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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立科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3 00:00 查看全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程毅先生(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6%股权,标的资产已取得经营所需的

相应资质,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郝世鹏胡时阳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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