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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83证券简称:豪鹏科技公告编号:2025-038

债券代码:127101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4);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0610011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20227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44077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四)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7栋4楼会

议室(二)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495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98%(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0610011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20227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4407741股,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69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9%。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881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1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69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9%。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9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对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4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2%;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9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4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4%;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3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1%;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5%;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9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4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9%;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4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2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5%;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确定和2025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4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7%;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5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7%;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

胜斌先生、郭玉杰先生、廖兴群先生、周方先生、陈萍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确定和2025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6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8%;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2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5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28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4%;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1%;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47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8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5%;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1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3%;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6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6%;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473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8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2%;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其他事项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王文若女士、黄启忠先生、华金秋先生依次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颜一然律师、钟羡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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