客户的早期研发、技术交流等,提供材料选型、工艺优化方案,精准匹配欧洲客户对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3)优化海外客户服务体系,加强海外支持团队建设

为适配摩洛哥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布局,公司将以本土化响应+总部专业化支撑为核心,系统性优化海外客户服务体系与支持团队建设。一方面,公司将持续加强海外销售团队的建设,吸纳具有汽车零部件技术背景的人才。

另一方面,公司将搭建国内研发制造中心+海外制造中心联动平台,打通摩洛哥生产基地与国内研发、生产端的数据链路,实现产品质量追溯、技术问题远程诊断、备件快速调配,通过专业化、本土化、高效化的服务能力,强化客户粘性,提升企业海外市场竞争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摩洛哥项目拟建设产能占欧洲市场需求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已制定了相应措施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及新增产能的消化。

(三)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

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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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拟入驻摩洛哥的工业加速区,根据盈科摩洛哥咨询公司&WAFAE EL ABADI 律师出具的《关于在摩洛哥工业加速区建设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项目可行性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摩洛哥法律意见书”)及公司说明,本次摩洛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原因系摩洛哥当地园区入驻及企业注册存在明确的流程要求,需先向项目所在园区提交入园许可申请,经园区审核通过后,由园区出具合法有效的注册地址证明文件,方可依法办理摩洛哥当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公司目前处于入园申请文件编写阶段,因此暂未完成实施主体的企业注册流程。

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系因用地获取需以实施主体成立为前提,且需遵循摩洛哥当地土地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要求。目前,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土地购买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土地购买的核心意向及初步约定,并于 2026 年 4 月支付了土地定金,目前正处于入园申请文件编制阶段,待入园许可获批、实施主体成立后,方可推进正式购地及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因此暂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2.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摩洛哥法律意见书及公司说明,公司将结合摩洛哥当地政策要求、园区管理规定及项目推进计划,后续需依次履行以下程序,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步:入园申请及项目初审

投资方通常需向园区管理机构或相关投资促进机构提交项目介绍,说明投资主体、产品类别、投资规模、用地或厂房需求、建设周期、就业计划及出口安排。园区可据此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入园意见、地块或厂房预留、购地或租赁意向等前置安排。公司目前已启动入园申请文件编写工作,土地定金已经支付,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文件编制,确保满足入园申请及土地交易的前置要求。公司摩洛哥项目符合工业加速区的准入要求,入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第二步:设立或指定项目公司

在取得园区及相关投资管理委员会认可同意后,投资者通常需在工业加速区内设立摩洛哥项目公司,或指定已设立的摩洛哥公司承接项目。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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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阶段通常包括名称核准、章程签署、资本金或银行证明、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银行账户等事项。

(3)第三步:签署入园及用地或厂房文件

项目公司设立后,通常由项目公司根据园区要求签署入园协议、土地或厂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园区服务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如前期已由投资方或母公司签署意向文件或预付款文件,后续可结合该等前期文件及付款安排,根据园区及合同相对方要求,在正式入园、用地或厂房文件中对项目公司后续签约、履行及相关款项衔接作统一安排。目前,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土地购买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土地购买的核心意向及初步约定,并于 2026 年 4 月支付了土地定金,目前正处于入园申请文件编制阶段,待入园许可获批、实施主体成立后,再签署入园及用地或厂房相关文件。

(4)第四步:建设许可、环境文件及投产前手续

工业加速区内设厂的建设及投产前手续,以区内授权、园区管理文件、建设技术文件及主管机关要求为准。但工业加速区未被该法排除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仍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适用;因此,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完工核查、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仍应按照主管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要求办理。一般程序可概括为:

提交区内授权及建设相关申请文件;园区管理机构及地方委员会或相关主管机关审查

项目、建设和安装文件;取得区内授权或相应批准后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根据园区和主管机关要求办理完工核查、符合性证明或其他投产前文件。

环境事项方面,如项目依法属于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则应根据第 12-03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7 条取得环境可接受性决定,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投产或其他行政文件的组成依据。结合公司摩洛哥项目拟在工业加速区内从事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加工及出口的实际情况,公司摩洛哥项目依法办理环境文件具有法律可行性。

(5)第五步:海关、税务、外汇及出口手续

项目公司取得区内资格并符合适用条件后,可根据工业加速区、海关、税务、外汇及银行要求,办理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区内生产、成品出口、税务申报、外汇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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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单证手续。若未来涉及向摩洛哥国内市场销售,应按照工业加速区与摩洛哥国内市场之间的适用规则另行办理海关、税务及单证手续。

上述各环节将有序衔接、同步推进,公司已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摩洛哥当地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合作方,及时跟进手续办理进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程序高效、合规完成。

3.发行人正在落实摩洛哥投资项目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情况

(1)第一阶段(土地购买及公司注册)

工作 计划开始时 计划结束时

工作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段 间 间

签署土地订购 MOU 证券投资部 2026-4 2026-4

1 签意向书

支付 20%定金 财务部 2026-4 2026-4向园区提供申请资料办理入园许可后向三联开具注册地

2 入园申请 2026-4 2026-6

址证明

3 注册公司 注册摩洛哥公司 证券投资部 2026-6 2026-7

4 办理土地证 公证员办理土地产权登记(100%土地款支付) 2026-7 2026-7

5 签投资协议 和摩洛哥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投资协议 2026-7 2026-8

注:项目各阶段工作将结合当地审批流程、现场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现阶段工期规划已考量当地办事效率等客观因素,后续或因非公司可控外部因素,存在项目进度延后的风险。

(2)第二阶段(厂房设计及建筑审批)

工作 计划开 计划结

工作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段 始时间 束时间

设计招标及定标 2026-3 2026-4

1 厂房设计公司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中标通知书签发,设计启动并提供厂房设计基础资料输入 2026-4 2026-4设计初步布局方案 2026-4 2026-4所有部门

厂房各功能区及线体布局 2026-4 2026-4

2 设计执行工作 中机方案设计效果图提交 2026-5 2026-5

方案设计效果图确认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5 2026-5

建筑许可设计 2026-5 2026-7

现场坐标点测量与红线确认,测量单位完成现场测量、测

2026-6 2026-6

量报告 管理部(基建)

勘察布点图及勘察任务批准、审核、批准地勘报告 2026-6 2026-7建筑许可前辅

3 管理部

助其它材料 环评报告(EIA)编制 2026-5 2026-7 (基建、安环)

环评报告审批公示及批复 管理部(基建) 2026-6 2026-10

消防安全报告 管理部(基建、安环) 2026-6 2026-7

4 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申报及批复 2026-7 2026-9

场平设计 2026-7 2026-7

5 施工图纸设计 钢结构设计 管理部(基建) 2026-6 2026-8其它(建筑、消防、水电等) 2026-6 2026-8

6 施工图纸审批 场平设计 2026-7 2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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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计划开 计划结

工作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段 始时间 束时间

钢结构设计 2026-8 2026-8其它(建筑、消防、水电等) 2026-8 2026-8

施工图纸修订 2026-9 2026-9

注:项目各阶段工作将结合当地审批流程、现场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现阶段工期规划已考量当地办事效率等客观因素,后续或因非公司可控外部因素,存在项目进度延后的风险。

(3)第三阶段(厂房建设施工阶段)工

作 工作事 计划开 计划结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 项 始时间 束时间段

1 施工招标 施工总招标及定标施工单位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9 2026-9

开工前准 场地平整施工、围挡、 2026-9 2026-10

2 管理部(基建)

备 措施费:办公区、保险、保证金 2026-9 2026-10

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 2026-9 2026-9

3 钢结构 钢结构采购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9 2026-10

钢结构运输、报关 采购部/设备保全部/计划物流部 2026-10 2026-12

厂房的基础施工 2026-10 2026-12

钢结构主体结构吊装 2026-12 2027-3

土建及钢结构围护结构施工 2027-2 2027-4

管理部(基建)

门窗安装 2027-4 2027-5

水电施工 2027-3 2027-5

4 厂房建设 室外雨污水 2027-4 2027-5

生产设备基础施工 管理部(基建)、设备保全部 2027-4 2027-5

模具淬火炉、回火炉基坑 管理部(基建)、工模部、设备保全部 2027-4 2027-6

水、电、气安装 管理部(基建)、设备保全部 2027-4 2027-6

电房建设 设备保全部 2027-4 2027-6

危化库施工 管理部(基建)、管理部(安环)、计划物流部 2027-4 2027-6

竣工资料整理(图纸、检测报告) 2027-5 2027-6

多部门联合现场验收及整改 2027-6 2027-8

5 厂房验收 管理部(基建)

验收资料审核备案 2027-8 2027-9

运营许可证办理及交付备案 2027-9 2027-10

注:项目各阶段工作将结合当地审批流程、现场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现阶段工期规划已考量当地办事效率等客观因素,后续或因非公司可控外部因素,存在项目进度延后的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完成编写入园申请文件,等待园区出具合法有效的注册地址证明文件后,即可依法办理摩洛哥当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因此目前暂未完成实施主体的企业注册流程,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原因为用地获取需以实施主体成立为前提,且需遵循摩洛哥当地土地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要求。公司正在着手实施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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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

全部审批、备案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办理节能审查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募投

项目的相关说明,实地或通过远程方式查看本次募投项目,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情况;

2.查阅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项目备案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

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审批/备案文件,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取得情况,环评和能评批复办理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

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办理节能审查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及审批进展情况如下:

本次募集资序 项目总投资(万 项目环评项目名称 金拟投资额 项目代码或备案号 节能审查号 元) 批复(万元)芜环行审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 2509-340203-04-01-3 ( 承 ) (弋发改环资

1 45857.16 32000.00加工项目 50497 [2026]40 〔2026〕5 号)号

繁 环 审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 2402-340222-04-01-7 ( 发 改 产 业

2 35733.87 17000.00 [2026]6

(一期)项目 90549 〔2026〕7 号)号芜环行审研发项目无须

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 2509-340203-04-01-5 ( 承 )

3 6970.49 5000.00 审批,发改委已

目 96851 [2026]38

注 1 备案 号

1 、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500282 号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 2 、皖发改外资备 遵照境外 遵照境外法规

4 10903.17 4000.00

产基地项目(一期) [2025]253 号 3、皖发 法规办理 办理

改 外 资 函 [2026]119号

5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4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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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本次募集资序 项目总投资(万 项目环评项目名称 金拟投资额 项目代码或备案号 节能审查号 元) 批复(万元)

合计 108464.69 62000.00 - - -注 1: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调整了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投资金额,项目调整后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完成发改委变更备案;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公司研发募投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建设地点、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种类、环境保护措施、产能规模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依据环评管理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无需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境内实施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均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或报备手续。

根据摩洛哥法律意见书,在摩洛哥实施的“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因实施主体摩洛哥孙公司尚在办理注册手续,项目后续将遵照主管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要求办理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完工核查、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类型为公司主营产品,均围绕发行人现有业务进行,不存在超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现有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的情况。关于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海外投资相关法律事项,实施主体摩洛哥孙公司尚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续将遵照主管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要求办理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完工核查、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现阶段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审批、相关资质均已取得,不存在超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现有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的情况,预计取得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境内项目均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手续,摩洛哥项目后续需要遵照境外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主体摩洛哥孙公司尚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续将遵照主管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要求办理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完工核查、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手续,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

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

4-1-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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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

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其规定;

2.访谈公司管理人员并查阅公司公告、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计师出

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结余补流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分析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是否涉及调减情形;

3.查阅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结余补流的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4.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5.获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明细,获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分析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前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8 万股,每股发行价 27.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265.34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12053.5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211.8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132 号《验资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

1 23111.87 23111.87

建设项目

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

2 6091.95 6091.95

扩建项目

4-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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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64.36 6264.36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5 超募资金 不适用 23743.63

合计 43468.18 67211.81

注:除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由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实施,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三联锻造。

根据容诚专字[2026]230Z0366 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核了三联锻造董事会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调减金额系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中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预计未

来剩余募投项目可能结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部分并向上取整得出。

1.前次募投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外补充流动资金扣减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募集资金总额(含超募资金) 79265.34

2 募集资金净额 67211.81

3 前次募集资金(前次募投项目设计金额) 43468.18

4 超募资金 23743.63

5 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注 1 2582.86

6 财务性投资扣减金额(理财产品 注R3 级) 1 101.42

7 测算需要扣减金额(5+6) 2684.28

8 本次扣减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募投设计金额)总额比例(7/3) 6.18%

9 向上取整扣减 3000.00

(1)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具体情况

* 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建设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3024.47万元,含应付未付购买募投项目设备尾款 2510.86 万元,非资本化补流金额为 513.6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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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1883.99 万元,含应付未付购买募投项目设备尾款 542.88 万元,非资本化补流金额为 1341.11 万元。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2085.94 万元,含应付未付购买募投项目设备尾款 1357.80 万元,非资本化补流金额为 728.14 万元。

* 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

流金额合计为 513.61 万元+1341.11 万元+728.14 万元=2582.86 万元。

(2)财务性投资情况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曾持有“外贸信托-粤湾增强双利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 R3 级(中等风险),属于财务性投资。持有金额较小,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截至 2026年 3 月 31 日该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发行人母公司购买的“外贸信托-粤湾增强双利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金为 100.00 万元,经公司内部审批后用于投资理财,该

产品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购买、2026 年 1 月 27 日赎回,累计收益 1.42 万元。

(3)前募规划外补流扣减情况

发行人 IPO 阶段,前次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视同补流)5246.01 万元、前次募投项目预备费(视同补流)1361.73 万元、前次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直接补流)

8000.00 万元,上述补流金额共计 14607.74 万元为 IPO 募投项目明确指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无需扣减;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流金额需要扣减,公司已经将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流金额进行了相应扣减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扣减情况调减前募集资 调减金额(万 调减后募集资项目

金金额(万元) 元) 金金额(万元)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 32000.00 - 32000.00

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17000.00 - 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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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调减前募集资 调减金额(万 调减后募集资项目

金金额(万元) 元) 金金额(万元)

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 8000.00 3000.00 5000.00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4000.00 - 4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 4000.00

合计 65000.00 3000.00 62000.00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48),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60)。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次发行方案中募投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总投资由 11259.78万元调整为 6970.49 万元,将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 8000.00 万元调整为

5000.00 万元;将本次发行方案发行规模由 65000.00 万元调整为 62000.00 万元。

公司已经将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流金额进行了相应扣减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

1.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投资金额(万序号 投资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元)

1 建设性投资 43944.12 32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 5765.62 - 资本性支出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 38178.50 32000.00 资本性支出

2 土地购置费 1214.16 - 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59.44 - 非资本性支出

4 基本预备费 439.44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45857.16 32000.00 /

2.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1 建设性投资 32671.90 17000.00 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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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1.1 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 7135.34 - 资本性支出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 25536.56 17000.00 资本性支出

2 土地购置费 1358.50 - 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1376.75 - 非资本性支出

4 基本预备费 326.72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35733.86 17000.00 /

3.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序号 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元)

1 固定资产投资 5188.60 5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建筑工程装修费 144.60 - 资本性支出

1.2 软硬件设备购置费 5044.00 5000.00 资本性支出

2 研发费用投入 1730.00 - 非资本性支出

2.1 研发人员薪酬 540.00 - 非资本性支出

2.2 研发实施费用 1190.00 - 非资本性支出

3 基本预备费 51.89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6970.49 5000.00 /

4.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投资金额(万序号 投资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元)

1 建设性投资 9807.01 4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 4685.00 - 资本性支出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 5122.01 4000.00 资本性支出

2 土地购置费 711.00 - 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87.09 - 非资本性支出

4 基本预备费 98.07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10903.17 4000.00 /(四)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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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资额 拟投资额占比

1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 45857.16 32000.00 51.61%

2 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35733.87 17000.00 27.42%

3 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 6970.49 5000.00 8.06%

4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10903.17 4000.00 6.45%

5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4000.00 6.45%

合计 108464.69 62000.00 100.00%如上表所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为 6.45%,未超过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补流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超过 30%,不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超过部分已根据相关要求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中调减,并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 2025 年 8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48),于 2025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60),2026年6月1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调整并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6-033)。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4-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罗元清

承办律师:

林培伟

承办律师:

凌 凤

年 月 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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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联锻造/发行人 指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三联有限 指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公司 指司”)以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视文意而定同华高新 指 安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高新同华 指

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前身

三联合伙 指 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三连零部件 指 温州三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鑫联精工 指 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芜湖万联 指公司

芜湖顺联 指 芜湖顺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亿联 指 芜湖亿联旋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湖州三连 指 湖州三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芜湖兆联汽车轻量化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芜湖兆联 指司三联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SANLIAN TECHNOLOGY三联新加坡 指 SINGAPORE PTE.LTD.),系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联盛芯能 指 安徽联盛芯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件分公司,指

件分公司 系发行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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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分公司(Wuhu Sanlian欧洲分公司 指 Forging Co. Ltd. European Branch),系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由华普天健会计师容诚会所 指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经主管部门批准更名而来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本所律师 指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签字律师

A 股 指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 指 股东大会、股东会

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即 2023指

期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可转债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之《公司章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604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审计报告》 指 [2025]230Z1666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 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芜湖三联锻指告》 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230Z0599 号”《关于芜湖三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指 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情况鉴证报告》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信用评级报告》 指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指稿)》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律师工作报告 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律意见 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补充法律意见 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或境内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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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第 06F20260085-00015 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年4月,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5年 12 月 31 日,容诚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

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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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为此,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6 年 6 月 30日,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前述文件的内容仍然有效,但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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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该决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

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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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合法有效;经查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等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3 年、2024年、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

10976.48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716.53 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2000 万元(含 62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

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本次发行规模、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

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

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及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未经核准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亦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下文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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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故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716.53 万元。参照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度按合并报表口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1.76%、32.74%和 39.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677.25 万元、-10812.98 万元和 4466.87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6200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调整后,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和 10976.4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188.63 万元、13963.02 万元和 10624.3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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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41%、9.64%和 6.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0.18%、9.20%和 6.7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为 8.69%,不低于百分之六。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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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基

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经查验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之“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62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

生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均已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在项目所

在地备案机关备案;除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后续遵照

境外法规办理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外,其他所有项目均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说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亦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6.本次发行方案的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决议公告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会议召开通知及决议公告文件,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议案的通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审议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7.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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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本次发行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转股期限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和“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中所披露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法、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2、赎回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赎回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3、回售条款”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

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与国投证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聘请国投证

券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相关受托权限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说明国投证券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已在“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之“17、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中披露主要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三)发行方案” 之“22、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中披

露主要条款中披露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公开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之“6-3 承诺事项”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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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第二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

发起人签订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的

设立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该等事项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发行人股改净资产调整后仍高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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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各股东的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三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共有以下 5 名,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 国籍/注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 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数 发起人设立时持股比序号

名/名称 册地 信用代码 量(万股) 例(%)

1 孙国奉 中国 330325196804****** 2287 28.06

2 孙国敏 中国 330325197602****** 2275 27.91

3 张一衡 中国 330381199208****** 2275 27.91

4 高新同华 中国 91340202335620287Y 1150 14.11

5 孙仁豪 中国 330381199406****** 163 2.00

合计 8150 100.00经核查,以上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8150 万元。各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截至2018 年 7 月 31 日三联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按照三联有限折股方案,

将上述净资产折合股份总数 81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确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各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在三联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同。

根据各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企业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发起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股本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依法经过验资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和《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经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其股份受限情况如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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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例 股份 数量数量(股)

状态 (股)

孙国奉 境内自然人 44825200 20.17% 33618900 不适用 0

张一衡 境内自然人 44590000 20.07% 33442500 不适用 0

孙国敏 境内自然人 44590000 20.07% 0 不适用 0

同华高新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480140 9.67% 0 不适用 0

三联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6820800 3.07% 0 不适用 0

孙仁豪 境内自然人 3194800 1.44% 2396100 不适用 0

银华基金-光大银行-银华

基金-光大银行-滴水 3 号 基金、理财产品等 1641800 0.74% 0 不适用 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汪科 境内自然人 1264900 0.57% 0 不适用 0

陶飞 境内自然人 1122544 0.51% 0 不适用 0

许稼麒 境外自然人 961400 0.43% 0 不适用 0

(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经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孙国奉持有发行人股份 448252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17%;张一衡持有发行人股份 4459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孙国敏持有发行人股份 4459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7%;同华高新持有发行人股份 2148014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67%。

除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同华高新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张一衡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国敏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孙仁豪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四人系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1.75%的股份。因此,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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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奉与孙仁豪系父子关系,孙国奉与孙国敏系兄弟关系,孙国奉、孙国敏与张一衡系舅甥关系。同时,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为巩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

仁豪四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各方拟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维护四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协议中明确:“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四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若各方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决策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均按照孙国奉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决策。”该协议对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鉴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再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一致行动期限为自《一致行动协议》再次签署之日起至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直接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系公

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国敏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

张一衡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仁豪直接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国奉担任三联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三联合伙所持有的公司 3.07%股份的表决权。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实际控制公司 64.82%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出现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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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具备取得开展其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资质许可,且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23564.75 万元、156232.18

万元和 164181.79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15368.48 万元、144738.62万元和 152764.6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3.37%、92.64%和 93.0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

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书、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发行人的业务合

同、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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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确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人员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61.75%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更新”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之“(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

2 名,即同华高新、陈灏元;同华高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2148.014 万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9.67%;陈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发行人 2061.98 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 9.28%(陈灏元通过同华高新间接持有公司 8.98%的股份,通过同华高新合伙人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30%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孙国奉 董事长、总经理

2 韩良 董事、副总经理

3 张一衡 董事

4 孙秀娟 职工董事

5 李明发 独立董事

6 谭青 独立董事

7 张金 独立董事

8 孙仁豪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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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9 杨成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 孟江峰 副总经理

4.上述 1、2、3 项所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高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

庭成员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和其他非法人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持有 27.01%合

1 三联合伙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

2 重庆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股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无实际运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之妹孙凤娟持

3 华蓥市硕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股 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注释

4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持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股 100%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弟弟杨

5 重庆大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执行董

6 北京玖晖科技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持股 5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总经理、

7 丹巴赫(北京)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 20%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经理、

8 安德莱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9 安德莱特(中国)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之妹李霞任董事桐柏三义锻件有限公司(2017年 4月 19日吊销, 董事、副总经理韩良配偶的父亲李道义持股

10未注销) 95%、任执行董事董事孙秀娟之妹的配偶谭海峰任该个体工商

11 庐江县乐桥镇清峰钢材经营部

户的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

12 郎溪县连强餐饮店

的负责人董事孙秀娟配偶之弟李连强任该个体工商户

13 郎溪县凌笪乡强子水果店

的负责人

14 《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执行董事

15 北京富京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16 中锻智能装备设计院(青岛)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张金担任董事长的中锻智能装备设

17 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计院(青岛)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18 中国锻压协会 独立董事张金任书记、常务副监事长兼专务

19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20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任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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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持股 100%、任执行

21 包头市丰安利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22 北京市中天龙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配偶之妹赵瑗持股 100%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的配偶王明红任负

23 稀土开发区名宏烟酒副食商行

责人的个体工商户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

24 上海同昭投资有限公司

行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

25 上海同科投资有限公司

行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任该公司的执

26 上海同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董事、持股 99%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 71.17%,

27 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其父亲史正富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28 鄂尔多斯市天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29 三和安博尔新能源(河北)有限公司

持股 50%公司,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30 同华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1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任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2 上海同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母亲翟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3 山东成诚贸易有限公司

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34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5 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其父亲史正富、母亲

翟立合计持股 100%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6 北京天常科技有限公司

任经理北京中企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7月 16 日吊销未注销) 持股 61%上海大华投资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18 日吊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8销未注销) 任董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39 Bio Solutions Group Limited

任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0 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

41 深圳市纵横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股 100%、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42 上海普力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母亲翟立合计持股 100%福州立元广告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10 日吊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持

43销未注销) 股 95%、任执行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4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5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6 山东同华创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7 亳州瑞科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8 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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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

49 上海迪而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

50 滁州博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99%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

51 深圳市无限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70%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

52 滁州纳盾碳材料有限公司

控制的高新同华持股 50%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53 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母亲翟立控制的上海元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54 超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母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上海国科同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55 母亲翟立间接控制的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

伙)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56 苏州工业园区南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母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57 上海国科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母亲翟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间

58 淄博中轩热电有限公司

接控制的公司淄博中轩商务拓展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 13 日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59吊销未注销) 母亲翟立间接控制的公司深圳东方之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998 年 11 月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60吊销未注销) 间接控制的公司北海中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

61

26 日吊销未注销) 担任副总经理

注释 1:2020 年 4 月,张银宽受让谢荣雨、张旦合计持有的华蓥市山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100%股权,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发行人控制及合营的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芜湖亿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芜湖顺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3 鑫联精工 公司全资子公司

4 三连零部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芜湖万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6 湖州三连 公司全资子公司

7 芜湖兆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8 新加坡三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9 联盛芯能 公司参股子公司

7.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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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敏配偶的哥哥杨建担任

1 重庆云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董事,已于 2025 年 3 月注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杨成配偶之弟张小伟曾任负

2 蒙城县立仓镇张小伟饭店

责人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4 年 3 月卸任

3 李晔 曾担任公司董事,于 2024 年 10 月辞任

4 王芳琴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5 年 5 月辞任

5 田金龙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6 班文成 曾担任公司监事,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之妹田文峰持股 100%的

7 上海骎岚自动化科技中心

公司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的姐姐李进持股 100%,

8 深圳市芯泽晟逸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有 25%合

9 深圳市亿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伙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持股 100%,

10 全盈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田金龙配偶之弟李泉任副总经

11 深圳市亿晟科技有限公司理;监事田金龙配偶的姐姐李进任财务总监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持股 88%、任

12 易胜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

13 江苏船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9%、任执行董事南京草堂文化有限公司(2012 年 3 月 8 日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姐的配偶冯福生持股

14吊销,未注销) 60%、任执行董事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百步水果便利店(2018 曾担任公司监事的班文成之兄班文忠任负责人的个

15年 6 月 27 日吊销,未注销) 体工商户

16 矽杰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 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 2023 年 11 月辞任

17 安徽赛腾微电子有限公司 李晔曾任该公司的董事,于 2024 年 4 月辞任

18 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19 苏州思坦维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20 安徽天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晔任该公司的董事

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4 年 6 月辞

21 安徽天斯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

曾经的董事李晔曾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2 年 1 月辞

22 安徽新永拓新材料有限公司

任

独立董事张金曾任该公司董事长,后于 2023 年 5

23 中锻科技研发中心(青岛)有限公司

月注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 60%、曾任理事长,

24 察哈尔右翼中旗丰安利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后于 2025 年 2 月注销

独立董事张金之弟张丽平曾持股 50%、曾任执行董

25 包头市百诺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事兼总经理,后于 2023 年 8 月注销独立董事谭青之妹谭桦曾持股 70%、后于 2025 年 7

26 杭州大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月退出;谭青之女胡伊婷曾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30%,

后于 2025 年 1 月辞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持股 99%、任执行

27 上海同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

28 包头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同华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2 年 1 月转让

29 上海帅驰实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股东陈灏元曾间接持股 99%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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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 曾经的关联方名称 主要的关联关系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父亲史正富、母亲翟

30 马鞍山同华皖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立曾间接控制的安徽同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任该公司的执行事

31 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曾持 92%合伙份额,于 2022 年 2 月 21日注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国奉妹夫张银宽曾控制的

32 华蓥市荣华锻压机械厂(普通合伙)企业,该企业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

33 上海维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注

销

监事班文成之母周贤慧曾持股 100%、曾任总经理

34 易胜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兼执行董事,该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35 上海同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注

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母

36 上海森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亲翟立曾合计持股 100%、其母亲翟立曾任执行董事,于 2025 年 3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通过控制的上海森今

37 上海智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持股 100%,任执行董

38 上海惜念科技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任执行

39 上海同华动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于 2023 年 6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

40 芜湖棠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事长兼总经理,于 2025 年 5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

41 上海鹰觉科技有限公司事,于 2023 年 12 月辞任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

42 北京正和协同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事,2024 年 5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曾任董事。

43 上海伯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注销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

44 芜湖艾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同华曾持股 65%的公司,2024 年 11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

45 桐城市艾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高新同华曾间接持股 65%的公司,2023 年 4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其父亲史正富控制的

46 马鞍山市视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同华曾间接持股 65%的公司,2024 年 11 月退

出

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

47 北京京师天融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翟立曾间接控制的公司,2023 年 8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母亲

48 芜湖同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翟立控制的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2023 年 12 月注销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父亲史正富曾任董

49 宁波摩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事,于 2025 年 2 月辞任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陈灏元的母亲翟立任董事,

50 上海易毕恩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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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四)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书面承诺依然有效。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依然有效。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土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面 使用权终止

序号 权利人 位置 不动产权证号 用途面积(㎡) 积(㎡) 日期工业

芜湖市弋江区高新 皖(2026)芜湖

用地/

1 三联锻造 区南区新阳路 2 号 市不动产权第 14638.28 10238.76 2074.12.12

工业

宿舍楼 0005494 号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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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土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面 使用权终止

序号 权利人 位置 不动产权证号 用途面积(㎡) 积(㎡) 日期

芜湖市弋江区高新 皖(2026)芜湖 工业

2 三联锻造 区南区新阳路 7 号 市不动产权第 用地/ 51354.63 43160.73 2073.5.21

3-1#厂房 0024418 号 工业

皖(2026)繁昌

芜湖市繁昌经济开 工业

3 芜湖兆联 区不动产权第 19504 / 2076.5.26

发区 用地

0189934 号

皖(2026)繁昌

芜湖市繁昌经济开 工业

4 芜湖兆联 区不动产权第 26668 / 2076.5.26

发区 用地

0189935 号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是否

承 办理

序 用 不动产权 租赁面

出租方 租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

号 途 证号 积(㎡)

方 备案凭证欧洲分三

Frankfurt 公

联 Friedrich-Ebert-Anlage 出租方未 1 个工 2026.2.1- 522.9 欧元 不适

1 Friedrich-Ebert-Anlage 司

锻 4960308 Frankfurt注释

提供 位 1 2028.1.31 /月 用

BC GmbH & Co.KG 办造公场所政府公共三租赁住

芜湖市弋江宜居投资 联 宿 2026.1.1- 243060.48

2 弋江区浅湾小区 51 套 房,未提 2531.88 否

有限公司 锻 舍 2026.12.31 元/年供产权证造书弋江区高新区白领公

寓二期 we+青年人才社区政府公共三

16-2-602、 租赁住

安徽中梦维家投资管 联 宿 注释 2 2026.3.8- 62352 元/3 房,未提 4 套 否理有限公司 锻 舍 2027.3.7 年

16-3-1802、 供产权证

造书

21-2-203、

22-2-20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否

承 办理

序 用 不动产权 租赁面

出租方 租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

号 途 证号 积(㎡)

方 备案凭证弋江区高新区白领公

寓二期 we+青年人才社区政府公共三

17-1-1202、 租赁住

安徽中梦维家投资管 联 宿房,未提 套注释4 4 2

67164 元/

2026.6.22-2027.6.21 否

理有限公司 锻 舍 年

17-2-1502、 供产权证

造书

22-2-1403、

21-2-504

三

联 宿 出租方未 2026.6.5- 75600 元/

5 韩万富 国贸天琴湾 4-2-1302 191 否

锻 舍 提供 2027.6.4 年造政府公共三

芜湖市弋江区支经八 租赁住

芜湖浙辰公寓物业管 联 宿 注释 2 2026.1.7- 12726 元/6 路与支经七路交叉路 房,未提 3 套 否理有限公司 锻 舍 2027.1.6 年

口往南约 60 米 供产权证造书政府公共三

芜湖市弋江区支经八 租赁住

芜湖浙辰公寓物业管 联 宿 8484 元/

7 路与支经七路交叉路 房,未提 2 套注释 2 2026.6.23-2027.6.22 否

理有限公司 锻 舍 年

口往南约 60 米 供产权证造书政府公共芜租赁住

芜湖市弋江宜居投资 湖 宿 2026.1.1- 35756.1

8 弋江区金石新城小区 注释 房,未提 8 套 2 否

有限公司 万 舍 2026.12.31 元/年供产权证联书

湖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湖州嘉佰惠超市管理 州 龙溪街道杨家埠龙王 宿 出租方未 10 间房 2026.2.1- 144000 元

9 否

有限公司 三 山路 3993 号嘉佰惠宿 舍 注释 提供 2 2027.1.31 /年

连 舍公寓楼政府公共鑫租赁住

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 联 安徽省歙县开发区新 宿 2026.1.1- 19680 元/

10 房,未提 410 否

开发有限公司 精 城花苑 舍 2026.12.31 年供产权证工书政府公共芜租赁住

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 湖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 宿 14400 元/

11 房,未提 套注释6 2 2026.3.10-2027.3.9 否

限公司 兆 济开发区公租房 舍 年供产权证联书政府公共芜租赁住

芜湖江城人力资源服 湖 安徽省芜湖市横山新 宿 注释 2 2026.6.4- 14160 元/12 房,未提 2 套 否务产业园 兆 城 舍 2027.6.3 年供产权证联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否

承 办理

序 用 不动产权 租赁面

出租方 租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

号 途 证号 积(㎡)

方 备案凭证政府公共芜

微媒视界(安徽)科 租赁住

湖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 宿 注释 2 2026.4.1- 7620 元/13 技有限公司繁昌分公 房,未提 1 套 否兆 济开发区人才公寓 舍 2027.4.21 年

司 供产权证联书政府公共芜

恒坐标(安徽)创业 租赁住

湖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 宿 12600 元/

14 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分 房,未提 2 套注释 2 2026.4.22-2027.4.21 否

兆 济开发区人才公寓 舍 年

公司 供产权证联书政府公共芜

恒坐标(安徽)创业 租赁住

湖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 宿 注释 5100 元/

15 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分 房,未提 1 套 2 2026.1.19-2026.7.18 否

兆 济开发区人才公寓 舍 半年

公司 供产权证联书

注释 1:该租赁房产为公司租赁的办公工位或办公室,没有精确的使用面积;

注释 2:该租赁房产为公司为员工租赁的职工宿舍,公司按套承租没有精确的使用面积;

上述新租赁房产该等房屋系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方系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委托运营单位,其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鉴于上述保障性住房系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房产及处置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租方未提供保障房的房产证不会影响公司对该房产的使用,公司亦不会因承租该等物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等租赁房屋非发行人主要生产设施,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及子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寻找新的租赁房屋,因此该等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产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部分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本身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可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对于部分租赁房产无法提供产权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书的情形,如果因为出租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出租房屋产生产权纠纷而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使用该等租赁场所,公司将立即搬移至权属证书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继续经营业务,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所承租的房屋未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遭受处罚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性房产的成本费用、相关搬迁的费用、因搬迁而暂停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以本人资金予以全额补偿,使三联锻造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三)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 1 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3 项境内发明专利,具体如下:

专利 取得方 他项权

序号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 状态

类型 式 利

三联锻 发明 2023.4.27- 原始取

1 ZL202310470983.4 一种大变径输入轴锻造加工设备 专利权维持 无

造 专利 2043.4.26 得

三联锻 实用 2025.3.6- 原始取

2 ZL202520385484.X 一种轴类产品加工装置 专利权维持 无

造 新型 2035.3.5 得

芜湖亿 发明 一种半实心空心轴旋压机及成形 2022.12.19- 原始取

3 ZL202211630671.7 专利权维持 无

联 专利 方法 2042.12.18 得

湖州三 发明 一种用于医疗旋转支架预锻造装 2022.5.5- 原始取

4 ZL202210482552.5 专利权维持 无

连 专利 置 2042.5.4 得

(四)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为购买或融资租赁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

(五)主要财产的权属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购买、投资、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该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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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重要的资产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长期股权投资均未发生变化,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或任何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销售合同(框架合同下全年累计交易金额(含税)3000 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类型 销售内容无锡威孚高科技

以具体订单为 以具体订单为

1 集团股份有限公 2026.2.3 一年 框架协议

准 准司

2.采购合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采购合同(框架合同下全年累计交易金额(含税)3000 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类型 采购内容东北特殊钢集团

1 2025.12.30 以采购单为准 2026.1.1--2026.12.31 框架协议 特种钢材

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要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履行期间 担保物 担保债权情况编号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

2026 年 5 月 19 日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止的

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

最高额保 三联锻 2026.5.19 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

1 芜湖万联 银行股份有限 --

证合同 造 -2027.5.19 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公司芜湖分行

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

种)伍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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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履行期间 担保物 担保债权情况编号依据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6.3.12-2026.11.24(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

中信银行股份最高额保 三联锻 2026.3.12 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

2 芜湖万联 有限公司芜湖 --

证合同 造 -2026.11.24 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分行

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债权本金为叁仟万。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未发生相关纠纷,新增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对外投资的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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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调整。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机构和对应议事规则未进行调整。

(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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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5 万元及以上)均真实、有效。

(四)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继续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继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继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调整。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况专项报告》对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改变。容诚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载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7 号》编制,公允反映了三联锻造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未发生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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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孙国奉的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成后,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孙仁豪四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系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1.75%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7958.50 万元、115368.48 万元、144738.62 万元和 111564.89万元,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 30%,公司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墨西哥、斯洛伐克及加拿大;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76%、22.33%、

21.22%和 19.58%,境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31%、20.25%、19.93%和

16.59%;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404.51 万元、10677.25

万元、-10812.98 万元和 1881.6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9490.08 万元、12543.10

万元、14630.02 万元和 9147.74 万元。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466.87 万元,净利润为 10976.48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 44746.88 万元、50575.53 万元、73815.07 万元和 94411.23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1.99%、58.94%、60.72%和 62.98%。

请发行人:(1)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

否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等,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2025 年度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3)量化分析公司 2024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2025 年度由负转正以及与

净利润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相关规定。(4)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产品定价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公司毛利率变化情况等,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成本传导能力、公司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5)按国家或地区列示公司外销金额及占比;结合公司外销收入主要客户具体情况及合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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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的可持续性;结合公司境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结合国际贸易形势及关税政策变化、汇率波动等,说明相关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公司应对相关风险的有效措施。(6)结合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产量、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政策等

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未来是否存在大额减值风险。(7)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

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4)(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2)(3)(4)(5)(6)(7)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可能涉及

公司控制权变更等,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

及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了解报告期末公司主要股东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

2.查阅公司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 2026 年 5 月 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了解《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及主要股东的一致行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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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可能涉

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等,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在深圳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原协议有效期截止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届满。为此,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再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

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一致行动期限为自新协议签署之日起

至满 36 个月时终止,新协议有效期截止至 2029 年 5 月 7 日届满。

新协议约定为巩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四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约定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各方拟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以确保、维护四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新协议中明确:“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经营决策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四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若各方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决策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均按照孙国奉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决策。”该协议对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与孙仁豪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国奉直接持有公司 20.17%的股份,系公

司第一大股东,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国敏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

张一衡直接持有公司 20.07%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仁豪直接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国奉任三联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三联合伙所持有的公司 3.07%股份的表决权。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实际控制公司 64.82%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孙国奉、孙国敏、张一衡和孙仁豪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已获续期,原一致行动安排继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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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制权稳定。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 6.72 亿元,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到位,用于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建设项目、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

产能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四个项目。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精密锻造零

部件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摩洛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项目一、项目二、研发项

目的节能审查目前正在办理中;研发项目计划开发的产品包括滚柱丝杠、谐波

减速器、关节模组、高温合金发动机叶片和起落架等;摩洛哥项目的实施主体

尚未成立,且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请发行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

联系及协同性,是否涉及新业务、新产品,发行人是否已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储备等,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结合以上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2)说明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关、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

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公司是否具备研发滚柱丝杠、谐波减速器等产品的技术、人员储备、订单储备,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较大的研发失败风险;在前次募投中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再次进行研发类项目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研发投入中拟资本化部分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同类项目、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的

资本化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拟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原有自产、采购及外协情况、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前后公司各产品的产能变化情况、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

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竞争优势、公司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公司目前定点

项目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假设条件、计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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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及计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

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年降政策、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

纵向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横向对比、公司下游汽车行业变化及

政策影响、国际贸易形势及关税政策变化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性和谨慎性。(5)结合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等说明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摩洛哥项目现

有及潜在客户的供应商认证进展、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

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办理节能审查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7)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

提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8)说明募投项目新建厂房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未来是否全部用于自用,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发行人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9)结合公司在手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重大资本支出、借款及偿还安排以及前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情况等说明发

行人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的影响与合理性,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债券本息。(10)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4)(5)(6)(7)(8)(9)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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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2)(4)(7)(9)(10)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6)(10)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等说明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摩洛哥项目现有及

潜在客户的供应商认证进展、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获取公司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通过公开资料检索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信息,了解下游市场发展前景、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分析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

4.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客户认证、定点量产项目统计情况;

5.获取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并访谈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竞争优势、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销分地区客户数据、主要外销客户合同,访谈发

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境外客户,了解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

7.查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孙公司设立的资料文件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了解

发行人境外设立子公司、孙公司的情况;

8.通过公开资料搜索摩洛哥汽车市场发展情况,查阅发行人摩洛哥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获取发行人与现有海外客户的认证、合同或定点项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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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访谈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

经验及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合理性,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下游客户的认证情况以及发行人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结合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等说明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区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市场以境内为主,境内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

55%以上。公司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墨西哥、斯洛伐克及加拿大,出口前述国

家的销售收入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 68.28%、74.08%、78.55%和

77.47%。从境外地域分布上看,公司来源于境外的销售收入与世界汽车产量区域

分布一致,全球汽车生产基地主要集中于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

2.公司开展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经验

公司此前专注于境内生产及境外出口销售业务,未直接开展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已采取了以下举措推进海外生产项目的顺利实施:

(1)公司本次海外生产项目实施地点选择具备地缘优势的摩洛哥地区

经过多年行业深耕,公司已成功进入博世、采埃孚、THK 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产品外销主要出口至舍弗勒、采埃孚、麦格纳等国际零部件企业在欧洲或美洲的工厂。摩洛哥作为非洲与欧洲的重要贸易枢纽,已与欧盟、美国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本地生产的产品可直接出口至欧洲市场并享受关税减免政策。通过在摩洛哥设立生产基地,公司可有效规避原产地规则限制,降低因贸易摩擦导致的额外关税成本和供应链中断风险。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在摩洛哥建设生产基地,构建“国内制造中心+摩洛哥海外枢纽”的双引擎生产体系,依托摩洛哥的地缘优势,切入欧洲中高端市场,同时辐射非洲新兴市场。此外,摩洛哥政府对汽车零部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与投资补贴等,显著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公司选择具备地缘优势的摩洛哥地区作为此次海外生产项目实施地,能较好地实现项目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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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海外生产项目为公司现有成熟技术,技术应用不存在障碍

摩洛哥项目是公司现有成熟产品:轮毂轴承类、球头拉杆类、轴类、其他类的扩产。本项目生产线均为国内已有生产线在摩洛哥的复刻,预计生产产品均为国内已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公司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可直接用于本募投项目。公司的技术储备能够有效支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要生产设备将由国内长期合作的优质供应商提供,设备性能与工艺适配性经过多年量产检验,可保障海外生产线快速投产与稳定运行。摩洛哥项目是公司现有产能在海外的扩充,旨在提升公司的整体生产能力及完善海外产能布局,公司产品的核心工艺、技术研发等工作仍主要依托国内研发团队。公司本次摩洛哥项目在技术应用方面不存在障碍。

(3)公司已为海外生产经营项目储备了专业团队

公司在长期海外市场业务开拓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储备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的生产基地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生产基地建设和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管理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在项目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工艺组织、职工培训及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遵循严格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研发、生产制造管理体系,涵盖前期开发、生产管理、成本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基于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和积累的管理流程,公司能够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经营管理风险。尤其是在工厂建设及生产运营方面的丰富经验,使得公司能够将现有的技术、生产和营销优势完美结合,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强有力的运营保障。

3.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是公司首次海外投资的战略试水

公司作为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国内业务发展良好的趋势和客户对海外建厂的需求下,摩洛哥项目成为海外布局的关键第一步。该项目是公司首次境外直接投资,旨在通过小额投资模式积累海外运营经验,降低未来关税及贸易的风险。

项目采用“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组合,其中自有资金 6903.17 万元,募集资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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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万元,通过自有资金进行铺垫和前期投入,保障了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避免了对募集资金的过度占用,降低了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

*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是为满足海外客户订单需求在海外建厂是绑定欧洲核心客户的必然选择。项目主要服务欧洲成熟客户(如采埃孚、舍弗勒、麦格纳),这些客户对供应链本地化有较高的需求趋势(运输时间由原先的从 45 天可缩至 3-4 天),因此,客户明确要求公司在欧洲周边建立产能。该项目是满足客户需求、巩固合作关系的必要举措。

*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可充分利用国内资源优势延伸海外产能

本次募投摩洛哥项目采用现有国内成熟生产线模式,主要复用国内自产的锻压机等设备,可在短期内建设完成并投产(预计 2027 年底具备生产能力),因此,首期投资额度较低。这种模式既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又能降低产能浪费,符合公司“精益化”管理策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墨西哥、斯洛伐克及加拿大;公司此前专注于境内生产及境外出口销售业务,未直接开展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已采取了必要举措推进海外生产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实施摩洛哥项目具备原因及合理性。

(二)结合摩洛哥项目现有及潜在客户的供应商认证进展、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1.摩洛哥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摩洛哥项目的主要产品为:轮毂轴承类、球头拉杆类、轴类、其他类,均应用于汽车精密锻件,下游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厂和零部件总成厂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成功进入博世、采埃孚、THK 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产品外销主要出口至舍弗勒、采埃孚、麦格纳等国际零部件企业在欧洲或美洲的工厂。摩洛哥作为非洲与欧洲的重要贸易枢纽,已与欧盟、美国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本地生产的产品可直接出口至欧洲市场并享受关税减免政策。由于公司摩洛哥项目尚未完成建设,暂无在手订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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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产业领域,摩洛哥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生态。摩洛哥作为非洲最大的汽车生产国,2023 年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超 140 亿美元,成为继磷酸盐及衍生物后的第二大出口产品;2024 年整车产量突破 61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15%。当地聚集了 STLA、雷诺-日产联盟、宝马、奔驰、大众等全球车企,目前,

摩洛哥境内共有 250 余家与汽车产业相关的公司,相关从业人员达到 22 万人。

公司本次摩洛哥项目拟建设 732 万件的产能,本次海外投资额度较小,产能消化风险相对较低。

2.摩洛哥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1)公司将深入挖掘欧洲客户需求

公司将依托摩洛哥海外生产基地的区位优势,以及公司长年积累的生产工艺优势、设计开发经验、成本管控优势等,深化与现有认证客户的海外合作,开拓其在摩洛哥生产基地的订单;同时,借助摩洛哥的地缘优势与贸易政策,切入欧洲中高端市场并辐射非洲新兴市场,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降低物流成本与供应链波动影响。同时深化与国际核心客户的战略合作,提升全球配套能力与品牌影响力,拓展海外收入增长点。

(2)加大对欧洲市场客户产品的研发力度,精准匹配客户需求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力推动了公司产品研发和验证,缩短了客户从需求到使用的周期,保障了新产品的产业化落地以及后续产品持续迭代升级。通过本次海外建厂,公司将加大对欧洲客户的产品开发支持力度,实现更快速地响应当地客户的需求,通过参与海外客户的早期研发、技术交流等,提供材料选型、工艺优化方案,精准匹配欧洲客户对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3)优化海外客户服务体系,加强海外支持团队建设

为适配摩洛哥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布局,公司将以本土化响应+总部专业化支撑为核心,系统性优化海外客户服务体系与支持团队建设。一方面,公司将持续加强海外销售团队的建设,吸纳具有汽车零部件技术背景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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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公司将搭建国内研发制造中心+海外制造中心联动平台,打通摩洛哥生产基地与国内研发、生产端的数据链路,实现产品质量追溯、技术问题远程诊断、备件快速调配,通过专业化、本土化、高效化的服务能力,强化客户粘性,提升企业海外市场竞争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摩洛哥项目拟建设产能占欧洲市场需求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已制定了相应措施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及新增产能的消化。

(三)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说明摩洛哥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原因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拟入驻摩洛哥的工业加速区,根据盈科摩洛哥咨询公司&WAFAE EL ABADI 律师出具的《关于在摩洛哥工业加速区建设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项目可行性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摩洛哥法律意见书”)及公司说明,本次摩洛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未成立,原因系摩洛哥当地园区入驻及企业注册存在明确的流程要求,需先向项目所在园区提交入园许可申请,经园区审核通过后,由园区出具合法有效的注册地址证明文件,方可依法办理摩洛哥当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2026 年 8 月 17 日,三联技术摩洛哥有限公司(SANLIAN TECHNOLOGYMOROCCO CO.LTD.SARLAU)设立,注册资本 100000 摩洛哥迪拉姆(MAD)。

2026 年 4 月,公司已经在摩洛哥完成项目选址,正在与产业园区运营方洽

谈商务合作,签署了投资意向书并由三联新加坡预付了土地定金,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摩洛哥当地公司注册等许可程序正在稳步推进,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026 年 4 月 27 日,三联新加坡为满足摩洛哥孙公司的注册要求,将股权架

构变更为三联锻造持股 99.00%,芜湖万联(三联锻造全资子公司)持股 1%,目前已完成公司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项目后续需要遵照摩洛哥法律法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项目用地取得及登记、园区入驻同意、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施

工许可、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登记、许可、批准或

主管机关确认手续,上述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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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摩洛哥法律意见书及公司说明,公司将结合摩洛哥当地政策要求、园区管理规定及项目推进计划,后续需依次履行以下程序,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步:入园申请及项目初审

投资方通常需向园区管理机构或相关投资促进机构提交项目介绍,说明投资主体、产品类别、投资规模、用地或厂房需求、建设周期、就业计划及出口安排。

园区可据此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入园意见、地块或厂房预留、购地或租赁意向等前置安排。公司已取得入园许可证及项目用地证明。

(2)第二步:设立或指定项目公司

在取得园区及相关投资管理委员会认可同意后,投资者通常需在工业加速区内设立摩洛哥项目公司,或指定已设立的摩洛哥公司承接项目。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该阶段通常包括名称核准、章程签署、资本金或银行证明、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银行账户等事项。

(3)第三步:签署入园及用地或厂房文件

项目公司设立后,通常由项目公司根据园区要求签署入园协议、土地或厂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园区服务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如前期已由投资方或母公司签署意向文件或预付款文件,后续可结合该等前期文件及付款安排,根据园区及合同相对方要求,在正式入园、用地或厂房文件中对项目公司后续签约、履行及相关款项衔接作统一安排。目前,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土地购买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土地购买的核心意向及初步约定,并于 2026 年 4 月支付了土地定金。目前,公司已取得入园许可证及项目用地证明,正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且已完成摩洛哥公司注册。

(4)第四步:建设许可、环境文件及投产前手续

工业加速区内设厂的建设及投产前手续,以区内授权、园区管理文件、建设技术文件及主管机关要求为准。但工业加速区未被该法排除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仍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适用;因此,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完工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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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仍应按照主管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一般程序可概括为:提交区内授权及建设相关申请文件;园区管理机构及地方委

员会或相关主管机关审查项目、建设和安装文件;取得区内授权或相应批准后实

施建设;工程完成后,根据园区和主管机关要求办理完工核查、符合性证明或其他投产前文件。

环境事项方面,如项目依法属于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则应根据第

12-03 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7 条取得环境可接受性决定,并将其作为后续建

设、投产或其他行政文件的组成依据。结合公司摩洛哥项目拟在工业加速区内从事汽车锻造零部件研发、生产、加工及出口的实际情况,公司摩洛哥项目依法办理环境文件具有法律可行性。

(5)第五步:海关、税务、外汇及出口手续

项目公司取得区内资格并符合适用条件后,可根据工业加速区、海关、税务、外汇及银行要求,办理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区内生产、成品出口、税务申报、外汇收付及相关单证手续。若未来涉及向摩洛哥国内市场销售,应按照工业加速区与摩洛哥国内市场之间的适用规则另行办理海关、税务及单证手续。

上述各环节将有序衔接、同步推进,公司已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摩洛哥当地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合作方,及时跟进手续办理进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程序高效、合规完成。

3.发行人正在落实摩洛哥投资项目的程序及具体安排情况

(1)第一阶段(土地购买及公司注册)

工作 计划开始时 计划结束

工作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段 间 时间

签署土地订购 MOU 证券投资部 2026-4 2026-4

1 签意向书

支付 20%定金 财务部 2026-4 2026-4向园区提供申请资料办理入园许可后向三联开具注

2 入园申请 2026-4 2026-6

册地址证明

3 注册公司 注册摩洛哥公司 证券投资部 2026-6 2026-8

4 办理土地证 公证员办理土地产权登记(100%土地款支付) 2026-8 2026-8

5 签投资协议 和摩洛哥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投资协议 2026-8 2027-4

注:项目各阶段工作将结合当地审批流程、现场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现阶段工期规划已考量当地办事效率等客观因素,后续或因非公司可控外部因素,存在项目进度延后的风险。

(2)第二阶段(厂房设计及建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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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计划开

工作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结束

阶 始时间时间段

设计招标及定标 2026-3 2026-4

1 厂房设计公司 中标通知书签发,设计启动并提供厂房设计基础资料输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4 2026-4

入

设计初步布局方案 2026-4 2026-4所有部门

厂房各功能区及线体布局 2026-4 2026-4

2 设计执行工作 中机方案设计效果图提交 2026-5 2026-5

方案设计效果图确认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5 2026-5

建筑许可设计 2026-5 2026-7

现场坐标点测量与红线确认,测量单位完成现场测量、

2026-6 2026-6

测量报告 管理部(基建)

勘察布点图及勘察任务批准、审核、批准地勘报告 2026-6 2026-7建筑许可前辅

3 管理部

助其它材料 环评报告(EIA)编制 2026-5 2026-7 (基建、安环)

环评报告审批公示及批复 管理部(基建) 2026-7 2027-2

消防安全报告 管理部(基建、安环) 2026-6 2026-7

4 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申报及批复 2026-8 2026-9

场平设计 2026-7 2026-7

5 施工图纸设计 钢结构设计 2026-6 2026-8其它(建筑、消防、水电等) 2026-6 2026-8

管理部(基建)

场平设计 2026-7 2026-7

钢结构设计 2026-8 2026-8

6 施工图纸审批其它(建筑、消防、水电等) 2026-8 2026-8

施工图纸修订 2026-9 2026-9

注:项目各阶段工作将结合当地审批流程、现场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现阶段工期规划已考量当地办事效率等客观因素,后续或因非公司可控外部因素,存在项目进度延后的风险。

(3)第三阶段(厂房建设施工阶段)工

作 工作事 计划开 计划结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 项 始时间 束时间段

1 施工招标 施工总招标及定标施工单位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7 2026-8

开工前准 场地平整施工、围挡、 2026-9 2026-10

2 管理部(基建)

备 措施费:办公区、保险、保证金 2026-9 2026-10

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 2026-9 2026-10

3 钢结构 钢结构采购 管理部(基建)、采购部 2026-8 2026-9

钢结构运输、报关 采购部/设备保全部/计划物流部 2026-9 2026-11

厂房的基础施工 2026-10 2026-12

钢结构主体结构吊装 2026-11 2027-2

4 厂房建设 土建及钢结构围护结构施工 管理部(基建) 2027-1 2027-3

门窗安装 2027-3 2027-5

水电施工 2027-3 2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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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工作事 计划开 计划结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阶 项 始时间 束时间段

室外雨污水 2027-3 2027-5

生产设备基础施工 管理部(基建)、设备保全部 2027-3 2027-5

模具淬火炉、回火炉基坑 管理部(基建)、工模部、设备保全部 2027-3 2027-5

水、电、气安装 管理部(基建)、设备保全部 2027-4 2027-6

电房建设 设备保全部 2027-3 2027-5

危化库施工 管理部(基建)、管理部(安环)、计划物流部 2027-3 2027-5

竣工资料整理(图纸、检测报告) 2027-5 2027-6

多部门联合现场验收及整改 2027-6 2027-8

5 厂房验收 管理部(基建)

验收资料审核备案 2027-8 2027-9

运营许可证办理及交付备案 2027-9 2027-10

注:项目各阶段工作将结合当地审批流程、现场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现阶段工期规划已考量当地办事效率等客观因素,后续或因非公司可控外部因素,存在项目进度延后的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园区出具的入园许可文件和合法有效的注册地址证明,已完成摩洛哥当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支付募投项目用地定金。公司正在着手实施后续需履行的程序及具体安排,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

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办理节能审查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

募投项目的相关说明,实地或通过远程方式查看本次募投项目,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情况;

2.查阅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项目备案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审批/备案文件,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取得情况,环评和能评批复办理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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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

售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办理节能审查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及审批进展情况如下:

本次募集资序 项目总投资(万 项目环评项目名称 金拟投资额 项目代码或备案号 节能审查号 元) 批复(万元)芜环行审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 2509-340203-04-01-3 ( 承 ) (弋发改环资

1 45857.16 32000.00加工项目 50497 [2026]40 〔2026〕5 号)号

繁 环 审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 2402-340222-04-01-7 ( 发 改 产 业

2 35733.87 17000.00 [2026]6

(一期)项目 90549 〔2026〕7 号)号芜环行审《固定资产投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 2509-340203-04-01-5 ( 承 )

3 6970.49 5000.00 资项目节能告

目 96851 [2026]38注 1 知承诺表》

注 2号

1 、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600261 号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 2 、皖发改外资备 遵照境外 遵照境外法规

4 10903.17 4000.00

产基地项目(一期) [2025]253 号 3、皖发 法规办理 办理

改 外 资 函 [2026]119号

5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4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108464.69 62000.00 - - -注 1: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调整了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投资金额,项目调整后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完成发改委变更备案;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

688 号)相关规定,公司研发募投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建设地点、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污染物

产生及排放种类、环境保护措施、产能规模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依据环评管理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无需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注 2: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2 号,2023 修订)相关规定,年综合能耗不足 1000 吨标煤且年用电不足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编制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

公司“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符合该标准,已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并完成发改委节能备案。

境内实施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均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或报备手续;境内实施的“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建设地点、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种

类、环境保护措施、产能规模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依据环评管理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无需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该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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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境内实施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均已完成发改委备案和环评批复或备案手续。

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调整了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投资金额,项目调整后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完成发改委变更备案;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

相关规定,公司研发募投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建设地点、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种类、环境保护措施、产能规模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依据环评管理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无需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在摩洛哥实施的“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涉及国内发改

委和商务部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手续均已完成并取得了皖发改外资备[2025]253

号、皖发改外资函[2026]119 号、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600261 号相关许可文件。

实施主体摩洛哥孙公司已办理注册手续,根据摩洛哥法律意见书,在摩洛哥实施的“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后续将遵照主管机关和园区

管理机构要求办理项目用地登记、园区入驻同意、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施

工许可、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登记、许可、批准或

主管机关确认等手续,上述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类型为公司主营产品,均围绕发行人现有业务进行,不存在超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现有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的情况。关于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海外投资相关法律事项,实施主体摩洛哥孙公司已办理注册手续,后续将遵照主管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现阶段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审批、相关资质均已取得,不存在超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现有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的情况,预计取得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境内项目均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或备案手续,摩洛哥项目后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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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遵照境外法规办理项目用地登记、园区入驻同意、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许可、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登记、许可、批准

或主管机关确认等手续,上述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前次

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

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其规定;

2.访谈公司管理人员并查阅公司公告、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计

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结余补流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分析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是否涉及调减情形;

3.查阅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结余补

流的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4.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5.获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明细,获取公司出具的

相关说明,分析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前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8 万股,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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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发行价 27.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265.34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12053.5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211.8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132 号《验资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

1 23111.87 23111.87

套建设项目

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

2 6091.95 6091.95

扩建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64.36 6264.36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5 超募资金 不适用 23743.63

合计 43468.18 67211.81

注:除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由发行人子公司芜湖万联实施,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三联锻造。

根据三联锻造董事会编制的 2026 年半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专字[2026]230Z1745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二)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调减金额系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中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预计未来剩余募投项目可能结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超出前

次募集资金总额 30%部分并向上取整得出。

1.前次募投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外补充流动资金扣减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募集资金总额(含超募资金) 79265.34

2 募集资金净额 67211.81

3 前次募集资金(前次募投项目设计金额) 43468.18

4 超募资金 23743.63

5 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注 1 25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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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6 财务性投资扣减金额(理财产品 R3 级)注 1 101.42

7 测算需要扣减金额(5+6) 2684.28

8 本次扣减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募投设计金额)总额比例(7/3) 6.18%

9 向上取整扣减 3000.00

(1)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具体情况

* 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建设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3024.47万元,含应付未付购买募投项目设备尾款 2510.86 万元,非资本化补流金额为

513.61 万元。

* 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1883.99万元,含应付未付购买募投项目设备尾款 542.88 万元,非资本化补流金额为

1341.11 万元。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2085.94 万元,含应付未付购买募投项目设备尾款 1357.80 万元,非资本化补流金额为 728.14 万元。

* 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

化补流金额合计为 513.61 万元+1341.11 万元+728.14 万元=2582.86 万元。

(2)财务性投资情况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曾持有“外贸信托-粤湾增强双利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 R3 级(中等风险),属于财务性投资。持有金额较小,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该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发行人母公司购买的“外贸信托-粤湾增强双利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金为 100.00 万元,经公司内部审批后用于投资理财,该产品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购买、2026 年 1 月 27 日赎回,累计收益 1.42 万元。

(3)前募规划外补流扣减情况

发行人 IPO 阶段,前次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视同补流)5246.01 万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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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投项目预备费(视同补流)1361.73 万元、前次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直接补流)8000.00 万元,上述补流金额共计 14607.74 万元为 IPO 募投项目明确指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无需扣减;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流金额需要扣减,公司已经将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流金额进行了相应扣减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扣减情况调减前募集资 调减金额(万 调减后募集资项目

金金额(万元) 元) 金金额(万元)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 32000.00 - 32000.00

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17000.00 - 17000.00

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 8000.00 3000.00 5000.00

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4000.00 - 4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 4000.00

合计 65000.00 3000.00 62000.00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 2025年 8月 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48),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60)。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次发行方案中募投项目“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总投资由 11259.78 万元调整为 6970.49 万元,将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

8000.00 万元调整为 5000.00 万元;将本次发行方案发行规模由 65000.00 万元

调整为 62000.00 万元。

公司已经将前次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募规划外补流)非资本化补流金额进行了相应扣减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1.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投资金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序号 投资项目 支出性质元) 元)

1 建设性投资 43944.12 32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 5765.62 - 资本性支出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 38178.50 32000.00 资本性支出

2 土地购置费 1214.16 - 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59.44 - 非资本性支出

4 基本预备费 439.44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45857.16 32000.00 /

2.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1 建设性投资 32671.90 17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 7135.34 - 资本性支出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 25536.56 17000.00 资本性支出

2 土地购置费 1358.50 - 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1376.75 - 非资本性支出

4 基本预备费 326.72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35733.86 17000.00 /

3.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序号 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元)

1 固定资产投资 5188.60 5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建筑工程装修费 144.60 - 资本性支出

1.2 软硬件设备购置费 5044.00 5000.00 资本性支出

2 研发费用投入 1730.00 - 非资本性支出

2.1 研发人员薪酬 540.00 - 非资本性支出

2.2 研发实施费用 1190.00 - 非资本性支出

3 基本预备费 51.89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6970.49 5000.00 /

4.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投资金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序号 投资项目 支出性质元) 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投资金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序号 投资项目 支出性质元) 元)

1 建设性投资 9807.01 4000.00 资本性支出

1.1 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 4685.00 - 资本性支出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 5122.01 4000.00 资本性支出

2 土地购置费 711.00 - 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87.09 - 非资本性支出

4 基本预备费 98.07 - 非资本性支出

项目总投资 10903.17 4000.00 /(四)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比例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资额 拟投资额占比

1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 45857.16 32000.00 51.61%

2 汽车轻量化锻件生产(一期)项目 35733.87 17000.00 27.42%

3 精密锻造零部件研发项目 6970.49 5000.00 8.06%汽车精密锻件摩洛哥生产基地项目(一

4 10903.17 4000.00 6.45%

期)

5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4000.00 6.45%

合计 108464.69 62000.00 100.00%

如上表所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为 6.45%,未超过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补流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超过

30%,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超过部分已根据相

关要求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中调减,并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48),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60),2026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调整并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6-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罗元清

承办律师:

林培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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