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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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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50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1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

5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4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00在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45号陕西投资大厦3

楼321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的9:15-9:25,

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3名,代表股份3131728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28%。

2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131310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36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296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5%;反对36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7%;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0.0759%。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3120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

反对46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194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5%;反对46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

(3)《关于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313129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38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27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3%;反对38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4)《关于2026年度融资预算及内部授信计划的议案》

同意3116501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8%;

反对1517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弃权

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487399股,占出席

4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704%;反对1517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91%;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5)《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131293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38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27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2%;反对38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1%;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

(6)《关于2026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313129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

反对378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28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1%;反对378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

(7)《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313130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36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0.00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29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4%;反对36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8)《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11403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3%;

反对8608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5%;弃权

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05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79%;反对8608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20%;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9)《关于秦龙电力为陕西水电保险债权融资向陕投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19553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1%;

反对38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20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13%;反对38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7%;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0%。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6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3131210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反对39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196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4%;反对39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1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7%。

(11)《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13119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

反对406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180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47%;反对406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3%;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0%。

5、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秦龙电力为陕西水电保险债权融资向陕投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6、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7、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8陕西能源2025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闫思雨郭蔚

2026年5月13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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