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18号星河中心大厦19层
电话:0755-23993388传真:0755-86186205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08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1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
第7栋4楼会议室(二)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
2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1人,代表股份269877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4%。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61152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668%;
反对869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235%;
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260886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683%;
反对895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180%;
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7%。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26116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709%;
反对867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43%;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8%。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同意260976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16%;
反对867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28%;
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6%。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26097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05%;
反对867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43%;
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2%。
2.05发行数量
同意26069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5968%;
反对894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162%;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2.06限售期安排
同意26097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05%;
反对866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24%;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2.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同意260978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96.7024%;
反对866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091%;
弃权2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6%。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261106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498%;
反对851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568%;
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4%。
2.09上市地点
同意26112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561%;
反对851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568%;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2.10发行决议有效期
同意26096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975%;
反对862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954%;
弃权2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72%。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6069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5968%;
6反对894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162%;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97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05%;
反对866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24%;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97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05%;
反对866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24%;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978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24%;
反对866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05%;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同意261001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109%;
反对864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020%;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同意26123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983%;
反对841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164%;
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2%。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6097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05%;
反对866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24%;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8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颜一然史兴浩
2026年1月22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