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立科密”)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安大道163号瑞立科密大湾区汽车智能电控系统研发智造总部1号楼9楼多媒体智能
会议室(901)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738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
202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7389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54.05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10人,代表股份7348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89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464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8%;反对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9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08%;反对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
本议案获通过。
2、《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4641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反对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92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2%;反对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
本议案获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7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2%;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8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6%;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9%;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86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1%;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4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1%;反对1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1%;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39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41%;反对1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8%;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8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90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6%;反对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5%;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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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霞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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